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大學校辦企業幹部管理辦法

2021-03-04 04:05:25 字數 1578 閱讀 2271

附件:為進一步規範校辦企業幹部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家有關校辦企業管理體制改革的檔案精神及《蘭州大學資產經營****章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校辦企業幹部管理辦法。

第一章管理體制

第一條學校資產經營****(簡稱資產公司)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註冊的校辦企業,該公司不設行政級別。

第二條資產公司董事長原則上由主管產業工作的校級領導擔任。若主管產業的校領導不擔任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與財務總監及中層幹部,參照學校現行處級、科級幹部進行管理。

第三條校辦企業任用幹部時,結合企業的實際,嚴格執行《蘭州大學處級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和《蘭州大學科級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辦法》等相關檔案和規定。

第二章幹部任用管理

第四條資產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財務總監由學校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簡稱資產委)推薦提名,黨委組織部按照學校處級幹部的有關任免程式開展工作,經資產委同意,報黨委常委會討論通過後,相關人員由董事會履行選舉程式。資產公司董事會起草檔案,校行政發文聘任,黨委組織部和人事處備案。

第五條資產公司的總經理由董事會推薦提名,黨委組織部會同直屬單位黨委按照學校處級幹部的有關任免程式開展工作,經資產委同意,提交黨委常委會討論通過後,由資產公司董事會起草檔案,董事長簽發任用通知,黨委組織部和人事處備案。

第六條資產公司的副總經理由董事會推薦提名,黨委組織部會同直屬單位黨委按照學校處級幹部的有關任免程式開展工作,經資產委同意,提交黨委常委會討論通過後,由資產公司董事會起草檔案,董事長簽發任用通知,黨委組織部和人事處備案。

第七條資產公司的中層幹部,按照學校機構設定的情況,確定幹部的職數,由資產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提名,直屬單位黨委會同資產公司董事會按照學校幹部任免程式進行,提交直屬單位黨委會議討論通過後,由資產公司起草檔案,總經理簽發任用通知,黨委組織部和人事處備案。

第八條學校現有各級行政級別的領導幹部,在企業從事管理、經營非領導職務的保留待遇人員,按現行幹部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九條校辦企業中保留行政級別待遇的幹部,在校內工作崗位變動或學校開展競爭上崗工作時,其原有級別或任職經歷,可與校內其他同級別幹部同等對待。

第十條資產公司下設的各企業不與行政級別掛鉤,負責人的選拔任用,由學校直屬單位黨委會同資產公司,根據企業的實際另行制定辦法。

第十一條現有按正處級單位管理的校辦企業,其正、副經理的選拔、任用、管理工作改制完成後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校辦企業幹部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公司國有資產損失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或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免去相應的職務,取消相應的級別待遇。

第三章幹部考核監督

第十三條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和規範對幹部的監督檢查,校紀委、黨委組織部對資產公司的幹部任免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凡根據本辦法管理的校辦企業幹部,按照《蘭州大學中層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辦法(試行)》或《蘭州大學各類人員及單位考評暫行辦法》進行考核。同時對資產公司的經營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直屬單位黨委每年年底要對幹部任免管理工作進行總結,形成專題報告,分別報送黨委組織部和紀委。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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