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訊危害控制作業指導書

2021-03-04 02:15:07 字數 2529 閱讀 2040

目錄1 目的和使用範圍1

2 職責1

3 管理內容1

3.1 控制和消除雜訊源1

3.2 合理的廠區規劃和廠房設計1

3.3 控制雜訊的傳播和反射的技術措施2

3.4 衛生保健措施3

4 相關檔案及衛生標準4

5 記錄5

1 目的和使用範圍

為保護從事或接觸生產性雜訊作業人員的健康,減少雜訊的危害,防止發生雜訊聾,促進生產發展,制定本檔案。本檔案適用於集團公司、公司專案部有雜訊作業的企業單位。

2 職責

職防所負責對有雜訊作業工作場所開展定期衛生監督監測、對接觸雜訊作業員工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等業務工作;有雜訊作業的企業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做好本單位雜訊危害的以下各項控制工作。

3 管理內容

3.1 控制和消除雜訊源

控制和消除雜訊源是防止雜訊危害的根本性措施。應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不同的方式來解決,對那些與生產工藝過程無直接關係的雜訊源,如鼓風機、電動機等可以採取隔離或移出室外;而對與生產工藝過程密切相關的雜訊源,如織機、鉚釘機等可研究改變工藝流程或改換工具裝置等措施解決,如以焊接代替鉚接,以壓鑄代替鍛造等。此外,加強維修或卸掉無用的附件,以減少或消除由於附件的碰撞而產生的雜訊,或採用彈性材料做部件,如球磨機內以橡膠襯板代替鋼襯板,或在經常撞擊的部位加彈性襯墊。

3.2 合理的廠區規劃和廠房設計

在廠址選擇、廠區規劃和廠房設計時,應考慮防止雜訊危害的問題。產生雜訊的工廠與居民區以及雜訊車間與非雜訊車間均應有一定距離或設防護帶,中間栽種樹木或用牆隔開。產生雜訊的車間應盡量採用吸聲材料(牆壁、屋頂)及隔聲結構(牆壁、地板、門窗),以減少車間內雜訊的反射,同時也防止雜訊向車間外傳播。

產生強烈雜訊的機器常常同時伴有較強的振動,因此必須在機座下,地基上,裝設減振裝置。

3.3 控制雜訊的傳播和反射的技術措施

3.3.1 吸聲

用多孔材料裝飾在室內牆壁上或懸掛在空間,以吸收輻射和反射出的聲能,達到降低雜訊的目的。常用的吸聲材料有玻璃棉、礦渣棉、泡沫塑料、毛氈、棉絮等,這些材料孔隙多,吸聲效果好,可有效降低雜訊強度。

3.3.2 消聲

消聲是防止空氣動力性雜訊的主要措施,用於風道、排氣管,它能阻止聲波按原途徑傳播,但仍可使氣流通過。根據消聲原理設計的消聲器有:阻性消聲器、抗性消聲器、抗阻復合消聲器等。

3.3.3 隔聲

用一定的材料、結構和裝置將聲源封閉,以達到控制雜訊傳播的目的。常用的有隔聲牆、隔聲地板、隔聲門窗、隔聲室、隔聲罩等,所有隔聲結構應嚴密無空隙且有一定質量不致產生共振,否則影響隔聲效果。

3.3.4 隔振

以上措施主要防止通過空氣傳播雜訊。為了防止通過固體傳播的振動雜訊(通過牆壁、地板),必須在機器的基礎上和地板、牆壁等處裝設隔振或減振裝置和防振結構。

3.4 衛生保健措施

3.4.1 個人防護

主要保護聽覺器官,在暫時無條件治理作業環境雜訊或經治理後還達不到國家標準的情況下,配戴個人防護用品是一項有效的預防措施。常用的有耳塞,由軟塑料、泡沫塑料、纖維棉等製成。防止高強度雜訊對聽力的損傷,應配戴防護耳罩。

3.4.2 接觸雜訊工人的健康監護

按照國家衛生部頒發的《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檔案規定,組織雜訊作業人員參加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並建立和健全雜訊作業人員健康檔案。雜訊作業人員在崗期間一般每兩年體檢一次,體檢專案應包括聽力測試,存在就業禁忌症的應及時調離雜訊崗位。(雜訊作業人員就業禁忌症有:

1. 各種**引起的永久**音神經性聽力損失(500、1000和2000赫茲中任一頻率的純音氣導聽閾)>25分貝。2.

各種能引起內耳聽覺神經系統功能障礙的疾病。)

3.4.3 定期監測

對雜訊作業場所進行定時、定點的現場監測,監測專案為雜訊聲級強度、雜訊的頻譜分析。通過雜訊監測可以評價雜訊強度是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檢查防噪減振措施的效果及監督企業執行雜訊衛生標準。

4 相關檔案及衛生標準

4.1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23年10月27日發布

4.2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2023年3月28日國家衛生部發布

4.3 生產性雜訊聲級衛生標準(國標)如下:

4.3.1 工作場所操作人員每天連續接觸雜訊8小時,雜訊聲級衛生限值為85db(a)。對於操作人員每天接觸雜訊不足8小時的場所,可根據實際接觸雜訊的時間,按接觸時間減半,雜訊聲級衛生限值增加3 db(a)的原則,確定其雜訊聲級限值(表1)。但最高限值不得超過115 db(a)。

表1 工作地點雜訊聲級的衛生限值

4.3.2生產性雜訊傳播至非雜訊作業地點的雜訊聲級的衛生限值不得超過表2的規定。

表2 非雜訊作業地點雜訊聲級的衛生限值

4.3.3具有脈衝雜訊作業地點的雜訊聲級衛生限值不應超過表3的規定。

表1作業地點脈衝雜訊聲級的衛生限值

注:此標準摘自《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2002-06-01國家衛生部發布

5記錄 採用《員工健康與女工保護管理程式》檔案中以下的記錄

5.1職業體檢人員申報名單(f446.8-1)

5.2職業體檢結果報告(f446.8-2)

5.3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報告卡(f446.8-9)

5.4有害因素測定結果通知單(f44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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