個人徵信業務管理辦法

2021-03-03 21:02:54 字數 4629 閱讀 6666

恆銀辦發〔2014〕115號

恆豐銀行辦公室關於印發

個人徵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分行,蘇州分行、溫州分行:

為加強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管理,確保我行個人徵信業務合法、合規執行,促進個人信貸業務發展,總行特制訂了《恆豐銀行個人徵信業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原恆銀辦發〔2013〕341號《恆豐銀行個人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恆豐銀行個人徵信業務管理辦法

恆豐銀行辦公室

2023年2月2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的管理,確保我行個人徵信業務合法、合規執行,促進個人信貸業務的發展,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訊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 結合我行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以下簡稱「個人信用資料庫」),是指由中國人民銀行組建、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負責運營維護的包含全國範圍內個人信用的基礎資訊資料庫。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個人信用資訊包括個人基本資訊、個人信貸交易資訊以及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資訊。個人基本資訊是指自然人身份識別資訊、職業和居住位址等資訊;個人信貸交易資訊是指商業銀行提供的自然人在零售信貸、貸記卡、準貸記卡、擔保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資訊是指除信貸交易資訊之外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相關資訊。

第四條個人徵信業務管理工作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依法合規。各分支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徵信法律法規,並貫徹落實徵信制度;

(二)權責明晰。各分支機構應不斷完善徵信管理流程,明確各機構、各部門和各崗位在徵信管理方面的許可權和職責,建立健全徵信管理的責任制度;

(三)客觀真實。各級機構在業務系統錄入以及系統在進行客戶信用資訊的採集、加工、儲存過程中,不得歪曲、篡改,確保客戶信用資訊真實無誤;

(四)安全保密。各分支機構在從事個人徵信業務及相關活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不得侵犯客戶隱私和商業秘密,確保客戶信用資訊不被洩露。各級機構工作人員應當為在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用資訊保密。

第二章組織架構

第五條總行零售銀行業務管理部為我行個人徵信業務的牽頭部門,總行科技部為技術支援部門。各部門應按照職責要求分工合作,加強溝通和相互協同配合,共同做好我行個人徵信相關工作。

第六條各分行零售信貸管理部門是分行個人徵信工作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相關部門,切實規範個人徵信系統在分行的管理、運用工作。

第三章使用者管理

第一節使用者崗位職責

第七條我行採用多級使用者體系,使用者分為各級管理員使用者和普通使用者兩種。

(一)管理員使用者:負責管理同級普通使用者和下一級管理員使用者,負責新建使用者、修改使用者資料和許可權、查詢使用者資訊、停用/啟用使用者、重置使用者密碼、下級機構許可權維護;

(二)普通使用者:分為資料上報使用者和資訊查詢使用者,分別負責個人資料上報和信用資訊查詢工作。資料上報使用者負責報文預處理、報文報送、報文上報情況查詢、修改登入密碼、檢視自己的基本資料和許可權。

我行資料上報工作由總行層面統一操作,下屬各級行不涉及此項工作。 資訊查詢使用者負責信用報告查詢、修改登入密碼、檢視自己的基本資料和許可權。

第八條使用者職責

(一)使用者管理員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操作,不得隨意增加或刪除使用者的許可權,不得隨意修改使用者的基本資訊。對建立的所有使用者都應登記造冊,以備人行徵信管理機構檢查。各級使用者管理員負責對下級管理使用者、同級或下級普通使用者的培訓、指導和檢查。

(二)資訊查詢員由各分行、支行負責零售信貸風險管理的業務和管理人員擔任。

(三)資料上報員應按人行徵信管理機構要求及時、準確、全面地上報本行的資料。各級行要儲存與查詢目的相關的所有原始文件,人行徵信管理機構和總行有關部門有權對各分支行查詢的合法、合規性進行檢查。各分支行是否有查詢行為以個人信用資料庫中的查詢記錄為準。

第九條普通使用者可根據業務開展需要設定多名。總行的普通使用者由總行相關使用部門向總行零售銀行部申請,經審批同意後由總行管理員使用者設定;分行的普通使用者由分行或支行相關使用部門填寫《各級分行個人徵信系統普通使用者申請表》(附件3)向分行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批同意後由分行管理員使用者設定。各級使用者申請設定的材料需留底備查。

第十條各級管理員使用者應當根據規定,為得到相關授權的人員建立相應使用者,使用者資訊必須真實、齊全。

第十一條管理員使用者不得直接查詢個人信用資訊。管理員使用者應當加強對同級查詢使用者、資料上報使用者與下一級管理員使用者的日常管理。查詢使用者工作人員調離,該使用者應當立即予以停用。

第十二條各級管理員使用者、資料上報使用者和查詢使用者不得互相兼職。

第二節使用者建立管理

第十三條使用者申請

個人信用資料庫的使用者管理遵循「許可權分開、分級管理」的原則:

(一)總行的管理員使用者由總行零售銀行業務管理部向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申請;分行的管理員使用者由分行零售信貸管理部門填寫《各級分行個人徵信系統管理員使用者申請表》(附件2),向總行零售銀行業務管理部提出申請;

(二)支行的管理員使用者由支行零售信貸管理部門填寫《各級分行個人徵信系統管理員使用者申請表》(附件2),向分行零售銀行業務管理部提出申請。每個分行只能申請乙個管理員使用者,支行可向分行申請管理員使用者,也可由分行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各級使用者的建立規則:

(一)總行級管理員使用者由人行徵信管理機構建立;

(二)總行級使用者管理員設在總行零售銀行業務管理部,負責建立總行的普通使用者和各分行的使用者管理員,以此類推。

(三)根據工作需要,需新增、停用總行級使用者管理員時,應先向人行徵信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人行徵信管理機構審批同意後對總行管理員使用者做相應的變更。

第十五條使用者建立管理

(一)我行採用多級使用者管理,遵循「許可權分開、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管理員使用者只能對本級普通使用者和直屬下級管理員使用者進行管理,不能越級管理。

(二)個人信用資料庫的所有使用者均不能刪除,只能對使用者進行停用或啟用的操作。

(三)管理員使用者可以對本級普通使用者和下級管理員使用者進行停/啟用操作;總行級管理員使用者可以對同級的普通使用者和分行的管理員使用者進行停/啟用;以此類推,逐級管理。

(四) 各級行應將各級普通使用者和管理員使用者名單報當地人行徵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將名單上報總行,經彙總後統一報人行徵信管理機構備案。

(五)各級管理員使用者和普通使用者不得互相兼任。乙個使用者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得設定「公共使用者」。

(六)總行級管理員使用者離崗後,應立即通知人行徵信管理機構將該管理員使用者停用,重新建立總行級管理員使用者。

(七) 管理員使用者應定期檢查清理使用者登記冊,使用者所在部門及人事部門應及時通知管理員使用者停用離崗的使用者。

(八)使用者的基本資訊有變動時,應立即向管轄自己的管理員使用者提出修改本人資訊的申請,管理員使用者根據申請修改該使用者的資訊。管理員使用者不得隨意修改各使用者的基本資訊。

(九)各使用者必須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碼,第一次登入系統後必須立即更改密碼;以後至少兩個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碼。

第十六條使用者啟用/停用

建立使用者時,系統即預設該使用者開始正式啟用,因業務開展需要、人員工作調動等原因,需停止使用該使用者,應由相關使用部門填寫《各級分行個人徵信系統使用者啟用/停用申請表》(附件4)向相應管理部門申請停用使用者;重新啟用該使用者時,應由相關使用部門填寫《各級分行個人徵信系統使用者啟用/停用申請表》(附件4),向相應管理部門申請啟用使用者。各級使用者申請停用、啟用的材料需留底備查。

第十七條使用者備案

各級管理員使用者、資料上報使用者和查詢使用者須報同級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管理部門和徵信服務中心備案,備案時填寫《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金融機構使用者備案表》(附件6)。上述工作崗位人員發生變動,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管理部門和徵信服務中心變更備案。

第十八條使用者修改

使用者號(id)跟隨使用人員,只可停用或啟用,不可修改使用者號(id)對應的使用人員姓名,不可相互借用別人的使用者號(id),只能本人使用。通過使用者號(id)在個人信用資料庫內發生的所有查詢業務,都認為是該使用者號(id)下的本人實際的、真實的操作行為。

第三節使用者密碼管理

第十九條使用者密碼的設定應遵循如下原則:

(一)密碼長度應不少於8 位;

(二)密碼應由大小寫字母、數字以及特殊符號等字元組成;

(三)密碼的字母部分不得與使用者名稱相同;

(四)不得使用姓名、**號碼、生日、位址等個人資訊以及任何有意義的短語(如漢語拼音、常用單詞、常用命令等)作為密碼;

(五)密碼應定期更改,至少每兩個月更換一次。

第二十條新建立使用者時,使用者本人在接到使用者啟用通知時,立即進行口令的修改。對密碼遺忘需重置的,應經部門負責人書面審批同意並登記備案後才可進行使用者密碼的重新設定。

第二十一條密碼重置管理

(一)分行管理員使用者、資料上報使用者和查詢使用者密碼遺忘,需填寫《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使用者密碼重置申請表》(附件5),向總行管理員使用者提交密碼重置申請,經部門負責人書面審批同意並登記備案後,由總行管理員使用者重置密碼,並通知使用者本人及時設定新密碼。

(二)支行管理員使用者、資料上報使用者和查詢使用者密碼遺忘,需填寫《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使用者密碼重置申請表》(附件5),向分行管理員使用者提交密碼重置申請,經部門負責人書面審批同意並登記備案後,由分行管理員使用者重置密碼,並通知使用者本人及時設定新密碼。

第四章個人徵信業務內部控制

第二十二條徵信資訊採集

(一)我行對借款人及配偶、擔保人及配偶等資訊主體的個人信用資訊查詢和報送需經其本人書面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採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資訊除外。

(二)我行向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等徵信機構報送的相關資訊不包括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商業保險、不動產的資訊和納稅數額資訊。但是,明確告知資訊主體提供該資訊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徵信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徵信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徵信業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徵信業管理條例 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徵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 主要經營徵信業務的機構。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對徵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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