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

2021-03-04 06:48:58 字數 1373 閱讀 3530

(試行)

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是指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建設單位全面負責工程專案建設全過程管理,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的人員。建築工程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一、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應當依法組織發包,不得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乙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得將施工合同範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不得違反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指定的分包單位。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發現承包單位有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二、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在組織發包時應當提出合理的造價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單位以低於成本的**競標,不得與承包單位簽訂「陰陽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費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確需壓縮工期的,應當組織專家予以論證,並採取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相應措施,支付相應的費用。

三、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在組織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將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措施費用和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

四、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應當負責向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築工程有關的真實、準確、齊全的原始資料,應當嚴格執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制度,及時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報有關機構審查,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發生重大設計變更的,應送原審圖機構審查。

五、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應當在專案開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依法應當實行監理的工程,應當委託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六、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建設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或者指定生產廠、**商。

七、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按照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檔案或者准許使用檔案報送備案。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專案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建設專案檔案和建築工程各方主體專案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資訊檔案,並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或處理(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見附件)。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單位和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的信用檔案,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罰處理結果記入信用檔案,並在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資訊發布平台上予以**。

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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