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考核及晉公升獎懲制度

2021-03-04 01:22:59 字數 4605 閱讀 4154

目標管理推行制度

1. 總則

1.1. 制定目的

為激發員工潛能,提公升工作績效,從而提高經營績效,特制定本規章。

1.2. 適用範圍

公司課級以上幹部之工作目標的建立、推行與追蹤、考核,均適用本規章。

1.3. 權責單位

(1)總經理室負責本規章制定、修改、廢止之起草工作。

(2)總經理負責本規章制定、修改、廢止之核准。

2. 目標管理推行規定

2.1. 目標設定階段

2.1.1.目標推行期間

(1)本公司推行目標管理制度,以每年度為一期。

(2)每年底11月—12月為下年度目標設定時間。

2.1.2.目標設定依據

(1)總目標之設定應以公司年度營業目標與預算為依據。

(2)單位目標之設定應以總目標、上級指示、職掌任務為依據。

2.1.3.目標設定之基本原則

(1)上下級目標應相互連貫,下級目標應以完成上級目標而設定。

(2)目標設定應符合實際,具有可行性。

(3)目標之衡量基準應數量化,確屬無法數量化的,應有文字清楚表達任務、標準。

(4)目標設定應有時間性,即有起始及完成日期,並設定各階段達成之標準。

(5)目標設定要具有挑戰性。

(6)目標設定要具備可完成性。

(7)應註明目標達成之配合條件。

(8)目標設定應予書面化。

2.1.4.目標設定步驟

(1)由總經理召集部門主管協商制定公司總目標。

(2)由各部門主管召集本部門幹部協商制定部門之目標,呈總經理核准。

(3)各部門幹部與所屬部門人員協商制定本單位目標,呈部門主管標準。

(4)填寫《目標管理卡》。目標管理卡應包括下列內容:

(a)目標專案及數值。

(b)目標的重要性。

(c)完成目標的工作計畫。

(d)工作條件或需其他部門配合事項。

(5)完成目標的工作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a)執行目標之方法與步驟。

(b)衡量目標達成之標準。

(c)開始及完成時間。

(d)負責人員與人力調配。

(e)其他說明事項。

如《目標管理卡》相關欄目不足填寫上述內容,可另附紙說明。

(6)《目標管理卡》一式三聯,經權責主管審核後,執行人自存乙份,乙份交直屬主管,另乙份交總經理室存檔。

2.2. 目標執行階段

2.2.1.實施工作計畫

(1)各級目標執行人員按照既定目標與工作計畫進度執行。

(2)目標執行人之直屬主管應予以充分授權,並提供必要之支援。

(3)目標執行人應以全力達成目標為努力方向,盡力而為。

2.2.2.目標追蹤

(1)目標執行人應每月填寫《目標管理卡》,作自我追蹤、檢討。

(2)目標執行人之直屬主管應與執行人作面對面的溝通,並就目標執行狀況作追蹤及問題檢討。

(3)總經理室負責追蹤、監督工作,各目標執行人應將經主管審核之目標管理卡交至總經理室。

2.2.3.目標落後處理

(1)目標執行困難,若純屬個別性,而不致影響公司總目標或單位目標之達成者,由目標執行人與其直屬主管檢討,提出改進對策。

(2)目標執行困難,將影響公司總目標或其他單位目標達成者,應由執行人之主管協調相關單位共同檢討對策,必要時在公司經營會議上或召集專會協商。

(3)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目標無法達成時,可由目標執行人提出申請,經主管及總經理核准後,准予修改目標。

2.3. 考核驗收階段

(1)由目標執行人對目標達成成果作自我評價。

(2)由執行人之直屬主管與目標執行人作面談,進行成果評估。

(3)面談達成評估協議後,呈總經理審核。

(4)成果評估結果經總經理審核後,轉總經理室彙總、存檔。

(5)召開目標管理成果發表會。

(6)成果考核結果作為晉公升、加薪等之參考資料。

3. 附件

【附件】ae01-1《目標管理卡》

員工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1. 總則

1.1. 制定目的

為使本公司對職工之考核,能符合獎懲分明及公平的原則,以激勵職工促進工作效能之提公升,特制定本辦法。

1.2. 適用範圍

凡隸屬本公司各部門人員之考核評定,均依照本辦法所規範的體制管理。

1.3. 權責單位

(1)管理部負責本辦法制定、修改、廢止之起草工作。

(2)總經理負責本辦法制定、修改、廢止之核准。

1.4. 管理單位

人事部為本辦法之管理單位。

2. 考核規定

2.1. 考核區分

本公司職工考核分平時考核、年終考核與專案考核三類。

2.1.1.平時考核(月度考核)

(1)各單位直接主管對於所屬職工,應依《職工考核標準表》所訂事項逐一伯正確之考核,並將每月之各項考核結果,密記於《職工平時初考表》內,並於次月三日前送管理單位,作為年度考核及專案考核之初核參考資料。

2.1.2.年終考核

(1)每年初辦理上一年度之考核。

(2)管理單位依據《職工平時初考表》、職工出勤和獎懲等資料予以核計,並填列於年度《職工考核表》內,分送各單位複審主管複核。

(3)各單位複審主管依據該年度考核表內資料,分別複核各項成績,並計算分等,密封送管理單位核查後,轉呈總經理核定。

2.1.3.專案考核

(1)在年度調薪或年終(中)獎金發放之前,得辦理專案考核,作為發放或調整之參考。

(2)專案考核之考績計算期間視狀況另行規定。

(3)專案考核辦理的作業程式同年度考核。

2.2. 考核評分標準

2.2.1.平時考核

平時考核之評定專案及最高評分標準如下:

(1)業績貢獻:60分。

(2)業務能力:20分。

(3)工作態度:20分。

2.2.2.年度考核、專案考核

年度考核或專案考核在複核時,除複核平時考核所列各項考核外,尚須加上出勤考核專案及獎懲考核專案。其評分計算結構如下:

(1)年度考核或專案考核期間之平時考核平均發數,佔總考核分數的80%。

(2)職工出勤所評分數占總考核分數的20%,其20分評扣計算如下:

(a)遲到每次扣0.2分。

(b)請事假一天(不滿一天以一天計)扣0.4分。

(c)請病假一天(不滿一天以一天計)扣0.2分。

(d)早退每次扣1分。

(e)曠工一天(不滿一天以一天計)扣3分。

(3)考核計算期間曾受獎懲者,其考核應依下列規定加減分數:

(a)記大功或大過一次者,各加減9分。

(b)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各加減3分。

(c)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各加減1分。

(d)功過得相抵,但受獎加分不得超過100分。

(4)上述出勤分數由主管人事單位核計。

2.3. 考核列等

(1)考核總分在90分以上者為a等。

(2)考核總分在80~90分者為b等。

(3)考核總分在70~80分者為c等。

(4)考核總分在60~70分者為d等。

(5)考核總分不滿60分者為e等。

2.4. 考核列等限制

職工考核列等應注意事項如下:

(1)《職工平時考核表》成績均在80分以上,並有記功以上獎勵,且出勤基目分數在18分以上者,才得列為a等。

(2)職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為b等:

(a)曾受記過以上處分,尚未抵銷者。

(b)出勤專案分數未達16分以上者。

(3)考核列b等以上人數在每考核單位所佔比例,不得高過15%。

(4)考核列為c等以下人數在每考核單位所佔比例,不得低於15%。

(5)於年度考核或專案考核期間,職工實際在職工時間未滿1/2,或停薪留職尚。

2.5. 考核獎懲

年度考核或專案考核之獎懲如下:

2.5.1.年度調薪時

(1)a等:公升**。

(2)b等:公升二級。

(3)c等:公升一級。

(4)d等:不予公升級。

(5)e等:降一級或解除聘用。

2.5.2.年(中)終獎金

(1)a等:獎金係數1.5計。

(2)b等:獎金係數1.2計。

(3)c等:獎金係數1.0計。

(4)d等:獎金係數0.8計。

(5)e等:獎金係數0.5計。

【注】考核之獎懲幅度得視狀況隨時修改變動。

【注】連續兩次年度考核列為e等之人員予以解除解除聘用處理。

2.6. 核定權責

職工考核核定權責如下:

(1)直接對總經理負責之部、廠、課主管,不予考核。

(2)職員、員工、幹部由直接主管負責初核,由部、廠、室或課主管負責複核,複核後之考核密封送管理單位呈總經理核定之。

2.7. 其他事項

(1)新進人員試用滿後,或在職職工調公升職務試用期滿後,均應由各單位主管填報《試用期滿考評表》,密封送管理單位核查,作為歸等級與派任工作之依據。

(2)職工考核由人事部督導及複查,以期公平。

(3)考核人員均應以公正、公平的立場進行考核,不得洩漏或徇私,違者議處。

(4)職工考核表由人事部密存,除總經理及管理單位請客外,其他人員不得查閱。

3. 附件

【附件】ae02-1《職工月度考核表》

【附件】ae02-2《職工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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