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期限問題

2021-03-03 20:27:29 字數 1758 閱讀 8197

三.保證期間的起算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四. 區別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免除保證責任原因

保證期間如債權人不行使權利,將喪失對保證人的權利。但是對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免除保證責任的原因不相同,一般保證是在保證期間內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連帶保證則是保證期間內不對保證人提出請求。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五.區別保證期間與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

保證期間是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的前提條件,而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則是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提出請求的法定時限。保證期間是約定的,而訴訟時效是法定的。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及時提出了請求,而保證人不履行保證責任,那麼債權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或仲裁,實現其對保證人的債權。

——這個訴訟時效即《民法通則》的第135、137條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 **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六、區別保證擔保和物權擔保(抵押、質押)的擔保期間和訴訟時效

▲《擔保法》第12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第七十四條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

第八十八條留置權因下列原因消滅:

(一)債權消滅的;

(二)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的。

▲20001213實施《擔保法解釋》 第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換言之,登記的擔保期間,只適用於保證和定金這兩種非物權的擔保】

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20071001實施《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八條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物權法》和《擔保法解釋》衝突,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定,適用《物權法》】

七.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和中止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六條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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