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公告

2021-03-04 02:38:16 字數 788 閱讀 4170

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堅決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積極營造乙個安全、和諧、穩定的消防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

1.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及各類學校教學場所、學生宿舍、餐廳等室內場所。

2.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其服務站(所)室內場所。

3.圖書館、影劇院、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檔案館、少年宮、書店、體育館、健身館、游泳館、歌舞廳、遊戲廳、網咖等各類文化體育場館(所)。

4.賓館、飯店、咖啡館、酒吧、茶座等公共服務場所。

5.金融、電訊、商場、超市等商業營業場所。

6.汽車站、火車站、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售票室、候車室、設定在室內的站台。

二、禁止吸菸場所所在單位應履行的職責

1.所有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要有禁菸制度,醫院、學校等重點場所要有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內容。

2.禁菸場所要有明顯的禁菸標識。

3.禁菸場所要做到無菸頭、無菸灰缸、無吸菸人員。

4.重點單位、人員流動多的區域(學校、醫院、車站、文化場館、體育場館、賓館、公園、大型商場等)要有專兼職勸阻吸菸工作人員或志願者,對在禁止吸菸場所的吸菸行為應勸其停止吸菸,對不聽勸告者可責令其離開該場所。

三、對違反本公告不履行禁止吸菸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大新縣公安消防大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榆林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

榆政發 2009 14號 榆林市人民 關於印發 榆林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 市 各工作部門 各直屬機構 榆林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 已經2009年3月4日市 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二 九年三月十一日 第一條為了保證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減少吸菸造成的各種危害,...

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禁止吸菸公共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 加強吸菸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宣傳教育 二 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 三 在禁止吸菸的場所設定醒目 統一的禁止吸菸標誌和警語,並不得擺放菸具 四 設立檢查員,對場所內禁止吸菸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勸阻 制止吸菸者。第十條公民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權要求...

公共場所吸菸是陋習期待

6月1日起,北京市控制吸菸條例 正式實施。條例 規定,所有 帶頂帶蓋 的公共場所實行100 禁菸,違者最高罰款200元,違規設立吸菸區的單位和機構最高可罰款3萬元。6月1日當天,北京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共監督抽查重點單位565戶次,按照控菸條例規定責令146戶進行整改 勸阻違法吸菸55人次,處罰個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