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衛生單位中層幹部選聘指導意見

2023-02-06 17:06:02 字數 3860 閱讀 7420

(討論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市機關部門、鎮(街道、區)中層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辦法》和《**市市域醫療衛生服務共同體人事管理辦法》精神,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市醫療衛生服務共同體(以下簡稱「醫共體」)中層幹部選拔聘任工作,打造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幹部隊伍,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醫共體內設機構中層幹部的選拔聘任,衛生健康局其它下屬單位參照執行。

第三條醫共體選拔聘任中層幹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三)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

(四)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五)依法辦事原則。

第四條醫共體牽頭單位黨委要堅持正確的選人用人導向,強化黨委的領導和把關作用,認真履行醫共體中層幹部選拔聘任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中層幹部選拔聘任條件

第五條醫共體中層幹部應當具備基本條件和資格,符合擬選拔職位的要求:

(一)提任中層正職的,應現任中層副職滿1年。

(二)提任中層副職的,應試用期結束後工作滿2年。

(三)新考錄、平職交流、軍轉安置等調入的人員一般應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

(四)應當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第六條中層幹部應當逐級提拔。對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幹部,經報局黨委審核同意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指適當突破文化程度、任職年限等資格要求或越級提拔。

破格提拔應按有關規定執行,符合中層崗位有特殊需要、專業性較強崗位或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等要求,其中任職年限必須達到規定任職資格年限的三分之二以上,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近三年內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其中有2次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在近三年內獲得各級優秀共產黨員、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

(三)在處理重大危機、重大事件時表現特別優秀、貢獻突出的幹部。

(四)選派到艱苦、邊遠地區(援藏、援疆、援川等)和重大工程工作的優秀幹部。

破格提拔幹部必須從嚴掌握,任職試用期未滿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中層幹部選拔聘任中不得提拔:

(一)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基本稱職及以下等次的。

(二)受行政處分期內的;受到黨內警告處分不足一年、嚴重警告處分不足一年半的;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不足兩年的;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恢復黨員權利不足兩年和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

(三)受到誡勉處理未滿6個月的;受到調離崗位處理不足一年的;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不足兩年的;受到降職處理不足兩年的。

(四)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審查尚未結案的。

(五)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六)其他有不適宜擔任中層幹部情形的。

第三章中層幹部選拔聘任程式方法

第八條中層幹部實行聘期制,任期一般為3-5年。聘期滿後醫共體牽頭單位黨委應及時開展新一輪中層幹部的選拔聘任。聘期內,因幹部調動、提拔、退休、免職等原因出現崗位空缺的,新增設中層領導職位的,機構調整、重組需要進行人員調整或分流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空缺崗位中層幹部的選拔聘任。

第九條醫共體牽頭單位內設機構分為綜合管理機構和臨床醫技機構,綜合管理機構設定方案須報衛健局審核同意後實施,臨床醫技的幹部配備工作報衛健局備案,成員單位內設機構的中層競聘方案報醫共體同意後實施,報衛健局備案。各單位要以「精簡、高效」為原則,合理設定科室,對職能相近、工作量不大的要精簡合併。應嚴格控制中層幹部職數,凡需增設科室應事先向衛健局書面上報《醫療衛生單位內設機構及中層職數申請表》(附件1),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中層幹部提拔聘任一般按動議、民主推薦、確定考察物件、組織考察、討論決定、聘前公示、幹部聘任等程式進行,中層幹部平職交流經衛健局報備同意後可適當簡化程式。

第十一條動議。醫共體牽頭單位黨委主要領導、分管幹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或職能科室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隊伍建設實際,提出啟動中層幹部選拔聘任工作意見。就選拔聘任的崗位、職數情況、條件資格、選拔範圍、方法程式、時間安排、組織領導和紀律要求等提出初步建議,調整中層幹部必須在核定的編制和中層職數限額內進行,經醫共體牽頭單位黨委醞釀研究,填寫《醫療衛生單位中層領導職數限額審批表》(附件2),上報衛健局審核,醫共體成員單位調整中層幹部向醫共體上報《xx醫共體成員單位中層領導職數限額審批表》(附件3),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民主推薦。選拔聘任中層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聘任的重要參考。

民主推薦可按中層崗位進行定向推薦,也可按中層職級進行不定向推薦。個別談話推薦一般在會議推薦之後進行。符合選任條件資格人數較多時,可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根據談話推薦情況、人崗相適要求和幹部一貫表現,經醫共體牽頭單位黨委研究,綜合確定提交會議推薦的初步名單,再進行會議推薦。

中層幹部任期滿後開展新一輪選拔聘任的,應對中層幹部任期履職情況進行民主測評和評議。對在民主測評和評議中滿意率低的中層幹部要進行組織談話,一般不宜繼續參加新一輪中層幹部選拔聘任。

民主推薦由醫共體牽頭單位黨委主持召開民主推薦會議,就推薦中層崗位(或中層職級)、任職條件、推薦範圍作說明,並提供推薦參考名冊,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根據實際需要可結合民主推薦組織中層幹部選任述職。會議推薦參加範圍根據單位實際確定,一般為領導班子、中層幹部和部分職工代表。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述範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涉及成員單位負責人崗位推薦的,可根據實際需要,到成員單位組織民主推薦。一般情況下,參加會議推薦的人數至少要達到確定範圍人數的三分之二。

採用競爭上崗方式的,民主推薦一般在幹部個人自薦基礎上,與民主測評、能力素質測試等一併進行。民主測評主要是對競崗者的現實表現情況進行測評,內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績、廉和綜合評價。能力素質測試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筆試、面試等方式進行,並貫徹「以用設考」「考用一致」的原則。

民主推薦主要就是否同意競崗者擔任所競中層崗位(或中層職級)徵求意見或進行崗位推薦。

第十三條確定考察物件。醫共體牽頭單位黨委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德才表現,將人崗相適要求、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一貫表現情況綜合考慮,充分醞釀,集體研究確定考察物件,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薦得票低的,一般不宜列為考察物件。

個別提拔任職,如果意見比較集中,可以進行等額考察;意見不集中的,一般應當進行差額考察。

採用競爭上崗方式的,可根據競崗者民主測評、能力素質測試得分綜合量化情況,綜合考慮競崗者人崗相適要求、民主推薦、年度考核和一貫表現等情況,經充分醞釀,集體研究確定考察物件。考察物件一般應按多於競爭職數實行差額考察。

第十四條組織考察。

(一)考察中層幹部擬聘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經過下列程式:

1. 組成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 根據考察物件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發布幹部考察預告、公示個人重大事項。其中對涉及擬破格提拔的考察物件,需說明擬突破的任職條件資格。

3. 採取個別談話、發放徵求意見表、民主測評、查閱幹部檔案和工作資料、同考察物件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根據需要進行民意調查、專項調查。

4. 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物件的一貫表現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確地對考察物件作出評價。

(二)考察組應對考察物件的幹部檔案、紀檢監察組織意見、線索具體的信訪舉報等情況進行全面地、深入地了解,堅決防止「帶病提拔」。對存在問題未經查實的,需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聘任。未查清情況前,一律不得聘任。

(三)考察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物件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主要缺點和不足、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等情況。

考察組成員必須署名,並註明考察時間。

(四)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並熟悉幹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緻,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對考察材料負責,履行幹部選拔聘任風氣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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