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

2021-03-03 20:48:13 字數 3923 閱讀 2839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進一步落實建築工程各方主體專案負責人的質量安全責任,我部制定了《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試行)》、《建築工程勘察單位專案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七項規定(試行)》、《建築工程設計單位專案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七項規定(試行)》、《建築工程專案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責任六項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反饋我部建築市場監管司、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3年3月6日

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

(試行)

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是指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建設單位全面負責工程專案建設全過程管理,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的人員。建築工程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一、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應當依法組織發包,不得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乙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得將施工合同範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不得違反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指定的分包單位。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發現承包單位有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二、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在組織發包時應當提出合理的造價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單位以低於成本的**競標,不得與承包單位簽訂「陰陽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費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確需壓縮工期的,應當組織專家予以論證,並採取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相應措施,支付相應的費用。

三、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在組織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將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措施費用和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

四、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應當負責向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築工程有關的真實、準確、齊全的原始資料,應當嚴格執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制度,及時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報有關機構審查,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發生重大設計變更的,應送原審圖機構審查。

五、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應當在專案開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依法應當實行監理的工程,應當委託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六、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建設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或者指定生產廠、**商。

七、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按照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檔案或者准許使用檔案報送備案。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專案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建設專案檔案和建築工程各方主體專案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資訊檔案,並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或處理(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見附件)。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單位和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的信用檔案,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罰處理結果記入信用檔案,並在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資訊發布平台上予以**。

附件: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附件: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競標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三、違反第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未提供建築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三)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六、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十二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

(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七、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對不合格的建築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檔案或者准許使用檔案報送備案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八、違反第八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工程竣工驗收後,未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專案檔案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建築工程勘察單位專案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七項規定

(試行)

建築工程勘察單位專案負責人(以下簡稱勘察專案負責人)是指經勘察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勘察單位負責建築工程專案全過程勘察質量管理,並對建築工程勘察質量安全承擔總體責任的人員。勘察專案負責人應當由具備勘察質量安全管理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甲、乙級岩土工程勘察的專案負責人應由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擔任。

建築工程勘察工作開始前,勘察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勘察專案負責人。勘察專案負責人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一、勘察專案負責人應當確認承擔專案的勘察人員符合相應的註冊執業資格要求,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觀測員、記錄員、機長等現場作業人員符合專業培訓要求。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的名義承擔工程勘察專案。

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

試行 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是指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建設單位全面負責工程專案建設全過程管理,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的人員。建築工程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一 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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