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勘察單位專案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七項規定

2022-05-19 05:22:50 字數 2191 閱讀 8444

建築工程勘察單位專案負責人(以下簡稱勘察專案負責人)是指經勘察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勘察單位負責建築工程專案全過程勘察質量管理,並對建築工程勘察質量安全承擔總體責任的人員。勘察專案負責人應當由具備勘察質量安全管理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甲、乙級岩土工程勘察的專案負責人應由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擔任。

建築工程勘察工作開始前,勘察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勘察專案負責人。勘察專案負責人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一、勘察專案負責人應當確認承擔專案的勘察人員符合相應的註冊執業資格要求,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觀測員、記錄員、機長等現場作業人員符合專業培訓要求。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的名義承擔工程勘察專案。

二、勘察專案負責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勘察合同(包括勘察任務委託書),組織編寫勘察綱要,就相關要求向勘察人員交底,組織開展工程勘察工作。

三、勘察專案負責人應當負責勘察現場作業安全,要求勘察作業人員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並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和場地情況,採取措施保證各類人員,場地內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及各類管線設施的安全。

四、勘察專案負責人應當對原始取樣、記錄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組織人員及時整理、核對原始記錄,核驗有關現場和試驗人員在記錄上的簽字,對原始記錄、測試報告、土工試驗成果等各項作業資料驗收簽字。

五、勘察專案負責人應當對勘察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保證勘察檔案符合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在勘察檔案上簽字蓋章。

六、勘察專案負責人應當對勘察後期服務工作負責,組織相關勘察人員及時解決工程設計和施工中與勘察工作有關的問題;組織參與施工驗槽;組織勘察人員參加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在相關驗收檔案上簽字,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還應參加單位工程、專案工程驗收並在驗收檔案上簽字;組織勘察人員參與相關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分析,並對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質量安全事故,提出與勘察工作有關的技術處理措施。

七、勘察專案負責人應當對勘察資料的歸檔工作負責,組織相關勘察人員將全部資料分類編目,裝訂成冊,歸檔儲存。

勘察專案負責人對以上行為承擔責任,並不免除勘察單位和其他人員的法定責任。

勘察單位應當加強對勘察專案負責人履職情況的檢查,發現勘察專案負責人履職不到位的,及時予以糾正,或按照規定程式更換符合條件的勘察專案負責人,由更換後的勘察專案負責人承擔專案的全面勘察質量責任。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勘察專案負責人履職情況的監管,在檢查中發現勘察專案負責人違反上述規定的,記入不良記錄,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勘察專案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見附件)。

附件:勘察專案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附件勘察專案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勘察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或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專案負責人進行處罰。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勘察單位違反工程強制性標準,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專案負責人進行處罰。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勘察單位未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依照該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擔任勘察專案負責人的註冊執業人員進行處罰。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勘察單位不按照規定記錄原始記錄或記錄不完整、作業資料無責任人簽字或簽字不全,依照《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專案負責人進行處罰。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勘察單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依照《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專案負責人進行處罰。

勘察檔案沒有勘察專案負責人簽字,依照《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專案負責人進行處罰。

六、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勘察單位不組織相關勘察人員參加施工驗槽,依照《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專案負責人進行處罰。

七、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專案完成後,勘察單位不進行勘察檔案歸檔儲存,依照《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專案負責人進行處罰。

地方有關法規和規章條款不在此詳細列出,各地可自行補充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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