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

2022-08-29 03:09:03 字數 1545 閱讀 9604

榆政發〔2009〕14號

榆林市人民**關於印發

榆林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市**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榆林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已經2023年3月4日市**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第一條為了保證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減少吸菸造成的各種危害,根據《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實行「限定場所、單位負責、社會監督、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簡稱愛衛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市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菸:

(一)托兒所、幼兒園及青少年活動基地;

(二)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區和病房;

(三)各類學校的教室、實驗室、圖書閱覽室以及師生集中活動的場所;

(四)各類會議廳(室);

(五)影劇院、歌舞娛樂廳、錄影放映廳、遊藝廳(室)、網咖等場所;

(六)室內體育集體訓練、比賽、經營場所;

(七)圖書館閱覽室、檔案館查閱室、美術館、展覽館的展示廳;

(八)郵電、金融機構、大中型商店(場)、書店等營業場所;

(九)公共汽車、火車、機場等客運場所的售票廳、候車(機)室;

(十)根據實際需要,各類經營單位自行設定的禁菸場所;

(十一)根據實際需要,由市**確定的禁止吸菸的其它公共場所。

本條中第(四)至(九)項中所列公共場所可設定有明顯標誌的吸菸室(區)。

第五條禁止中小學生和未成年人吸菸。

第六條禁止向未成年人**香菸。香菸銷售者應當在櫃檯的醒目位置擺放「禁止中小學生吸菸,不得向未成年人**香菸」警示牌或懸掛有吸菸危害健康內容的告示。

第七條禁止利用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等形式發布菸草廣告。

第八條全社會都應支援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工作。

第九條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禁止吸菸的具體措施並認真執行;

(二)做好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本單位禁止吸菸場所設定統

一、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誌;

(四)在本單位禁止吸菸場所內,不得擺放附有菸草廣告的標誌或物品;

(五)對在本單位禁止吸菸場所內的吸菸者,安排專人管理,採取勸阻措施。

第十條公民有權要求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內的吸菸者停止吸菸。

公民有權要求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職責。

公民有權向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各級愛衛會對在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在禁菸場所吸菸的,依據《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項之規定,由市、各縣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禁止吸菸場所所在單位對吸菸管理不力的,依據《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由市、各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管理單位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禁止吸菸公共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 加強吸菸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宣傳教育 二 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 三 在禁止吸菸的場所設定醒目 統一的禁止吸菸標誌和警語,並不得擺放菸具 四 設立檢查員,對場所內禁止吸菸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勸阻 制止吸菸者。第十條公民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權要求...

關於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公告

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堅決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積極營造乙個安全 和諧 穩定的消防環境。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規定,特公告如下 一 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 1.托兒所 幼兒園 中小學校及各類學校教學場所 學生宿舍 餐廳等室內場所。2.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其服務站 所...

公共場所吸菸是陋習期待

6月1日起,北京市控制吸菸條例 正式實施。條例 規定,所有 帶頂帶蓋 的公共場所實行100 禁菸,違者最高罰款200元,違規設立吸菸區的單位和機構最高可罰款3萬元。6月1日當天,北京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共監督抽查重點單位565戶次,按照控菸條例規定責令146戶進行整改 勸阻違法吸菸55人次,處罰個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