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2021-03-04 04:05:25 字數 4879 閱讀 2797

新疆有色金屬工業(集團)全鑫建設****

第一條為加強全鑫公司規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全鑫公司規章制度體系,使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廢止、審核、發布和備案工作程式化、規範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促進依法治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鑫公司制定、修改、廢止全鑫公司規章制度及其相關活動。下屬子公司、分公司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廢止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規章制度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科學、合理地規定全鑫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權利、義務、責任以及全鑫公司內部的管理秩序。

第四條規章制度制定應當從公司實際出發,認真調查研究,遵循合法、利於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制度的制定應對遵循以下原則:

(一)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全鑫公司章程及本辦法等相關規定。

(二)維護全鑫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司正常經營秩序,實現公司可持續發展。

(三)制度要即能對企業經營管理的漏洞進行有效控制,同時又能起到保障、推動公司經營,管理的目的。

(四)制度要做到言簡意賅、簡練易懂、表意準確無歧義,形成全面、清晰的,便於操作的行為標準和行動指南,科學合理地規定法人及分支機構、職能部門和企業員工的權力、責任、業務和利益。

(五)上層級管理制度效力高於下層級制度,下層級制度不得與上層級制度相牴觸,發生牴觸是下層級制度無效。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由全鑫公司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的規範全鑫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規章制度的名稱包括「規定」、「辦法」、「實施細則」、「決定」、「指導意見」、「操作規程」等。

「規定」是指對全鑫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式性的規定。

「辦法」是指對全鑫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體規定。

「實施細則」是指為實施法規、規章、規程而作的具體規定。

「決定」是指對全鑫公司生產經營某專項工作作出的規定。

「指導意見」是指對全鑫公司經營管理某一方面作出的操作性規定。

「操作規程」是指對全鑫公司經營管理某一具體業務的操作規則及程式檔案。

第七條規章制度按全鑫公司職能管理系統,分為經營管理類、財務管理類、工程管理類、安全管理類、裝置管理類、行政管理類和人事管理類。

第八條根據全鑫公司經營管理的需要,全鑫公司各部門按照部門職能分工,負責本部門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工作。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九條董事會是制度建設的決策機構:

(一)最終審批制度編制計畫和制度建設規劃;

(二)最終審批各項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操作規程;

(三)行使對制度的最終廢止權。

第十條全鑫公司實現制度會簽制度,成立制度會簽小組,會簽小組成員由各職能部室負責人、法律顧問、公司副總經理組成。會簽小組負責對制度草案的會審、論證,審批等職責。

第一節立項

第十一條各部門認為需要編制、修改制度的,應當提出立項申請,報全鑫公司經營管理部備案。

第十二條申報的規章制度起草專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章制度草案的名稱;

(二)制定規章制度的宗旨和必要性;

(三)制定規章制度的依據;

(四)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

(五)起草部門和起草責任人的組成;

(六)擬完成時間;

第十三條經營管理部對申請立項進行彙總,在徵詢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初步確立制度立項專案及負責起草的部門,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後執行。

第二節起草

第十四條規章制度草案由其內容所涉及專業的主管部門負責起草。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主要業務的,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以報送計畫的部門為負責部門,其他部門為協助部門。

第十五條負責起草的部門應當確定一名部門負責人為起草負責人,並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業務,文字功底較強的人員具體負責起草工作。

第十六條制度起草部門(小組)應對其起草專案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國內外有關資料及全鑫公司現狀,並應對其所擬定規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

第十七條規章制度草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規章制度草案的名稱,制定規章制度的依據,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

(二)規章制度草案的適用範圍;

(三)負責規章制度解釋的部門;

(四)實施生效日期;

(五)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修改規章制度的,對需要修改的條款應在規章制度修改草案說明書中明確。現行規章制度被新的規章制度所取代時,應在草案中註明予以廢止。

第十九條規章制度草案及說明書起草完畢後(含電子版)應在全鑫公司資訊化辦公平台(即oa系統)上進行發文會簽。

第二十條全鑫公司黨政辦公室對規章制度草案及說明書就下列主要方面進行審查:

(一)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是否符合國家政策;

(二)規章制度草案與現行規章制度是否協調,如果要改變現行規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

(三)規章制度草案格式、結構、條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規章制度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下屬單位和職工代表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徵詢意見表等多種形式。

第二十二條黨政辦公室對草案初步審查後,將草案原件(含電子版)和審查修改草案(含電子版)送制度會簽小組審閱,就以下內容進行論證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一)規章制度是否符合現行國家政策的要求;

(二)規章制度是否符合全鑫公司體制的要求;

(三)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全鑫公司改革實際;

(四)規章制度內容所涉及部門是否有不同意見;

(五)對規章制度可預見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見;

(六)對規章制度的可行性作出結論。

第二十三條黨政辦公室根據制度會簽小組的審查意見負責出具審查修改意見和論證結論,並將其與規章制度草案、草案說明書退回原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小組)修改完善。

第二十四條規章制度草案修改再審後,由制度會簽小組出具會簽意見書,報總經理,依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實施。

第二十五條制度會簽小組審議並批准通過的規章制度,轉送交黨政辦公司進行文字審修,**字審修後登記、列印。

第三節修改、廢止

第二十六條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廢止應由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提出草案,經營管理部立項、審核,出具審查報告後報請總經理辦公會審定。經營管理部認為必要時也可以提請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對規章制度進行修改和廢止。

第二十七條需修改、廢止的規章制度經立項後,草案送經營管理部審核,起草小組應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規章制度修改、廢止草案及其說明;

(二)條款修改、廢止的依據及其必要性;

(三)有關國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相關檔案資料。

第二十八條規章制度修改、廢止草案應符合規章制度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九條對沒有修改、廢止基礎的規章制度草案,由經營管理部退回起草部門。

第三十條規章制度部分條款被文字修改或者廢止的,必須公布新的規章制度。

第四節審議、公告

第三十一條凡需經制度會簽審議通過的,必須填寫評審意見書、會審單,審議通過後頒布執行。

第三十二條經簽發的規章制度,應註明生效時間,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或明確註明具體的生效時間。

第三十三條經簽發的規章制度,由黨政辦公室在公司**的內部網頁上公布,同時發各下屬子公司。

第三十四條簽發後的規章制度(含電子版),應交經營管理部留存備案,並由黨政辦公室存檔。

第五節其他規定

第三十五條規章制度應符合規章制度制定的技術要求,內容合法,概念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用詞準確、文字簡明、標點符號正確。規章制度的格式:章程分總則、分則、附則三部分;規則、規定、辦法、實施細則分條序列,每條可分為款、項、目,款不編序號,另起自然段;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內容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設節。決定、指導意見以公文格式要求。規章制度編號由黨政辦公室統一編號。

第三十六條經簽發的規章制度在執行前,制度起草部門負責組織相關人員的學習和培訓,達到充分理解、認可,執行程式的目的。

公司所有在職員工都應認真學習各種規章制度,定期參加公司組織的學習和考試,並達到合格。

(一)各部門、子、分公司負責人為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責任人。

(二)各部門、子、分公司負責人每月定期向上級反饋相關規章制度的執**況。

(三)經清理確定應修訂、廢止的規章制度,由各部門、子、分公司負責人,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一)、(二)項內容貫徹執行。

第三十七條經簽發的規章制度一經頒布,即刻生效執行,成為公司管理法規。全體員工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不得違反,違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對已確定的規章制度,在沒有正式修訂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搞「靈活變通」,不得藉故不執行。

第三十八條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按公司職能管理系統,分為財務管理類、經營管理類、行政管理類、工程管理類、生產技術類、人事管理類、安全管理類、績效考核管理類、裝置管理類、審計類。分別交財務部、經營管理部、黨政辦、工程技術部、人力資源部、安全保衛部、裝置管理部、審計部負責貫徹執行並分管如下:

(一)財務部

1、負責分管:財務管理類

2、協同分管:工程管理類、績效考核管理類

(二)經營管理部

1、負責分管: 經營管理類、績效考核管理類

2、協同分管: 工程管理類、財務管理類

(三)黨政辦

1、負責分管:行政管理類

2、協同分管:人事管理類、工程管理類

(四)工程技術部

1、負責分管:工程管理類、生產技術類

2、協調分管:經營管理類、安全管理類

(五)人力資源部

1、負責分管:人事管理類

2、協調分管:績效考核管理類

(六)安全保衛部

1、負責分管:安全管理類

2、協調分管:工程管理類、績效考核管理類

(七)裝置管理部

1、負責分管:裝置管理類

2、協調分管:財務管理類、工程管理類

(八)審計部

1、負責分管:審計類

2、協調分管:經營管理類、財務管理類、績效考核管理類、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並由黨政辦公室簽發。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經營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二條附件**

制定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第一十一條 第十一條 起草規章制度,承辦部門在發布前應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意見不一致時,要進行協商,經充分協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在報送規章制度草案時專門提出並說明情況和理由。第一十二條 第十二條 規章制度的起草應注意與有關法律 法規 規章的銜接和協調。對同一事項,如果做出與法律 法規 規章等不一...

制定規章制度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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