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代表管理辦法

2021-03-04 01:51:39 字數 5112 閱讀 965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明確由公司委派到所投資企業擔任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職位的人員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規範此類被委派人員的基本任職活動及其工作程式,防範投資後因管理問題帶來的風險,保障公司在所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頒布的《公司治理規則》及有關基本規章制度,結合本公司管理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委派代表指由公司委派到所投資企業任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財務經理的本公司員工。駐地委派代表指在所投資企業任職並參與日常工作的委派代表。

第三條公司向所投資企業委派代表時,須明確一名首席委派代表,作為委派代表小組的負責人。

第四條首席委派代表視需要可在委派代表小組中指定一名委派代表聯絡員,委派代表聯絡員負責與委派代表小組成員及公司各部門聯絡。

第五條公司管理層有責任向委派代表明確公司的要求和期望,並明確委派代表的年度關鍵績效目標。公司總經理與首席委派代表要保持經常性的溝通,每年至少要有1~2次面對面的工作交流。首席委派代表對總經理負責,應不定期地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工作。

第六條公司與所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之間的溝通責任人,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首席委派代表。在公司尚無決定意見或未獲得上述三者的委託之前,其他委派代表和公司各級管理人員不應直接向所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及其派出人員發表意見,以確保公司意見的一致性。

第二章任職資格與選派原則

第七條委派代表的基本任職資格:

1、 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工作經驗,其中在本公司的相關工作經驗不少於一年;

2、 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理解並認同公司文化,績效表現優良;

3、 為人誠信,工作勤勉,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及團隊合作意識;

4、 具備較強的口頭及文字表達和組織協調能力;

5、 掌握企業治理的基本知識以及經營管理的基本內容與規則,熟悉相關業務的法規政策與專業知識;

6、 堅決貫徹公司的指令和意圖,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根據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投資協議和章程,由公司總經理提名委派代表候選人,提名時應充分考慮以下原則:

1、 符合所投資企業所處的不同階段(如合作初期、建設期、營運期)及其當前重點業務工作的需要,以利於委派代表結合其本職工作和共享公司管理資源,充分發揮個人的專業特長及管理優勢;

2、 適當考慮投資合作方委派的委派代表的人選職位情況,以示對合作方的尊重與方便交流;

3、 委派到同一家企業的委派代表超過一名時,應有較為合理的專業知識結構組合,形成互補,以利於委派代表小組開展工作,且應至少有一名不是公司領導,以利於公司各部門聯絡與管理;

4、 一人不宜兼任過多企業的委派代表,以使其相對集中精力履職,除對口業務部門外,其它部門合適人員均可作為委派代表人選。

第九條擔任所投資企業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職位的委派代表人選需報公司董事會批准,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等其他職位的委派代表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確定。

第一十條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公司可安排委派代表適時調整和崗位輪換。

第三章工作職責與基本要求

第一十一條委派代表的基本職責是按照投資合作協議、企業章程及其基本規章制度行使職權,確保在所投資企業的任職活動不損害公司的合法利益,並努力實現企業的經營目標。

第一十二條委派代表既要對公司負責,也要對所投資企業負責,並努力使股東利益與所投資企業的利益相一致。

第一十三條委派代表應按以下基本要求履行工作職責 :

1、 熟悉任職企業的章程、合作協議等重要檔案的基本內容,確保在日常經營活動中保障公司權益;

2、 關心任職企業經營運作,委派代表須與企業保持經常性的聯絡,每月不少於一次了解企業運**況;

3、 首席委派代表每半年(其他委派代表每一年)至少親自到任職企業一次,以深入了解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

4、 按時提交上半年和年度書面述職報告,並根據公司安排,在有關會議上述職;

5、 認真執行集體議事規則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

第一十四條委派代表對以下事項負有直接或間接責任。若委派代表在獲知以下事項後,已及時採取制止措施,或已向公司報告且按公司意圖行事,則不管能否改變事態的發展,均可免除責任。

1、 因企業的股東、股本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及內部進行資產重組,導致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損;

2、 企業在股利分配時未能做到「同股同酬」,在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名額分配時未能做到「同股同權」,以及與其他股東進行關聯交易而導致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損等;

3、 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違法、違規行為,或有違反投資合作協議和企業章程的行為;

4、 企業帳表反映的資產、盈虧失實;

5、 企業未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對外單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或互保;

6、 企業將資金以任何形式借給其它單位或個人。

第一十五條首席委派代表有責任督促任職企業按照合作協議、企業章程和相關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等相關會議。

第一十六條首席委派代表為產權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有召集委派代表小組共同研究問題的責任與權利,其他委派代表應積極、主動地參與並配合好首席委派代表開展工作。

第一十七條駐地委派代表(多人時由首席委派代表指定1人)為日常資訊溝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有責任及時收集並向首席委派代表反饋任職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資訊。

第一十八條委派代表聯絡員為資料收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有責任收集所投資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等方面的資料並及時提交公司辦公室完成資料歸檔工作。

第一十九條委派代表有責任積極配合公司各部門的工作,應主動接受公司各部門按其部門職責進行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章報告制度

第二十條委派代表的報告主要分三類:述職報告、會前報告、重大事項報告。

第二十一條駐地委派代表(多人時由首席委派代表指定1人)每兩個月須回公司述職一次,並提交書面工作報告,述職時間須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首席委派代表負責主持述職,相關人員參加。

第二十二條委派代表應在上半年結束後三十日內、年度結束九十日內提交書面述職報告,並根據公司的安排在有關會議上述職。

述職報告內容包括本人所做的主要工作及履職情況、任職企業的經營目標和重點工作完成情況、財務預算執**況、當地經營環境狀況、內控管理基本評價、面臨的主要困難及解決措施、可能存在的主要風險及建議、下年度(半年)的工作思路等。

第二十三條委派代表須在得知任職企業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後,三日內書面向公司報告該次會議的議題和審議事項。

首席委派代表須及時召集委派代表小組會議。首席委派代表或委派代表聯絡員負責提交委派代表工作請示報告,並附會議資料影印件和委派代表小組意見與建議,交公司辦公室進入檔案處理程式。

委派代表根據公司的批覆意見在會議上發表意見及行使表決權,並盡量說服各方支援此意見。

會議結束後三日之內,首席委派代表或委派代表聯絡員負責提交委派代表執行反饋報告,將會議實際的情況(重點是在會上是否按公司意圖發表意見並進行表決)和會議最終通過的決議向公司進行反饋,並交公司辦公室進入檔案處理程式。

委派代表聯絡員須在會議結束後十五日之內,負責將乙份完整的會議資料(含會議紀要)提交公司辦公室歸檔。

第二十四條委派代表應將任職企業的以下重大事項,向公司報告(已按「會前報告」程式處理的同一事項除外)。首席委派代表或委派代表聯絡員負責提交委派代表工作請示報告,並按照「會前報告」的相同處理程式辦理。

委派代表應根據可能存在的風險或損失大小,正確判斷以下重大事項的輕重緩急。對於嚴重、緊急的事項,首席委派代表和駐地委派代表必須在第一時間向公司報告並跟蹤事態發展,以便公司及時商議並作出相應決策,從而盡可能地迴避(或控制)風險、避免(或降低)損失。

1、 股東、股本或股權結構的變動;

2、 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及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

3、 企業章程的修改;

4、 經營範圍的變化;

5、 內部機構設定的重大變動;

6、 董事、監事及經理層成員的職務變動;

7、 企業經營方針、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計畫;

8、 會計政策、基本財務制度、薪酬福利制度等基本規章制度;

9、 聘用或解聘外部會計師;

10、 重要合同的訂立。如對外投資、借貸、擔保、承包、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資產轉讓、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資產購置等;

11、 任何對外投資(含資本性支出)或融資活動;

12、 大額款項的轉移;

13、 可能或已經發生的資產損失、減值、報廢事項;

14、 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逾期應收款項,可能面臨無法**風險;

15、 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和收益利潤分配或彌補虧損方案;

16、 超過經批准的年度財務預算總額的任何支出,或超過年度財務預算單一科目金額50%的任何支出;

17、 救災、救濟性質的捐款、贊助金額超過2萬元以及其它任何性質的贊助、捐款;

18、 超過員工薪酬總額5%(同口徑相比)的漲薪方案;

19、 合同期超過當屆董事會任期半年以上的合同簽訂;

20、 重大工程專案與技術改造方案;

21、 關聯交易;

22、 訴訟、仲裁案件及進展,以及其他法律糾紛;

23、 重大的行政處罰;

24、 重大經營環境的變化,如所在地的稅收、行業管理等法規政策、收費標準、交通管制等;

25、 可能對公司權益或任職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存在重大風險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五條同一任職企業的委派代表均應在委派代表工作請示報告上簽字(駐外委派代表可由首席委派代表口頭徵求意見),以示負責。若有不同意見,應單獨進行說明。

第二十六條若遇到特殊、緊急情況或未及時獲得公司批覆,首席委派代表應直接向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報告,並依指示行事,事後須補辦書面報告程式。

第二十七條委派代表和公司有關人員均應關注委派代表報告的處理時限和效率,因無故延誤致使公司利益受損的,公司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公司有關人員應對委派代表報告的內容予以保密,因洩密造成所投資企業受損或委派代表工作被動的,公司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章考核與激勵

第二十九條委派代表的考核納入公司員工正常的績效管理範疇。

第三十條首席委派代表由公司總經理(或授權業務總監)負責按公司員工績效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駐地委派代表由首席委派代表負責按公司員工績效管理辦法進行考核,首席委派代表在考核前須徵求委派代表小組其他成員和公司各相關部門對該委派代表的工作評價意見。

第三十二條財務駐地委派代表由首席委派代表會同公司財務總監,負責按公司員工績效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第三十三條委派代表由首席委派代表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該委派代表的直接上級進行績效考核時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委派代表的考核內容以履職過程的誠信、勤勉、盡責程度為主,基本內容包括:

1、 是否努力貫徹公司的意圖,維護公司的正當權益;

2、 是否關心企業的經營運作,與企業保持經常性的聯絡和溝通,切實幫助企業解決具體問題和困難;

3、 是否按本辦法的規定定期提交書面述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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