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單位專案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七項規定

2021-03-04 05:20:26 字數 1298 閱讀 9097

六、設計專案負責人應當在施工前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組織設計人員向施工及監理單位做出詳細說明;組織設計人員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不得在違反強制性標準或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變更檔案上簽字。應當根據設計合同中約定的責任、權利、費用和時限,組織開展後期服務工作。

七、設計專案負責人應當組織設計人員參加建築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在相關驗收檔案上簽字;組織設計人員參與相關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分析,並對因設計原因造成的質量安全事故,提出與設計工作相關的技術處理措施;組織相關人員及時將設計資料歸檔儲存。

設計專案負責人對以上行為承擔責任,並不免除設計單位和其他人員的法定責任。

設計單位應當加強對設計專案負責人履職情況的檢查,發現設計專案負責人履職不到位的,及時予以糾正,或按照規定程式更換符合條件的設計專案負責人,由更換後的設計專案負責人承擔專案的全面設計質量責任。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設計專案負責人履職情況的監管,在檢查中發現設計專案負責人違反上述規定的,記入不良記錄,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或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設計專案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處理)規定見附件)。

附件:設計專案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處理)規定

附件設計專案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處理)規定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或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設計專案負責人進行處罰。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設計單位未依據勘察成果檔案或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工程設計,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設計專案負責人進行處罰。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理

設計單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對設計專案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罰

設計單位未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設計專案負責人進行處罰。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處理

設計檔案簽章不全的,對設計專案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六、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處理

設計專案負責人在施工前未組織設計人員向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的,對設計專案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七、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處理

設計專案負責人未組織設計人員參加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或未組織設計人員參與建築工程質量事故分析的,對設計專案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地方有關法規和規章條款不在此詳細列出,各地可自行補充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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