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責任制考核實施管理辦法

2021-03-04 03:25:02 字數 1718 閱讀 789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對公司各職能部門、分公司、管理處及其負責人的工作與貢獻進行公正、客觀地評價,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適用於2023年公司簽訂了目標責任制的總部職能部門與各分公司、管理處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考核責任部門

第三條公司績效管理委員會是績效考評的領導機構,公司人力資源部是責任制考核的日常管理部門。在目標責任制中承擔有關管理責任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相應資料的收集、審核工作。

績效管理委員會職責:

1、審定公司及部門工作計畫;

2、審定績效考核實施辦法和考核結果;

3、收集員工對績效管理的意見,及時修改考核辦法;

4、對各部門、分公司及管理處的績效考核開展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及時作出處理意見。

5、對被考核物件提出的爭議,組織人員進行仲裁。

第四條2023年績效管理委員會名單:

主任:成員:各目標責任人及員工代表。

第五條績效考評作為公司完善激勵與約束機制的重要組織部分,各考核責任部門應根據所承擔的責任指定專人負責有關績效考評指標的收集、審核和彙總工作。

第三章考核內容

第六條2023年下半年公司對各職能部門、管理處、分公司及第一責任人考核內容詳見《各部門目標責任書》。

第七條2023年公司績效考核實行差異化考核,根據各單位的不同情況,由績效管理委員會與被考核部門負責人同時確定各項考核指標及權重,詳見《各部門目標責任書》。

第八條因機構及人員調整,或其它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影響到有關考核指標的執行時,可由績效管理委員會及相關部門及人員共同協商,調整有關指標及權重。

第四章考評程式

第九條各考核責任部門應確定專人負責考評統計,並將人員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專人應根據考評方案要求收集所需資料,以報表形式加以彙總,於每個統計週期後3日內交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彙總。

第十條績效管理委員會應在人力資源部有關彙總資料的基礎上,每季度後3日內召開評估會,聽取各管理處、分公司及各職能部門關於經營管理及工作進度的報告。並對有關資料進行評議。

第十一條考核週期結束後的第乙個月5日前,績效管理委員會及公司人力資源部應對各責任部門提供的資料進行彙總和評估,並公布考核結果。

第十二條考核週期結束後的第乙個月7日前,績效管理委員會應完成對考核結果的確認工作。

第五章考評結果運用及申訴

第十三條考評結果與被考核單位及個人的收益掛鉤,辦法如下:

1、目標責任人考核得分60分以下,應得獎金數為0;

2、考核分數在60-79分的,按一定比例發放績效工資,分數與發放比例對應如下:

60分—40%;61分—42%;62分—44%;63分—46%;64分—48%;

65分—50%;66分—52%;67分—54%;68分—56%;69分—58%;

70分—61%;71分—64%;72分—67%;73分—70%;74分—73%;

75分—76%;76分—79%;77分—82%;78分—86%;79分—90%;

3、目標責任人考核得分80分(含)以上,應得獎金數為其績效工資的100%。

4、目標責任制考核結果和職能部門第一責任人述職評價結果與公司2023年是否續聘第一責任人及其晉公升、薪資調整掛鉤。

第五章考核申訴程式

第十四條被考核人如果對績效考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在得知考核結果的2日內提出仲裁,總經理根據爭議情況指定員工代表對爭議進行仲裁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實施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

《各單位目標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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