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工程質量事故問題缺陷類別與常見原因

2023-02-11 04:51:05 字數 3844 閱讀 8528

一、建築工程事故與質量事故的區別

工程事故涵義廣泛,包括質量事故、安全事故、災害事故以及其它事故等許多類別。本文闡述的事故主要指勘察設計或施工錯誤造成的質量事故和使用不當或火災造成的工程毀壞事故等,所涉及的工程物件主要是建築工程,包括工業與民用房屋以及特種結構(構築物)。

不論何種原因造成的建築工程事故,其處理目標是一致的,諸如建築物的安全使用,滿足使用要求的各種功能,保證建築物具有足夠的耐久性等,同時還應確保建造期的施工安全。各類事故處理原則和基本方法也大同小異,故本文建築工程施工中最常見的質量事故為主,介紹事故處理的技術和方法。

1.1 工程質量事故涵義

建設部規定,凡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的工程,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由此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稱為工程質量事故,經濟損失不足5000元的為質量問題,固外觀存在的問題,稱為質量缺陷。

本文所謂的質量事故泛指,按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01)進行驗收,,達不到合格標準,而且其建築結構的功能達不到《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2001)的規定者。

因此,無論事故性質怎樣,建築結構必須滿足的功能有以下四項:

(1)能夠承受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時可能出現的各種作用;

(2)在正常使用時具有良好的工作效能;

(3)在正常維護下具有足夠的耐久性;

(4)在偶然事件發生時及發生後,仍然保持必要的整體穩定性。

在工程實踐中,不少人把出現的各種質量缺陷都稱為事故,這是不妥當的。因為有些缺陷不僅不易避免,而且規範也允許,如混凝土結構受拉區出現寬度不大的裂縫等,只要不影響建築物的正常使用,不違反上述四項建築功能要求,就不應算作質量事故。但是應該注意有些事故開始往往只表現為一般的質量缺陷,而容易被忽視。

隨著建築物的使用或時間的推移,缺陷逐步發展,待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時,則往往處理困難,或無法補救,甚至最終導致建築物倒塌。因此,除了明顯不會有嚴重後果的質量缺陷外,對其他的質量問題均應認真分析,進行必要的處理,並作出明確的結論。

1.2 工程質量事故的類別

本文把工程質量事故按性質劃分,主要有以下幾類:

(1)倒塌事故:指建築物整體或區域性倒塌,重點闡述區域性倒塌事故的處理。

(2)開裂事故:包括砌體和混凝土結構開裂,以及鋼材等建築材料的裂縫等。重點闡述混凝土及砌體裂縫性質的鑑定與處理。

(3)錯位事故:包括建築物方向、位置錯誤,結構構件尺寸、位置偏差過大,以及預埋件、預留洞(槽)等錯位偏差事故。

(4)地基工程事故:包括地基失穩或變形,斜坡失穩及人工地基等類事故。

(5)基礎工程事故:包括基礎錯位、變形過大,基礎混凝土孔洞,樁基斷裂,裝置基礎地腳螺栓錯位,箱形基礎等事故。

(6)變形事故:包括結構受力或施工工藝不當引起建築物出現下撓、傾斜、扭曲或過大的變形事故。

(7)結構或結構能力承載能力不足事故:主要指承載能力不足留下的隱患性事故。如混凝土結構中漏放或少放鋼筋,鋼結構中桿件連線達不到設計要求,雖未造成嚴重開裂或倒塌,但已留下隱患。

(8)建築功能事故:包括房屋漏雨、滲水、隔熱或隔聲功能達不到設計要求,裝飾工程達不到設計標準。

(9)其他事故:塌方、滑坡、沉井下沉中的各類事故,如突沉、停沉、傾斜、扭轉、超沉等。

1.3 工程質量事故主要原因

工程質量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種:

(1)違反基本建設程式:諸如不作可行性研究,即搞專案建設;無證設計或越級設計;無圖施工、盲目蠻幹等均可能造成嚴重事故。

(2)工程地質勘察存在的問題:諸如不認真進行地質勘察,隨便確定地基承載力;勘測鑽孔間距太大,不能全面準確反映地基的實際情況;地質勘察深度不足,沒有查清較深層有無軟弱層、墓穴、空洞;地質勘察不詳細、不準確,導致基礎設計錯誤等。

(3)設計計算存在的問題:諸如結構方案不正確;結構設計與實際受力情況不符;作用在結構上的荷載漏算或少算;結構內力計算錯誤、組合錯誤;不按規範規定驗算結構穩定性;違反結構構造的規定,以及計算中的錯誤等。

(4)建築材料、製品質量低劣:諸如結構材料物理效能不良,化學效能不合格,水泥標號不足,安定性不合格,鋼筋強度低,塑性差,混凝土強度達不到設計要求;防水、保溫、隔熱、裝飾等材料質量不良;構件質量不合格。

(5)建築物使用不當:諸如不經核算就在原有建築物上加層;任意改變用途,加大裝置荷載;在結構構件隨意開洞、割筋、留槽;不清除樓面積渣,不進行必要的維保等。

(6)科研方面存在問題或技術難點未妥善解決,就急於用在工程上:如較低溫度下,混凝土滑模施工時,如何保證承杆穩定問題;又如昇板工程中,如何防止群柱失穩。對鋼材的脆斷及進口鋼材效能研究不夠;對某些特種結構受力分析不當,均可能導致事故。

(7)施工中忽視結構理論:諸如不懂土力學原理,造成不應發生的塌方或建築物移位、沉陷、開裂;不能正確區別預製構件在使用和施工過程中的受力特點;忽視砌體施工的穩定性;對裝配式結構施工中各階段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認識不足;施工荷載不控制,造成嚴重超載;不驗算懸挑結構在施工中的穩定性;模板與支架,以及腳手架設定不當;混凝土結構中,任意改預製為現澆,造成傳力途徑或內力受力性質的改變等。

(8)施工工藝不當:諸如土方開挖出現流砂時,無正確的治理措施;打樁或其他分部分項施工順序不當,相鄰建築施工順序錯誤;砌體工程組砌方法不當,通縫、重縫多;混凝土澆築成型方法錯誤,形成孔洞或冷縫;混凝土拆模時間過早,導致裂縫和區域性垮塌。

(9)施工組織管理不善:諸如不熟悉圖紙,盲目施工;圖紙未經會審,倉促施工;任意修改設計;不按施工規範操作;對進場材料與製品不按規定檢查驗收;缺乏稱職的施工技術人員;沒有建立和建全各級技術責任制度;施工方案考慮不周,技術組織措施不當;技術交底不清;不作隱蔽驗收或其他中間驗收;土建與安裝配合差;總包與分包多行其事,出了事故,匆忙處理,甚至掩蓋隱瞞。

(10)災害事故:如**、大風、大雪、火災、**、水災等引起整體失穩倒塌等。

1.4 倒塌、錯位、變形和裂縫事故的常見原因

常見倒塌事故原因見表1-1。

常見倒塌事故原因一覽表表1-1

錯位、偏差、變形事故常見原因見表1-2。

裂縫事故常見原因見表1-3。

錯位、偏差、變形事故常見原因一覽表表1-2

裂縫事故原因一覽表表1-3

二、質量事故處理的任務與特點

2.1 質量事故處理的主要任務

本文所述的質量事故處理,僅指技術工作範疇的有關內容而言,一般情況下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工作:

1、事故部分或不合格品的處置。諸如:返工重做、返修、加固補強等;

2、防止事故再發生而採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

事故處理的主要任務有以下七項:

(1)創造正常施工條件:國內外大量統計資料表明,工程質量事故大多數發生在施工期,而且事故往往影響施工的正常進行,只有及時、正確地處理事故,才能創造正常施工條件。

(2)確保建築物安全:對結構裂縫、變形等明顯的質量缺陷,必須作出正確的分析、鑑定,估計可能出現的發展變化及其危害性,並作適當處理,以確保結構安全。對結構構件中的隱患,如混凝土或砂漿強度不足,構件中漏放鋼筋或鋼筋嚴重錯位等事故,都需要從設計、施工等方面進行周密的分析和必要的計算,並採用適當的處理措施,排除這些隱患,保證建築物安全使用。

(3)滿足使用要求:建築物尺寸、位置、淨空、標高等方面的過大誤差事故;隔熱保溫、隔聲、防水、防火等建築功能事故;以及損害建築物外觀的裝飾工程事故等,均可能影響生產或使用要求,因此,必須進行適當的處理。

(4)保證建築物具有一定的耐久性:有些質量事故雖然在短期內不影響使用和安全,但可能降低耐久性。如混凝土構件中受拉區較寬的裂縫;混凝土密實性差;鋼構件防鏽質量不良等,均可能減少建築物使用年限,也應作適當處理。

(5)防止事故惡化,減少損失:由於不少質量事故隨時間和外界條件而變化,必須及時採取措施,避免事故不斷擴大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失。例如持續發展的過大的地基不均勻沉降,混凝土和砌體受壓區中寬度不大的裂縫等均應及時處理,防止發展成倒塌而造**身**事故。

(6)有利於工程交工驗收:施工中發生的質量事故,必須在後續工程施工前,對事故原因、危害、要否處理和怎樣處理等問題作出必要的結論,並應使有關方面達到共識,避免到工程交工驗收時,發生不必要的爭議而延誤工程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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