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作業場區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04 04:14:16 字數 3473 閱讀 3453

為加強礦區生產作業場區的安全管理,保障礦區內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和人身財產安全,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礦區生產實際,對進入生產作業場區的人員及車輛做如下規定:

第一條凡進入礦生產作業場區作業或通行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定,如有違反任何人均有權當即制止或檢舉,礦有權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條對礦承攬工程或進行售後服務的單位須審查其安全施工資質,並由承包方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經技術部門和安監部門審批後,由施工單位對其人員進行交底並詳細記錄。經上述審查合格後,由礦與施工單位簽定安全管理協議。

第三條所有車輛和人員在礦區生產作業場區必須遵守右側通行規定,生產及非生產車輛在坑下及運輸幹線上執行時,嚴禁在相互距離50公尺以內搶過公路;所有非生產車輛在生產作業場區內須避讓生產車輛。

第四條任何人員在露天礦生產作業場區必須佩帶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用具。

第五條日常進入礦坑內僅限礦區生產作業、指揮人員和廠內機動車輛(生產裝置、檢修車輛、生產指揮和露天礦輔助車輛),非上述人員和車輛進入坑下必須執行下列審批和通知制度:

1、嚴禁非機動車輛、摩托、面的等微型車輛進入礦坑生產區內;

2、外單位人員及車輛因施工等原因需進入坑下,必須由礦區主管人員同意,礦對其車輛進行檢查,合格後辦理車輛入場臨時通行證。

3、車輛入場通行證中劃定其活動範圍;

4、當外單位車輛司機持有入場通行證後首次入坑時必須在現場排程或礦內專案主管人員帶領下進入工作地點,此後在簽發的有效時間內可自行進入指定的工作地點,但車輛必須持證;

5、對持有入場通行證的車輛,礦區生產工作人員均有權對其進行監督管理。

6、對參觀考察人員在不辦理入場通行證的特殊情況下,但其車輛入場必須由礦內指定人員陪同;

7、對未辦理入場通行證的車輛嚴禁進入礦區生產作業場區;礦內生產作業人員和當班人員必須嚴格監督、查處,並對發現的未辦理相關證件的外單位車輛和人員要及時向當班排程或單位領導進行匯報;

第六條在特殊情況下(如夜間),外單位人員及車輛需要進入生產作業場區時,必須請示值班領導,由值班領導向礦排程說明情況後,由礦排程通知現場排程引導其進入生產作業區。

第七條施工單位進入工作地點後,對礦內的公共設施與財產負有保護責任,並在安全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八條生產作業區內的所有車輛無緊急情況(故障、事故等)不准在運輸幹線上隨意停留和調頭。

第九條任何車輛及人員不准在距公路5公尺以內、距挖機中心30公尺以內、工作面邊沿6公尺內逗留、休息或躲避風雨。

第十條裝置之間的間距執行如下規定:

1、推土機推棄物時,推土機與推土機之間要保持在30公尺以上距離,維護挖機作業面時,推土機一側距挖機履帶板在4.5公尺以上,維護完裝車線時,要停在裝車線外側距裝車線10公尺以外的位置;

2、工程機械裝置之間、工程機械裝置與生產指揮和檢修車輛之間、生產運輸裝置之間在等待作業時前後方向要保持15公尺以上的距離,左右方向不能停在裝置的盲區內;

3、生產指揮車、檢修車輛和管理人員車輛起步執行或停放要在生產運輸車輛的左側5公尺、正前方15公尺,右前方25公尺以外,不得在右側停放或通行,與工程機械裝置左右之間也要保持5公尺以上的距離,不得進入挖機作業半徑30公尺內,要防止其它裝置碰撞;

4、待裝、破碎站待卸的生產車輛間距左右方向要保持5公尺以上距離,前後方向除了要保持15公尺以上距離外,還要將左側讓出半個車身寬度,使前面車輛的司機能瞭望到後車;

5、霧天或煙塵影響視線時,生產車輛**路上行駛兩車距離不得小於30公尺,冰雪、泥濘及視線不清時,兩車距離不得小於50公尺,進入排土場地排棄時,與其它裝置要保持15公尺以上的安全距離,正常情況下,如果有擋土牆,可將車後輪靠在擋土牆上進行翻卸,如果沒有擋土牆,後輪距離排土場邊緣3-5公尺處翻卸,如排土場鬆軟或有片幫的危險,後輪距排土場邊緣的距離可適當加大;

6、推土機作業區域縱向30公尺地段要保證平整,以便車輛調頭,並做好擋車牆和反坡(高、寬按規程定),不准橫向做擋車牆;

7、在同一台階作業的兩台挖機,其間距不得小於50公尺(大於最大挖掘半徑的2.5倍);兩台挖機在相鄰的上、**階相對位置作業時,其間距不得小於30公尺,如果影響上、**階的裝置、設施安全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生產指揮車白天允許管理人員和值班人員乘坐,其他人員乘坐或辦理其它業務,必須經過礦領導批准,只准在礦坑下及工業場區內行駛。除事故搶險和惡劣天氣外,嚴禁搭乘生產車輛出入坑下。

第十二條遇有下列特殊情況,經排程批准,生產人員可搭乘生產裝置或生產指揮車上下坑:

1、到事故現場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

2、因裝置故障或臨時調整作業裝置時,可用指揮車接送裝置執行人員;

3、線路維修指揮人員可乘坐工程機械裝置到達工作地點;

4、遇有大雨、大雪天氣客車不能到達的地方,經排程允許生產人員可搭乘生產指揮車和工程機械裝置上下坑;

5、在野外偏遠地點短期施工等特殊情況,經排程允許,生產指揮車可接送人員上下班,長期施工可協調礦綜合科解決。

第十三條各種裝置停車再動車時要加強瞭望,確認安全後再動車(如:加油、待裝、檢查車、出入庫),堅決執行各種裝置動車前圍車檢查的規定。

第十四條各種生產運輸車輛在生產作業時不准超車和高速行駛,排土場作業的推土機交**時開到記數房擺放防止丟油,有副駕駛座位的工程機械駕駛室准許帶1人。

第十五條生產指揮車、檢修車、輔助車輛在坑下和場區公路不得超過40公里/小時,進入工業場區執行《工業場區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

第十六條檢修車只允許在作業區內、礦至檢修間之間行駛。

第十七條外單位人員不准駕駛礦區任何裝置,駐礦服務隊在合同約定條件下,經過審批合格並辦理相應證件後,可駕駛指定的裝置。

第十八條遇有下列情況施工時,必須有批准的安全技術措施方可進行:

1、距採區周圍15公尺內施工;

2、在變壓器護欄周圍、礦山運輸道路兩側、煤台破碎站周圍等10公尺內;

3、距通訊線路、消火栓、各類建築物、疏幹管路、各類柵欄、控制櫃、保護櫃等5公尺以內。

第十九條在坑下採煤工作面附近動火必須履行動火工作票審批制度。

第二十條入坑人員遇爆破作業時必須聽從放炮警戒人員的指揮,躲避至安全地點。

第二十一條礦區一切裝置、電氣開關及各種安全裝置,除指定使用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任意觸動;如發現輸電線或電纜等折斷落地,在未判明是否帶電前禁止觸動,並應離開8公尺以外等待或通知相關人員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於在礦內進行裝置組裝、維護服務和施工的單位,其車輛進入地面生產作業區時必須履行本制度的第五條規定;同時其車輛在工業場區執行要執行《礦工業場區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三條在礦內進行裝置組裝、維護服務的單位需要試驗裝置時,必須向礦主管人員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人員批准並履行車輛審批手續後,劃定具體區域或範圍,由礦協助進行。不准隨意將裝置開出進入時劃定的活動區域。

第二十四條煤場要加強對所有運煤車輛和人員的管理,各種運煤車輛不准在露天礦生產作業區附近進行買賣交易或倒運。

第二十五條凡違反上述規定私自進入露天礦生產作業場區的車輛和人員,露天礦有權按妨礙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和治安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視情節給予200—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對雖經批准進入生產作業場區但違反上述相關規定的,礦將視情節給予100—500元經濟處罰,令其停止作業,直至予以清除。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上述規定發生事故或造成不良後果的,由違反者所在單位負責,並賠償對礦造成的一切損失。同時礦將按照事故情況給予500—1000元的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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