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訴訟杭州市法律援助業務檔案管理辦法

2021-03-04 01:48:46 字數 4918 閱讀 6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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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法律援助業務檔案管理辦法

法律援助業務檔案是法律援助中心履行法律援助職能,為貧困群體提供法律幫助的真實記錄。它體現了援助機構的基本職能和社會作用。

為加強法律援助業務檔案的歸檔和管理,根據《檔案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法律援助業務檔案(簡稱業務檔案)是指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所形成的檔案材料。

第二條業務檔案卷宗材料由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負責整理,法律援助中心(簡稱中心,下同)統一歸檔。

第三條中心收到承辦律師辦結的案件基本材料後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要求的,按統一要求格式進行歸檔,材料不齊全的,退回補充。

第四條業務檔案的立卷歸檔具體要求

一、業務檔案分為訴訟和非訴訟二類,訴訟類包括刑事(含刑事辯護和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類包括代書、談判、調解、仲裁**和其他非訴訟業務。

二、業務檔案實行一案一捲,一捲一號。

三、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簡稱案件承辦人員,下同)承辦業務用的各種證明材料、往來公文、談話筆錄、調查記錄等,必須用鋼筆書寫、簽發或列印,要求字型工整、清晰,並一律採用a4紙,原件非a4紙的,應貼上在a4紙上。

四、業務案卷必須使用與a4紙同樣大小的紙張。

第五條業務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順序

一、案件承辦人員接受指派開始承辦案件時,即應同時注意收集儲存有關材料,著手立卷的準備工作。

二、案件承辦人員應在案件辦理完畢後,即全面整理、檢查辦理該案的全部文書材料,要補齊遺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歸檔的材料。

三、對已提交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部門的證據材料,應將其影印件或副本入卷歸檔。對不能附卷歸檔的實物證據,承辦律師可將其**及證物的名稱、數量、規格、特徵、質量檢查證明、保管處所等記載後歸檔。

第六條業務檔案內歸檔材料應按照訴訟程式的客觀程序或時間順序排列。具體順序為:

一、刑事卷

1、偵察階段:

刑事法律援助指派通知書;

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的委託協議;

會見犯罪嫌疑人函;

會見犯罪嫌疑人筆錄;

其他材料(取保候審申請書、控告、申訴申請書等等)。

2、審查起訴階段:

刑事法律援助指派通知書;

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刑事辯護委託書;

會見犯罪嫌疑人函;

會見犯罪嫌疑人筆錄;

相關證據材料影印件(起訴意見書等);

其他(提請調查取證申請書、律師調查材料等)。

3、審判階段:

刑事法律援助指派通知書;

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刑事辯護委託書;

起訴書(上訴書、抗訴書);

閱卷筆錄(主要證據材料影印件);

會見被告人會見證明;

會見被告人會見筆錄;

律師調查記錄(證據材料);

出庭通知書;

出庭筆錄;

辯護意見(**意見、辯護詞、**詞);

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上訴書);

其他。二、民事**

民事法律援助指派通知書;

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授權委託書;

委託**合同;

起訴狀、上訴狀或抗訴書,答辯狀;

閱卷筆錄(材料影印件);

詢問當事人談話筆錄;

調查材料(律師自行調查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

訴訟保全申請書和法院裁定書(證據保全申請、先行給付申請);

出庭通知書;

出庭筆錄;

**詞;

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三、行政訴訟**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通知書;

法律援助公函;

授權委託書;

委託**合同;

起訴狀、上訴狀或抗訴書,答辯狀;

閱卷筆錄(證據材料影印件);

詢問當事人談話筆錄 ;

律師調查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和證人證言);

出庭通知書;

**筆錄;

**詞;

行政判決書、裁定書。

四、非訴訟案件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通知書;

授權委託書;

委託**合同;

中心介紹信及相關的其他手續;

詢問談話筆錄;

委託人提供的證據材料;

律師收集調查的材料;

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或草擬的法律文書,具體辦理的法律事務活動的記錄等;

各種非訴訟文書;

第七條終止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案件承辦人仍應按上述各類業務排列順序立卷歸檔,卷後應附上終止法律援助的相關依據。

第八條法律援助業務檔案裝訂要求

一、業務檔案的裝訂要求按統一格式,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號,頁號位置打在正面右上角。卷內目錄統一電腦製作。

二、裝訂前要進一步整理文書材料,對破損材料要修補、複製,複製件放在原件後一併立卷,對字跡難以辨認材料應當附上手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譯成中文附後。需附卷的信封要平放,並保留郵票。

三、裝訂案卷使用棉線繩,三孔釘牢。

第九條法律援助案卷應在案件辦結後十五日內整理立卷裝訂,交由法律援助中心檔案管理員統一歸檔。

第十條檔案保管員接收檔案時應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立卷規定要求的,可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合格後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一條檔案管理員對歸檔檔案應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加蓋「歸檔」章。

第十二條對已接收的案卷,按類別(分訴訟和非訴訟)、保管期限、年度順序排列編號,絕密案卷單獨編號。

第十三條同一案件由於審級改變或其他原因形成幾個案號的案卷,應合併保管,合併保管的原則是按時間順序形成的後卷隨前卷保管。

第十四條檔案管理員必須編制《案卷目錄》和必要的檢索卡片。

第十五條借閱檔案必須履行一定的審批和登記手續,限定借閱期限,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歸還的應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六條原案件承辦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調閱原承辦案件已歸檔的案卷。

第十七條外單位或當事人要求借閱法律援助業務檔案的,應出示調卷申請,經主任批准,辦理好借閱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凡涉及****或個人隱私的業務檔案,以及當事人要求保密的檔案,一律不得借閱和查閱。特殊情況必須查閱的,需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

第十九條凡經批准允許查閱的檔案,可以摘抄或影印所查閱的內容,但密級檔案不在此列。

第二十條對查閱或借出的業務檔案,由檔案管理員負責催還。返還時如發現案卷被拆、檔案材料短缺、塗改、增刪、汙損等情況,應立即向中心領導匯報並及時追查。

第二十一條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和當人事秘密。不得違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檔案和擴大利用範圍,不得向他人洩露檔案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規定為永久、長期、短期三種。

凡屬於需要長遠查考、利用的業務檔案,列為永久保管。

凡屬於長時期需要查考、利用,作為證據儲存的業務檔案,列為長期保管,保管期限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屬於一般時間需要查考、利用、作為證據儲存的業務檔案,列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為五年至十五年。

第二十三條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案卷歸檔後的下一年起算。

第二十四條業務檔案的具體保管期限,參照《法律援助律師業務檔案保管期限表》(見附件)。

第二十五條檔案室的檔案目錄登記簿、檔案移交登記簿、檔案銷毀登記簿、檔案檢索卡片列為永久保管(提供相關藍本)。

第二十六條對於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應定期進行鑑定。鑑定工作由中心主任、檔案管理員和律師組成鑑定小組共同進行。

第二十七條經鑑定,對仍有保管價值的案卷,應採取提高保管期限檔次的辦法延長保管期限。對確無儲存價值的檔案應登記造冊,連同銷毀報告一併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經書面批准後予以銷毀。

第二十八條為防止遺失和洩密,銷毀檔案應由兩人負責監銷,監銷人應在銷毀清冊上簽字。

第二十九條檔案庫房應防火、防盜、防潮、防高溫、防鼠、防蟲、防光、防汙染。室內要保持清潔、整齊、通風。

第三十條檔案庫房要專用,不得存放與檔案無關的物品。嚴禁在庫房內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十一條隨卷歸檔的特種載體檔案,應單獨存放,防止磁化,並根據保管期限定期複製。

第三十二條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檔案進行檢查和清點,對於破損、蟲蛀、鼠咬、字跡褪色的檔案要及時採取防治措施,並進行修補和複製。發現案卷丟失的,應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並積極查詢。

第三十三條檔案管理人員因崗位變動或調動工作時,應做好檔案移交工作,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法律援助律師業務檔案保管期限表

一、刑事檔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危害****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普通刑事犯罪判處十五年以上的案件;

2、反映一定的社會歷史情況並有代表性的或有重大影響或對律師業務研究有重***價值的典型案件;

3、重大涉外案件;

4、對案件的定罪量刑,律師有重大不同意見的案件;

5、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長期保管:

1、危害****判處有期徒刑不滿五年(包括判處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免予刑事處分及緩刑)的案件;

2、普通刑事犯罪判處五年以上不滿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

3、一般涉外案件;

4、其他需要長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給予其他刑事處罰的案件;

2、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二、民事**檔案: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房屋、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等不動產權益糾紛案件;

2、反映一定社會歷史情況有代表性的案件;

3、在本地區以上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4、訴訟標的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案件;

5、較大的涉外案件;

6、對律師業務研究有重***價值的案件。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長期保管:

1、訴訟標的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案件;

2、一般涉外案件;

3、疑難的離婚和離婚涉及子女、財產的案件;

4、贍養、撫養案件中需要長期供養生活費的案件;

5、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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