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範

2021-03-04 01:22:59 字數 4381 閱讀 5653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範 gb50172—1992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battery

eletric equio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23年7月1日

修訂說明

本規範是根據國家計委計標函(1987)78號、建設部(88)建標字25號文的要求,由原水利電力部負責主編,具體由能源部電力建設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而成。

在修訂過程中,規範編寫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原規範執行以來的經驗,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廣泛徵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後由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規範共分五章和四個附錄。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1.刪去了原《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232—82)中的第五篇「蓄電池篇」中的有關「固定型開口式鉛酸蓄電池組」的全部相關內容,因此種蓄電池由於其固有的缺點,在國內工程建設中已不再採用,製造廠也不再生產,屬於淘汰產品;

2.取消了原規範中「母線與台架」這一章,因原這章的主要內容是適用於固定型開口式鉛酸蓄電池的安裝需要,故將此章取消,並將章節編排作了改動,將該章有關條文內容分別列入現規範的「蓄電池組安裝」章節內;

3.補充了固定型防爆式及固定型密閉式鉛酸蓄電池組的安裝及驗收的相關內容;

4.增加了「鎘鎳鹼性蓄電池組的安裝」一章,並在規範其它有關章節條文中補充了有關鎘鎳鹼性蓄電池的相關內容。這是首次將鎘鎳鹼性蓄電池組的施工及驗收列入國家級標準規範中,填補了鎘鎳鹼性蓄電池在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中施工及交接驗收無章可循的空白;

5.其它有關條文的補充修改。

本規範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未盡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能源部電力建設研究所(北京良鄉,郵政編碼:102401),以便今後修訂時參考。

能源部2023年12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範 gb 50172—92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保證蓄電池組的工程安裝質量,促進工程施工技術水平的提高,確保蓄電池組的安全執行,制訂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電壓為24v及以上,容量為30a·h及以上的固定型鉛酸蓄電池組和容量為10a·h及以上的鎘鎳鹼性蓄電池組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第1.0.3條蓄電池組的安裝應按已批准的設計進行施工。

第1.0.4條採用的裝置及器材,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並應有合格證件。裝置應有銘牌。

第1.0.5條蓄電池在運輸、保管過程中,應輕搬輕放,不得有強烈衝擊和振動,不得倒置、重壓和日曬雨淋。

第1.0.6條裝置到達現場後,應在規定期限內作驗收檢查,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裝及密封應良好。

二、開箱檢查清點,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齊全;元件無損壞情況。

三、產品的技術檔案應齊全。

四、按本規範要求外觀檢查合格。

第1.0.7條蓄電池到達現場後,應在產品規定的有效保管期限內進行安裝及充電。不立即安裝時,其保管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酸性和鹼性蓄電池不得存放在同一室內。

二、蓄電池不得倒置,開箱存放時,不得重疊。

三、蓄電池應存放在清潔、乾燥、通風良好、無陽光直射的室內;存放中,嚴禁短路、受潮,並應定期清除灰塵,保證清潔。

四、酸性蓄電池的保管室溫宜為5~40℃;鹼性蓄電池的保管溫度不宜高於35℃。存放宜在放電態下,擰上密閉氣塞,清理乾淨,在極柱上塗抹防腐脂。

第1.0.8條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範和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產品的技術檔案的規定。

第1.0.9條蓄電池室的建築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蓄電池安裝有關的建築物的建築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二、蓄電池安裝前,建築工程及其輔助設施應按設計要求全部竣工,並經驗收合格。

第1.0.10條蓄電池室照明燈具的裝設位置應便於維護;所用導線或電纜應具有防腐效能或採取防腐措施。

第1.0.11條蓄電池組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範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鉛酸蓄電池組

第一節安裝

第2.1.1條鉛酸蓄電池安裝前,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外觀檢查:

一、蓄電池槽應無裂紋、損傷,槽蓋應密封良好。

二、蓄電池的正、負端柱必須極性正確,並應無變形;防酸栓、催化栓等部件應齊全無損傷;濾氣帽的通氣效能應良好。

三、對透明的蓄電池槽,應檢查極板無嚴重受潮和變形;槽內部件應齊全無損傷。

四、連線條、螺栓及螺母應齊全。

五、溫度計、密度計應完整無損。

第2.1.2條清除蓄電池槽表面汙垢時,對用合成樹脂製作的槽,應用脂肪烴、酒精擦拭,不得用芳香烴、煤油、汽油等有機溶劑擦洗。

第2.1.3條蓄電池組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蓄電池放置的平台、基架及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二、蓄電池安裝應平穩,間距均勻;同一排、列的蓄電池槽應高低一致,排列整齊。

三、連線條及抽頭的接線應正確,接頭連線部分應塗以電力復合脂,螺栓應緊固。

四、有抗震要求時,其抗震設施應符合有關規定,並牢固可靠。

五、溫度計、密度計、液面線應放在易於檢查的一側。

第2.1.4條蓄電池的引出電纜的敷設,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採用塑料外護套電纜。當採用裸鎧裝電纜時,其室內部分應剝掉鎧裝。

二、電纜的引出線應用塑料色帶標明正、負極的極性。正極為赭色,負極為藍色。

三、電纜穿出蓄電池室的孔洞及保護管的管口處,應用耐酸材料密封。

第2.1.5條蓄電池室內裸硬母線的安裝,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有關規定外,尚應採取防腐措施。

第2.1.6條每個蓄電池應在其台座或槽的外表面用耐酸材料標明編號。

第二節配液與注液

第2.2.1條配製電解液應採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蓄電池用硫酸》規定的硫酸,並應有製造廠的合格證件。當採用其它品級的硫酸時,其物理及化學效能應符合本規範附錄一的規定。

蓄電池用水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鉛酸蓄電池用水》的規定。新配製的稀酸僅在有懷疑時才進行化驗。

第2.2.2條配製或灌注電解液時,必須採用耐酸、耐高溫的乾淨器具。應將濃硫酸緩慢地倒入蒸餾水中,嚴禁將蒸餾水倒入濃硫酸中,並應使用相應的勞保用品及工具。

新配製的電解液的密度必須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第2.2.3條注入蓄電池的電解液,其溫度不宜高於30℃。當室溫高於30℃時,不得高於室溫。注入液面的高度應接近上液面線。全組蓄電池應一次注入。

第三節充放電

第2.3.1條電解液注入蓄電池後,應靜置3~5h;液溫冷卻到30℃以下,室溫高於30℃時,待液溫冷卻到室溫時方可充電。

但自電解液注入第乙個蓄電池內開始至充電之間的放置時間,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當產品說明書無規定時,不宜超過8h。

蓄電池的防酸栓、催化栓及液孔塞,在注液完畢後應立即回裝。

第2.3.2條蓄電池的初充電及首次放電,應按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進行,不得過充過放。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初充電前應對蓄電池組及其連線條的連線情況進行檢查。

二、初充電期間,應保證電源可靠,不得隨意中斷。

三、充電過程中,電解液溫度不應高於45℃。

第2.3.3條蓄電池初充電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用恆流充電法充電時,其最大電流不得超過製造廠規定的允許最大電流值。

二、採用恆壓充電法充電時,其充電的起始電流不得超過允許最大電流值;單體電池的端電壓不得超過2.4v。

三、裝有催化栓的蓄電池,當充電電流大於允許最大電流值充電時,應將催化栓取下,換上防酸栓;充電過程中,催化栓的溫公升應無異常。

第2.3.4條蓄電池充電時,嚴禁明火。

第2.3.5條

蓄電池的初充電結束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電容量應達到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二、恆流充電法,電池的電壓、電解液的密度應連續3h以上穩定不變,電解液產生大量氣泡;恆壓充電法,充電電流應連續10h以上不變,電解液的密度應連續3h以上不變,且符合產品技術條件規定的數值。

第2.3.6條初充電結束後,電解液的密度及液面高度需調整到規定值,並應再進行0.5h的充電,使電解液混合均勻。

第2.3.7條蓄電池組首次放電終了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池的最終電壓及密度應符合產品技術條件的規定。

二、不合標準的電池的電壓不得低於整組電池中單體電池的平均電壓的2%。

三、電壓不合標準的蓄電池數量,不應超過該組電池總數量的5%。

四、溫度為25℃時的放電容量應達到其額定容量的85%以上。當溫度不為25℃而在10~40℃範圍內時,其容量可按下式進行換算:

2.3.7)

式中 t——電解液在10h率放電過程中最後2h的平均溫度(℃);

ct——當液溫為t℃時實際測得容量(a·h);

c25——換算成標準溫度(25℃)時的容量(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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