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見三違現象2

2021-03-04 01:58:55 字數 2929 閱讀 4308

(二)四、提公升運輸

49.斜巷運輸不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制度的。

50.斜井運輸無「一坡三擋」、防跑車裝置和語音聲光訊號的。

51.斜巷提公升超掛車輛的;不掛保險繩,提公升運輸連線件(大環、銷子或其它連線裝置)不符合規定,使用非標準件,連線件不按期試驗或超期使用的。

52.斜巷提公升扒車、蹬鉤、跳車的。

53.無訊號或訊號不齊全開車、開皮帶或開溜子的;斜巷絞車不帶電控制或放飛車,司機處無訊號的。

54.鋼絲繩不按規定進行檢測,磨損、斷絲超限繼續使用的。

55.人力推車時放飛車或在坡度大於7‰的巷道內人力推車的。

56.乘坐人車時,未掛安全鏈,乘車人員身體或工具伸出車外,行駛期間扒車、跳車,在2節車廂之間搭乘的。

57.乘坐人員不遵守秩序乘坐人車,故意擾亂秩序、搶坐人車或在臨時停車點不經跟車工允許私自下車的。

58.皮帶機執行期間擅自橫跨或鑽皮帶、乘坐皮帶、用皮帶運輸物料或在執行的皮帶上、下從事其它工作的。

59.皮帶、溜子巷道中,行人經常跨越的地點未設行人過橋或過橋安設不合理、不安全的。

60.在轉彎巷道,電機車執行不鳴號、不減速的;行人不走行人道,走在軌道中間的;電機車經過時行人不及時進入安全硐躲避的。

61.電機車司機離開機車時,未切斷電源、未取下控制手把、未剎緊車閘的。

62.運輸線路使用雜拌道、道木間距不符合規定、螺絲、道夾板等構件不齊全、不堅固的。

63.上、下山中部甩車場,未設擋車門、阻車器或阻車器不靈敏、使用不正常的。

64.小絞車開啟前無人傳送訊號的;絞車操作人員未持證上崗或運轉過程中人工拔繩的。

65.絞車房、安全硐室布設不符合《規程》規定的;訊號室、安全硐室內存放其它雜物的。

66.運送大型裝置材料不使用專用車輛和連線裝置、裝載偏重或**不符合規定的;**不牢固、**後不經檢查驗收的。

67.提公升絞車過捲距離不符合規程要求的;機車、人車、翻車機的安全設施不齊全的。

68.電機車執行前無照明、後無尾燈、無撒沙裝置、無鈴,制動閘失靈的。

五、一通三防

69.無風、微風、迴圈風、以及不合理的串(角)聯通風、擴散通風或採掘工作面及機電硐室風量不足而繼續工作的。

70.瓦檢員空班、漏檢、假檢的。

71.瓦檢牌闆資料填寫不真實、懸掛位置不到位或偽造瓦斯

檢查資料的。

72.局扇停止運轉後,不及時撤出人員、不按規定檢查瓦斯的、隨意停開區域性通風機的;風筒末端距茬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

73.風門關閉不嚴或變形,透光漏風的;通過風門時將相臨的兩道風門同時開啟,造成風流短路的。

74.破壞通風設施,擅自開啟柵欄進入盲巷的;用礦車或其它物件衝撞風門、密閉柵欄等安全設施的。

75.井下盲巷未按規定及時進行永久封閉、臨時封閉或不設柵欄、懸掛警示牌板的。

76.礦井通風系統變化時,不及時修改礦井通風系統圖、避災線路圖的。

77.破壞瓦斯監測設施、測風站、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束管監測系統、定位跟蹤系統的。

78.啟封盲巷密閉時,沒有措施或有措施不嚴格執行的及排放瓦斯時採用一風吹的。

79.瓦斯超限,未採取有效措施處理而繼續工作的。

80.對瓦斯異常區域,未編制、執行安全措施的。

81.防塵系統不完善、採掘面無防塵管路、灑水軟管的或防塵設施不健全、不完好的;

82.巷壁、管道、纜線、裝置等有粉塵堆積的;防塵設施水壓不足、降塵效果差或不堅持使用的。

83.掘進工作面放炮後不沖洗煤巖幫、放炮後不灑水降塵、作業人員不佩帶防塵口罩的。

84.火區、採空區密閉、採區回風巷、巷道高冒區以及其它

無人工作和一般人員不行走的巷道,不按規定定期檢查有害氣體或有疑發火點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處理的。

85.井下從事電氣焊不制定措施或有措施不嚴格執行的。

86.因通風管理不到位,造成瓦斯積聚、超限的或瓦斯超限未停止作業、未及時匯報、未採取措施處理的。

87.破壞防塵設施或故意造成煤塵飛揚的。

88.局扇安裝位置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吸迴圈風的。

六、爆破

89.採掘工作面爆破地點20公尺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強行爆破的。

90.運送雷管炸藥途中,擅自停留在機電裝置或電纜附近、支護不完好或人員集中區域的;攜帶火工品進入機電硐室的。

91.雷管和炸藥、引藥混裝的,不按規定用箱子分裝分運的;

92.在人員上、下班時間運送炸藥、雷管的。

93.炸藥、雷管亂扔亂放或私自埋藏的;坐在炸藥箱或軌道、裝置上裝配引藥的;雷管腳線不扭結,搭在纜線或軌道上的。

94.裝藥後,電雷管腳線未懸空的,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運輸裝置、電氣裝置以及採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的。

95.採掘工作面固定放炮母線或多母線放炮的。

96.裝配引藥時,將雷管斜插或捆在藥卷上的。

97.放炮器、母線、炮棍不固定地點存放管理的;放炮器不執行「專人專管」的。

98.放炮作業不執行「三人連鎖」和「一炮三檢」制度的。

99.髮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啟動器的鑰匙,爆破工不隨身攜帶、轉交他人的。

100.掘進工作面打眼與裝藥平行作業的;打眼裝藥後不用炮泥封堵的;炮泥不符合規定或封泥長度不符合規定的。

101.炮眼深度小於0.6公尺時,裝藥爆破的;炮眼深度超過1公尺時,封眼長度小於0.5公尺的;無封孔爆破的。

102.放炮前班組長未清點人數、不按規定設崗、撤崗就下達起爆命令的。

103.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後,不發出起爆訊號,在5秒鐘內起爆的。

104.在爆破地點20公尺以內,有礦車或未清理的煤、矸或其它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爆破的。

105.放炮後,未等到15分鐘炮煙散盡後,人員進入施工點的。

106.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爆破材料的;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不交回爆破材料庫的;爆破後剩餘炸藥、雷管不執行《火工品領用退制度》的。

107.爆破時爆破材料放在警戒線以內或不安全地點的;在有煤塵和瓦斯**危險的採掘工作面,不採用毫秒爆破的。

108.出現啞炮時,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捲或從藥捲中拉出雷管的;在啞炮未處理完,在該地點進行其它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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