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暫行規定
【發稿時間:2010-11-4 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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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司法廳公告
第3號《雲南省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暫行規定》已經2023年2月23日雲南省司法廳副廳長羅正雲簽署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2月23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雲南省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非訴訟法律援助事務,確保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有序開展。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非訴訟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以訴訟或仲裁以外的形式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活動。
非訴訟法律援助案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案件當事人符合法律援助受援人條件的;
(二)案件範圍符合法律援助事項範圍的;
(三)案件爭議事項適宜採用非訴訟方式或手段解決的。
第三條開展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應當堅持依法、便民、效能、自願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符合非訴訟法律援助條件,且受援人自願接受非訴訟法律援助服務的,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應及時以非訴訟法律援助方式組織實施。
第五條非訴訟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參與調解;
(二)**協商、和解;
(三)**進行公證等法律事務;
(四)可以提供和採取的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
第六條非訴訟法律援助的申請、審查受理、指派,須嚴格按照有關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程式進行;非訴訟法律援助案件應當在該案訴訟(仲裁)時效屆滿前、不影響受援人提起訴訟(仲裁)的合理期間內辦結。
第七條辦理非訴訟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作出指派或決定的法律援助機構報告,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非訴訟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訴訟(仲裁)時效即將屆滿,非訴訟法律援助事務尚未完結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託律師或其他**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非訴訟法律援助服務從事非法活動的。
其中,出現第(二)項情形時,可經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同意後,轉入訴訟或仲裁程式繼續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第八條辦理非訴訟法律援助案件,應優先採用調解方式,加強與人民調解工作的銜接。受援人要求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應予支援,法律援助人員可**受援人在人民調解員的主持下參與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依法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
第九條受援人與對方當事人未能達成調解協議或者簽署調解協議書後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法律援助人員應告知受援人有權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法律援助機構可按有關規定繼續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條採用其他非訴訟法律援助方式解決的法律援助事項,應當製作相關文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爭議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和法律援助辦案人員的姓名;
(二)糾紛簡要事實、爭議事項;
(三)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及權利義務的確定;
(四)協議書的生效時限;
(五)爭議各方當事人和法律援助辦案人員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十一條受援人與對方當事人簽署調解協議書後,無正當理由反悔並再次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不再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第十二條非訴訟法律援助案件卷宗應當及時整理立卷歸檔。立卷歸檔應符合法律援助案件歸檔的規定。
第十三條非訴訟法律援助案件結案後,承辦人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案件卷宗材料提交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機構審查;審查合格的,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支付辦案補貼。辦案補貼標準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從頒布之日起施行。
非訴訟法律事務委託合同
八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乙方對所接觸 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九 乙方向甲方交付完成委託事項的工作成果為 供選擇 1 專項諮詢意見 2 法律意見書 3 法律建議書 4 律師見證書 5 法律可行性分析報告 6 調查獲取的證據 7 其他 十 乙方完成受託事項後,可用下列方式向甲方交付工...
非訴訟法律事務委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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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訴訟法律事務委託合同
200 佛非訴字第號 甲方 委託方 乙方 受託方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的需要,委託乙方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經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一 甲方委託的具體事項詳述如下 12 3456 二 乙方接受委託並應甲方的要求,指派律師提供本合同項下的法律服務。三 乙方承辦律師應當客觀地告知委託人擬委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