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作業管理制度

2021-05-22 04:36:56 字數 4998 閱讀 1349

1.0目的

為規範公司內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訂本制度。

2.0適用範圍

2.1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各部門、車間。

2.2 申辦廠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專案

2.2.1 廠內動火作業:在公司重點防火部位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

2.2.2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進入裝置內部;進入專用管道、地溝、地井、煙道;進入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

2.2.3臨時用電作業:企業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

2.2.4高處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93)標準規定的各種作業。

2.2.5起重吊裝作業:在企業內進行裝卸、安裝、拆除、維修等作業,被吊物體大於10t的。

2.2.6動土作業:公司內進行的內部地面開挖、掘進、鑽孔、打樁、爆破等。

2.2.7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2.2.8 裝置檢維修作業:公司生產檢修中進行的各項檢修活動。

2.2.9 高溫作業:公司內部涉及高溫崗位的作業活動。

2.2.10抽堵盲板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抽堵盲板的作業。

2.2.11企業內部規定的其他需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專案。

3.0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公司內各項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監督執行。

相關部門:生產部協助主管部門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各部門、車間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4.0內容與要求

4.1安全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4.1.1 申辦廠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程式

4.1.1.1 由作業或被作業部門提出,指定專人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4.1.1.2 安全作業許可證由安全管理部或相關部門簽發並進行監督,注重時效性。

4.1.2 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內容

4.1.2.1 安全作業許可證應註明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

4.1.2.2 應規定具體的防範措施和作業區域。

4.1.2.3 需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的防護要求。

4.1.2.4 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4.1.3 安全作業許可證的使用要求

4.1.3.1 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相應手續。

4.1.3.2 對作業區域應有明確的警戒標識。

4.1.3.3 防範措施應告知所有作業人員,並按規定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

4.1.3.4 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 作業完成後應及時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並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4.1.4 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4.2 動火作業

按照《防火、防爆及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

4.3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4.3.1 必須保證要進入的裝置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採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並清洗、置換。

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勞動組織工作,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裝置所屬部門對將進入裝置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 進入裝置作業前,由裝置所屬部門進行可靠的置換沖洗,確保清除乾淨。由質監部取樣進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後由安全管理部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3.3 特殊情況需在不置換的情況下進入裝置短時間作業,必須由裝置所屬部門第一負責人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並親臨現場加強監護,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長管防毒面具或空氣呼吸器以及其它勞動保護用品。

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確保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完好。

4.3.4 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裝置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面具。

4.3.5 裝置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並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4.3.6 裝置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

4.3.7 嚴禁在作業裝置內向外投擲工具及器材。

4.3.8 在裝置內動火作業,除執行公司有關安全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須認真檢查,防止將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裝置內。

4.3.9 作業完工後,經檢修人、監護人、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裝置內無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閉裝置孔。

4.4臨時用電作業

4.4.1 非電工嚴禁進行包括拉接、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裝置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4.4.2 檢修(大修)時,電工班要安排專人負責拉接、拆除臨時用電線,保證用電安全並到安全管理部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4.3 工期較長,需要多台臨時用電器的作業專案,由電工班安排專人到施工現場拉接、拆除電線。

4.4.4 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用電的,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證,否則不准接線。

4.4.5 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裝置、管道等。

4.4.6 使用手電鑽、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並配上觸電保護器,以防止觸電事故。

4.5 高處作業

4.5.1 高處作業的相關定義

4.5.1.1 高處作業是指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公尺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4.5.1.2 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4.5.1.

3 異溫高處作業是指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於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於設計計算氣溫5℃及以上時的溫度。

4.5.1.

4 帶電高處作業是指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裝置的維修中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裝置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於表中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4.5.2 高處作業的分級

4.5.2.1 作業高度在2~5公尺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4.5.2.2 作業高度在5公尺以上至15公尺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4.5.2.3 作業高度在15公尺以上至30公尺時,稱為**高處作業。

4.5.2.4 作業高度在30公尺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5.3 高處作業的分類

4.5.3.1 在陣風風力為 6級(風速 10.8公尺/秒)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4.5.3.2 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4.5.3.3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5.3.4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4.5.3.5 在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4.5.3.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4.5.3.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5.3.8 在坡度大於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4.5.3.9 在公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5.3.10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裝置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5.3.11在無平台、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裝置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4.5.3.12在塔、釜、爐、罐等裝置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4.5.3.13除以上情況以外的其他高處作業。

4.5.4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4.5.4.1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經安全管理部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施工。

4.5.4.2 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高處作業。

4.5.4.3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後人員等,不准進行高處作業。

4.5.4.4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4.5.4.5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裝置。

4.5.4.6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5.5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4.5.5.1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並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內。

4.5.5.2 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裝置不得使用。

4.5.5.

3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措施防止墜落。

4.5.5.4 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區域負責人取得聯絡,經同意後方可作業。

4.5.5.5 登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5.5.6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5.5.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絡,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並指定專人負責聯絡。

4.5.5.8 在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4.6 起重吊裝作業

4.6.1 各種起重吊裝作業前,應到安全管理部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定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入內。

4.6.2 吊裝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4.6.2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4.6.3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執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裝置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後方可作業。

4.6.4 作業中,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起重吊裝指揮訊號統一指揮。

4.6.5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裝置等做吊裝點,未經安全管理部審查批准,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4.6.6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公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公升降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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