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師範大學校園商業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2021-03-04 03:27:58 字數 3363 閱讀 6016

發布時間:2012-09-22 瀏覽次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進一步規範校園商業經營活動,建立和諧文明校園,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及我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校園商業經營活動管理範圍包括固定商業網點經營活動和臨時性商業活動。固定商業網點經營活動是指租用學校房產資源為經營場所,通過簽訂承租合同,開展商品批發、零售、配送、服務等商業經營行為;臨時性商業活動是指在校園內,臨時性利用校園場地進行短期的商品展銷、商業宣傳、贊助活動以及服務等商業行為。

第三條校內所有商業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學校的各項有關規定。不得危害****、影響社會穩定及校園秩序,不得生產、銷售、傳播黃色淫穢、反動、封建迷信等製品,不得**變質過期食品和假冒偽劣商品,不得違法違規進行經營活動,不得影響校園正常教學生活秩序,不得有礙校園環境觀瞻。嚴禁無照人員在校園內經商。

第四條學生公寓和教學樓內原則上不新增商業經營網點。在校內設定商業經營網點,必須與學校建築布局相協調,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生活、保護環境的原則。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學校所轄區域內各類商業經營活動。

第二章校園商業活動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凡利用校產資源進行固定商業網點的經營活動和臨時性商業的經營活動歸口資產經營公司(場館管理中心)統一負責審批和收費管理。未經學校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利用學校資源對外招租或從事任何經營性活動。

第七條固定商業網點經營活動申請與審批:

(一)單位或個人向資產經營公司(場館管理中心)提出申請,說明經營內容、方式、地點、規模。

(二)資產經營公司組織相關部門對申請人資質、方案進行審查、論證,採取競標、議標等方式確定經營者。

(三)雙方簽訂租賃合同。承租方按合同約定按時繳納租賃費,先交費、後經營。逾期不按規定繳納者,1個月內每天收取租賃費總額2%的滯納金,2個月內不繳納者,學校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四)經營合同到期後,學校根據經營單位簽約期內的表現,在同等條件下經營單位或個人有優先續簽租賃協議的權利。

第八條臨時性商業活動申請與審批:

(一)任何個人、社會團體、校外單位和學校各部門在校園進行涉及商業營銷、商業宣傳和贊助活動的,包括社會贊助、報刊校園**發行、校園文化活動等(含共青團、學生會、學生社團開展的校園文化活動),須向場館管理中心提交《審批表》和活動方案,經場館管理中心審批、收費,報保衛處備案後,方可實施。

(二)經場館管理中心允許後,商業經營者需向場館管理中心提供經商資質證明、商品合格證明、身份證影印件、****以及務工人員的身份證等必要材料,簽訂治安協議和保證書。

(三)對於規模、影響較大的校園商業活動、商業宣傳和贊助活動,主辦單位須向主管部門提交《審批表》、活動方案,同時制定《安保應急預案》,由校辦、校綜治辦審核簽署意見後方可實施。

(四)商業活動必須交納活動保障押金,在活動結束15日內若沒有接到任何與此次活動有關的投訴,保障押金予以返還。

(五)入校開展商業宣傳、商業活動需支付管理費,按學校確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三章商業活動管理

第九條學校成立經營秩序管理領導小組,分管校領導為組長,宣傳部、團委、學生處、資產經營公司(場館管理中心)、後勤保障處、保衛處、後勤集團為成員單位。經營秩序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資產經營公司(場館管理中心),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十條資產經營公司(場館管理中心)負責校有資源經營場所的審批、收費和日常管理。場館管理中心應選擇資質齊全、信譽度良好的經營者,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同時,必須與經營者簽訂有關安全責任書(協議書),明確安全管理方面的具體責任和義務;加強對經營者的管理,禁止轉租、嚴禁以租代管、以包代管;督促各類經營場所亮證經營。

第十一條宣傳部負責宣傳標識的管理;保衛處負責經營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及違規商業經營活動的整治;後勤保障處負責食品安全、衛生監督檢查;學生處、校團委協助做好維護學生權益;後勤集團負責該部門所轄店面、檔口的審批和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校園商業經營網點必須進店經營,店門外禁止擺攤設點,嚴禁堆放雜物、佔道經營;各種標牌、標誌必須規範,嚴禁亂貼亂畫;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及時清理店內外的環境衛生,主動維護店內及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晚間營業結束時間不得超過學生公寓熄燈時間。

第十三條經營者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房屋及設施,確保所用學校資源的完好。發現使用的房屋和設施出現危及經營者人身、財產和其他人員安全的情況時,經營者應採取必要措施加以維護並立即報告學校主管部門,學校有關部門會同經營者共同勘察,屬於經營者造成的,由經營者負責維修,屬於學校責任的由學校負責維修。

第十四條經營者所用的水、電、通訊等費用全部自己承擔,按國家有關部門及學校的管理規定交納。

第十五條校園商業網點經營者要按照「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要求,認真做好安全防範工作。經營者應自行配備足夠的滅火器等安防設施和器材,經營面積大、物品多、價值高的網點要安裝防盜報警和電視監控裝置,嚴防盜竊事件和安全事故的發生。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嚴防從業人員違規、違紀和違法現象的發生。

第十六條校園商業網點經營者須向保衛處提交經營許可證、務工人員登記表、消防安全驗收合格證件等有關證件材料備案,並接受保衛處消防、治安管理檢查,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十七條經審批同意在校園內進行的臨時性商業活動,須嚴格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嚴格遵守時間、場地安排、活動規模、經營品種,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章違規處理

第十八條校園商業網點經營者凡違反上述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停業整頓、終止合同(停止營業)等處罰。

(一)對不規範、存在隱患、影響校容的店面門牌及廣告,由校經營秩序領導小組下達限期拆除書面通知,過期未整改的,學校將強行拆除,並將經營者列入不誠信單位。

(二)在檢查中發現不合格、劣質、過期產品,由校經營管理部門收繳並統一銷毀。未按管理部門要求及時整改的商家,將列入不誠信單位。

(三)檢查中發現有短斤少兩、計量不准等行為的,校經營管理部門對經營者予以警告,沒收計量工具,校將其列入不誠信單位。

(四)對出店經營、佔道經營者,校經營管理部門將及時予以清理。對屢教不改者,將其列入不誠信單位。

(五)經營者一旦被列入不誠信單位名單,其行為將在校內網上予以公布。若進入不誠信名單三次以上的商家,合同到期時將取消其續簽合同資格,永久不准進入我校校園內開展經營活動。

(六)經營中存在違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司法機關等部門處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未經批准或未按審批指定區域擅自在校園臨時進行各類商業、服務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體,由保衛處根據校園治安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對公共設施造成損壞的,由主辦單位或責任人按價賠償。

第二十條校園內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私自以勤工儉學名義在校園內從事家教中介、兼職招聘、商業宣傳、營銷策劃、產品推廣、節假日包車等宣傳、組織活動。違者,由校經營秩序領導小組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根據學校相關管理規定做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校資產經營公司(場館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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