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訴訟重慶市法律援助業務檔案管理辦法

2021-05-16 18:25:50 字數 4932 閱讀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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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重慶市法律援助業務檔案管理辦法

【發文單位】重慶市司法局

【發文文號】

【發文時間】2010-10-1

【實施時間】2010-10-1

【正文】

重慶市法律援助業務檔案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法律援助業務檔案的歸檔、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司法部《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事項形成的檔案材料,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立卷歸檔。

第三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檔案管理人員,

負責法律援助業務檔案的集中統一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的下列法律援助案件:

(一)刑事辯護和刑事**案件;

(二)民事、行政訴訟**案件;

(三)仲裁**案件;

(四)法律諮詢和代書;

(五)其他非訴訟**事項。

第二章歸檔材料的範圍

第五條法律援助案件檔案卷宗材料包括法律援助事項的申請審批材料和承辦案件材料。

第六條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案件,申請審批材料包括下列範圍:

(一)法律援助申請表;

(二)身份證影印件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人有**權的證明;

(三)經濟困難的證明;

(四)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材料;

(六)法律援助審批表;

(七)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或者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的影印件;

(八)送達回執。

申請人對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提出異議,經司法行政部門審查的,申請審批材料還包括以下範圍:

(一)複查申請書;

(二)司法行政部門審查決定影印件;

(三)送達回執。

第七條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審批材料包括以下範圍:

(一)人民法院指定辯護通知書;

(二)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

(三)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的影印件;

(四)送達回執。

第八條案件承辦材料包括下列範圍:

(一)法律援助指派函;

(二)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批辦單;

(三)委託**協議、授權委託書;

(四)起訴書、上訴書、申訴書、行政復議申請書、國家賠償申請書、答辯狀等法律文書影印件;

(五)會見受援人、當事人、證人談話筆錄;

(六)受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和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的影印件,對不能附卷歸檔的實物證據,承辦人員可將其**及證物的名稱、數量、規格、特徵、保管處所、質量檢查證明等記載入卷;

(七)證據分析材料;

(八)集體討論記錄;

(九)訴訟保全申請書、證據保全申請書、先予執行申請書和法院裁定書(未申請的除外);

(十)出庭通知書;

(十一)庭審筆錄;

(十二)辯護詞、**詞或法律意見書;

(十三)判決書、裁定書、仲裁裁決書、調解協議、和解協議、行政處理決定、行政復議決定等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影印件。

(十四)其他與承辦案件有關的材料;

(十五)結案報告。

第九條法律援助案件終止的,應當將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申請材料、承辦人關於終止法律援助的報告材料、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終止法律援助通知書等一併歸入卷宗。

第三章立卷與歸檔

第十條法律援助檔案卷宗由承辦人員按照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有關規定立卷歸檔。

第十一條法律援助案件卷宗以件為單位,按年度和一案一捲一號的原則立卷,依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案件卷宗的順序編號。法律援助事項結案時應認真填寫卷宗目錄,做到卷宗目錄與卷內材料順序一致。

第十二條立卷時,案件材料要進行整理。破損的材料要修補或複製;未留裝訂線的材料應粘補加邊;字跡難以辨認的應附上抄寫件;捲麵及所有結案材料統一使用a4規格紙張,小於捲麵的材料,應貼上在a4規格的白紙上,大於捲麵的材料應將超出的部分規範摺疊,保持捲麵邊緣的整齊;文書材料上的金屬物品應全部清除。

第十三條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編號以案件受理、承辦結案的先後時間,以及檔案材料的內在聯絡為序歸卷,逐頁編號。頁號位置在每頁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並在卷宗目錄中標明每份材料所在的頁號。

第十四條案件檔案卷宗統一在左側裝訂,使用棉線繩,三孔一線,**繩活結處貼上法律援助中心封籤,並在騎縫線上加蓋印章。

第十五條法律援助人員在辦結法律援助案件後,應當自結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將案件材料裝訂成捲送交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歸檔手續,統一管理。

第四章檔案的接收和管理

第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對經審查合格的案卷,應當辦理移交手續;對不符合立卷標準的案卷,應退回辦案單位進行補正,經重新審查合格後,辦理移交手續;對不符合立卷標準又拒絕按要求改正的卷宗不予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七條法律援助檔案管理人員應將檔案卷宗裝入檔案盒內,並在卷盒封面和背脊註明時間、種類、案號,便於查閱。

第十八條法律援助檔案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檔案情況,做好保管和防護工作,履行檔案管理職責,因失職造成檔案丟失等情況的,追究失職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法律援助檔案管理人員,要對法律援助業務檔案分不同的保管期限,按結案時間順序編寫《案卷目錄》。

第五章檔案的查閱和借閱

第二十條凡因工作需要,調閱案卷者,應持單位介紹信和工作證,經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可以調閱。

第二十一條凡涉及****或個人隱私的檔案一般不得查閱。特殊情況必須查閱的,應當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摘抄檔案只能摘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等有關的公文,若要摘抄其他材料,應當經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三條法律援助案卷原則上不得外借,若遇特殊情況必須外借,應當經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四條查閱或借閱檔案都必須在借閱表上註明借閱人姓名、或借閱的案號、查閱日期以及借閱歸返日期,並由借閱人簽字。

第二十五條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和當事人秘密。不得違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檔案和擴大利用範圍,不得向他人洩露檔案的內容。

第六章檔案的保管期限

第二十六條法律援助業務檔案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保管期限。長期案卷保管期限為二十年,短期案卷保管期限為五年。

第二十七條法律援助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參照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律師業務檔案保管期限表》確定。

第二十八條法律援助業務檔案保管的期限,從該項法律事務辦結和終止後的下一年起算。

第二十九條法律援助檔案目錄登記簿、檔案移出登記簿、檔案銷毀登記簿列為永久保管。

第七章檔案的鑑定和銷毀

第三十條對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要定期進行鑑定。鑑定由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和法律援助人員組成鑑定小組共同進行。

第三十一條經鑑定,對仍有儲存價值的案卷,應採取提高保管期限檔次的辦法延長保管期限。對確無儲存價值的檔案應登記造冊,連同銷毀報告一併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經書面批准後銷毀。

第三十二條為防止遺失和洩密,銷毀檔案應由兩人負責監銷,監銷人應在銷毀清冊上簽字。

第八章檔案的統計和移交

第三十三條法律援助機構應建立法律援助業務檔案統計制度,對檔案的收進、移交、保管、利用等情況進行統計,並按規定向有關上級機關報送檔案管理工作基本情況統計表。

第三十四條法律援助機構列為永久保管的檔案,在本處儲存十年。儲存期滿後,連同案卷目錄(一式三份)和有關檢索工具、參考資料,一併向同級檔案館移交,對移交的檔案,一律填寫移出登記簿。

第九章檔案的保護和防護

第三十五條存放法律援助業務檔案的房屋,應堅實、防火、防盜、防潮、防高溫、防鼠、防蟲、防光、防汙染,室內要保持清潔、整齊、通風。

第三十六條檔案庫房要專用,不得存放與檔案無關的物品。嚴禁在檔案庫房內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十七條隨卷歸檔的錄音帶、錄影帶等音像檔案,應單獨存放保管、防止磁化,並根據保管期限定期複製。

第三十八條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檔案進行檢查和清點,對於破損、蟲蛀、鼠咬、變質、字跡褪色的檔案要及時採取防治措施,並進行修補和複製。發現案卷丟失的,應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並積極查詢。

第三十九條檔案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時,應在離職前做好檔案移交工作,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應根據司法部《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和《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律師業務檔案保管期限表

一、刑事檔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普通刑事案件判處十五年以上的案件;

2.能反映一定的社會歷史情況並有代表性的或有重大影響或對研究律師業務有重***價值的典型案件;

3.重大涉外案件;

4.對案件的定罪量刑,律師有重大不同意見的案件;

5.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長期保管:

1.普通刑事犯罪判處五年以上不滿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

2.一般涉外案件;

3.其他需要長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犯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給予其他刑事處罰的案件;

2.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二、民事**檔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房屋、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等不動產權益糾紛案件;

2.反映一定社會歷史情況有代表性的案件;

3.在全國、本省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4.訴訟標的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案件;

5.較大的涉外案件;

6.對研究律師業務有重***價值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長期保管:

1.訴訟標的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案件;

2.一般涉外案件;

3.疑難的離婚和離婚涉及子女財產的案件;

4.贍養、撫養案件中需要長期供養生活費的案件;

5.在本地區、本市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6.缺席判決的案件;

7.宣告失蹤、死亡的案件。

8.其他需要長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民事案件;

2.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三、行政訴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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