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權行政保護制度亟待改革

2023-02-06 15:42:03 字數 4892 閱讀 2694

浪潮洶湧的新技術革命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巨大的推動作用;同時,新技術革命是多種資源的投入產出過程,涉及複雜的智財權形成、歸屬、轉讓和保護問題。近年來,我國智財權糾紛案件以兩位數的百分率呈逐年上公升趨勢,而案件總量中由行政解決的案件數遠遠大於司法解決的案件數。可見,智財權的行政保護機制與司法保護等機制一樣應當受到重視並積極加以利用和不斷加以完善,那種弱化、排斥甚至否定智財權領域中行政保護作用的觀點和做法顯然是不符合實際的。

在邁向知識經濟(knowledgeeconomy)時代之際,我們需要重新認識技術創新、經濟發展、智財權和行政保護之間的關係,積極採取系統和有效的改革措施,充分發揮智財權保護體系中行政保護制度的應有作用,以適應新技術革命和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一、新技術革命和經濟發展對智財權保護提出了新課題。

從實踐情況看,一方面智財權制度能夠通過其特有的激勵、調節、保護、公開、平衡等作用來推動新技術革命和經濟發展,另一方面,新技術革命和經濟發展又對智財權保護提出了一系列亟待解決的新課題。這主要表現在:

1.微電子技術的發展特別是計算機硬體和軟體的發展,對智財權保護帶來重大影響和挑戰。譬如,現在世界各國對計算機軟體主要採取版權保護的方式(即保護形式而不保護內容),如果乙個按某人一篇公開**所述的發明創造的內容做出了產品,按版權保護方式就不能追究該,而且因其已公開,此人的這個發明創造也就得不到專利保護了。

這樣一種情形,對此人的發明創造積極性當然會有相當影響。

2.影印技術和音像製品複製技術的迅速發展,大大增加了版權保護的難度。它使得本來就比較難以控制的無形智力成果更容易逃逸出專有領域,而輕易地被他人使用,這給著作權人獨佔使用的權利帶來很大威脅。

這也是西方發達國家從本世紀60年代開始紛紛大規模修訂和新立著作權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3.現代生物技術特別是基因工程技術的發展,帶來一系列智財權保護問題。例如,現在科學家們正致力於人的基因解剖與發現,這項巨大的基因工程完成後,有望解開人類的生命奧秘;由於基因的解剖與發現被認為是基礎科學研究,一般不主張給予特別保護,但完全不予保護又影響基因研究的積極性,於是現在許多人主張只對其中一部分基因發現即佔5%左右的致病基因發現給予保護(實際上是就針對該基因缺陷所生產的基因藥物給予專利保護);而由於醫學健康模式已發生巨大轉變,「病態」與「健康狀態」、「致病基因」與「非致病基因」的界限並不清晰,故基因發現的保護範圍實際上難以確切劃定。

再如,由於放射技術、宇航技術、基因工程技術的迅速發展,植物新品種不斷產生,其對社會生產力的影響重大而深遠,需要得到有效保護;但這方面的保護卻遇到幾方面的難題:一是現行民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界線比較模糊;二是智財權法的有關保護規定比較薄弱或尚屬空缺;三是綠色和平組織的反對(儘管這個問題目前在我國尚不突出);等等。

4.資訊傳播技術的發展特別是國際互聯的應用,給智財權保護帶來了一系列棘手問題。突出的問題涉及網域名稱保護、資料庫保護、上資訊版權保護、電子商務合同保護等方面。

在智財權法律領域中,受現代資訊傳播技術飛躍發展衝擊最大的是著作權法。我國智財權法學家鄭成思教授曾指出,要解決這方面問題,面臨三個矛盾:一是加強有效保護的強烈客觀要求與相關保護規範不足的矛盾;二是絡的無國界性與智財權的地域性的矛盾;三是載內容的公有化和共享性與智財權的專有性的矛盾。

5.經濟發展特別是經濟全球化、數位化、絡化趨勢,對智財權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隨著新技術革命和經濟發展的程序,我國高新技術和產業越來越多,並出現了許多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產業帶;這些高新技術、產業和區域往往是新的經濟增長點、增長帶和增長空間,且其相互和影響非同以往,智財權的形成、歸屬、轉讓和保護等方面問題和矛盾相對而言也比較集中和突出,這就要求依法加強專門保護。

二、智財權保護體系中的行政保護及其問題分析。

在討論中國的改革和發展問題時,許多國外學者認為中國已進入第二代改革。他們認為:第一代改革是從20年前開始的,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鼓勵競爭,依靠政策調動人們爭取先富起來的積極性;90年代中後期開始的第二代改革難度更大,其主要內容是健全法制,依法保護產權(包括智財權)並強調正當競爭,為此需要重新思考**和國家在改革和發展中的作用。

現代市場經濟史已充分說明,經濟發展完全由**包辦或**嚴重缺失都會導致失敗。正如世界銀行行長詹姆斯。d.

沃爾芬森所指出的:經濟發展不僅僅是資金、技術等要素的投入,它還與基本的制度環境(即決定如何使用那些投入的規則和習慣)有關;而有效**的基本任務之一就是制定、確認並維護這些規則和習慣;故沒有乙個有效的**,則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都是不可能的。智財權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密切相關,對於智財權保護來說,同樣需要**的適度干預,那種認為智財權純屬私法關係、完全無須**干預的觀點是不符合實際的;這是因為智財權系極為重要的財產權利,而「財產涉及極為重要的公共政策問題」。

正因為如此,近些年來有關國際組織(如wipo、wto)加快了制定智財權保護國際規範的步伐,許多國家也相應地加強了智財權立法。例如:法國在已有智財權法律規範的基礎上,於2023年出台了統一的智財權法典(設定在民法典中);此後巴西等國也模仿法國制定了統一的智財權法典。

從智財權保護的發展史來看,大致經歷了三個交錯發展的階段:一是自我保護階段,二是合同保護階段,三是專門立法保護階段。在後一階段,公權力已直接介入保護過程,扮演著重要角色。

而其中的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即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共同發揮著維護智財權法律秩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能說明此點的案例很多。例如近期發生的中國(深圳)對外**中心****搶註其他不同類別的200多件商標的行為(其中涉及48家上市公司和一大批公眾熟知)先後受到行政干預和接受司法複審的案例,就恰好說明了這一點。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學理論界許多人一直主張逐步減少行政機關在執法(包括智財權執法)中的作用,而擴大審判機關司法的作用,這從克服過去行政干預過多和不當之弊的角度來看是有一定積極意義的。但是,那種認為智財權領域的糾紛解決只能走民間化、司法化的路子,智財權行政保護應當弱化和退出的思路,則既不符合我國的實際,也不符合智財權領域國際規範的現實和發展趨勢。例如:

從2023年鄧克爾文字的《與**有關的智財權協議》(trips)開始,國際上已明確承認並支援行政執法在智財權保護中的作用;1995和2023年的中美智財權談判及所達成的雙邊協定,更進一步肯定和擴大了行政執法在智財權保護中的作用,認為它可在較簡便的程式中較迅速地制止侵權行為並阻止侵權行為擴大。

在國際領域出現的這種法律規範上的變化趨勢,具有現代西方法文化反思和演進的一些背景。自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批判法學(criticallegalstudies,略稱)在歐美漸成聲勢,非司法審判糾紛處理運動(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略稱)也在歐美展開,出現了糾紛解決多元化、多樣化和簡便化趨勢。可以說,。

許多學者認為,權利意識與訴訟利用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正比關係,訴訟方式在許多情形下未必就是糾紛解決的唯一選擇和最佳選擇。

在智財權領域,行政保護之所以不應弱化和退出,還可從行政機關所承擔的職能來加以分析。首先,在新技術革命和現代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智財權糾紛面廣量大,專業性也越來越強,而行政機關具有追求效率和比較專業化的特點,故行政保護能夠適應客觀要求。據統計,在包括智財權在內的幾乎所有社會領域,其法律規範的80%都是由行政機關執行的。

其次,智財權糾紛解決的行政渠道與程式化的司法渠道相比,前者具有直接交易成本(成本要素包括時間、精力、金錢、聲譽等)較低且效率較高的特點,不失為多數情況下降低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並節省目前非常短缺的司法資源的一種優先選擇。而trips第41~61條作為國際智財權法律制度的較新規範,所體現的總原則就是「成本最低地保護智財權」。再次,行政解決並不排除對司法解決的選擇機會(我國現行的某些由行政裁決終局的情況除外),如果出現行政失誤仍有機會由「公民權利保護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機關來糾正錯誤,故行政解決可以作為司法解決的前置程式(即「先裁後訴」)發揮作用。

從智財權糾紛解決的全過程來看,行政解決的實質是**在民事糾紛中扮演裁判者的角色,由行政權力對民事糾紛進行的一次判斷和救濟,對於當事人來說顯然是多了一次解決糾紛的機會,故不存在喪失公正價值追求的問題。由上可見,智財權行政保護具有重要作用和特殊價值,它與司法保護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共同調整和維護智財權的正常法律關係和執行秩序;而這一機制乃是處理好國家、社會、、公民之間關係的重要保障之一,對於它不能隨意削弱和輕言取消。

就我國的智財權行政保護制度而言,無論是專利、版權、商標還是反不正當競爭方面的行政執法,多年來在實踐中都取得了可觀成績,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兼顧平衡了各方面因素和利益,創造了必要的智財權法制環境,從特定角度促進了科技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以專利為例:我國自2023年實施專利制度以來,以年均20%的增長率上公升,到2023年底累計已受理專利申請7517件,累計已授予專利362988件,約佔申請量的一半;而同期由專利管理機關受理的數千件專利權屬、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和主動查處的專利違法案件中,當事人不服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只佔%.

又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於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後的三個年度,分別查處了不正當競爭案件4000多件、8600多件和11300多件,案件涉及到該法所規範的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主要有仿冒、虛假表示、虛假宣傳、公用限制競爭、侵害商業秘密、有獎銷售、藥品回扣等),有效地維護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競爭秩序,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1]

儘管如此,由於法治觀念落後、相關立法滯後等多方面原因,我國的智財權行政保護制度在實踐中還存在許多不可忽視的問題,如:對高新技術帶來的日益增多的智財權糾紛,還缺乏相應的法律規範來調整;某些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糾紛處理由行政當局的法律規定與國際條約規範(如trips第41條第4款)不相符合;智財權行政執法的程式、責任和救濟制度不夠健全;在某些智財權行政保護工作中存在「囿於被動受理、疏於主動查處、懶於積極指導、安于消極行政」的現象;智財權行政執法機關的組織機構不夠健全和穩定,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執法的方法技術和物質條件尚需完善等等。

三、我國智財權行政保護制度改革的若干建議。新技術革命和經濟發展呼喚著智財權行政保護制度創新;國際智財權共同規範的新變化和發展趨勢也不可避免地影響著我國智財權行政保護制度運作;實踐證明,積極穩妥、目標明確、系統配套、符合實際的主動改革比倉促、混亂、零散、主觀的被動改變要有利、有效一些。因此,筆者針對我國智財權行政保護所面臨的挑戰和存在的問題與矛盾,從轉變觀念、調整機制、健全規範、完善制度等方面提出如下建議供官產學界參考,期能促進我國的技術創新、經濟發展和智財權行政保護制度的良性變遷。

香港的智財權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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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智財權刑法保護

摘要 價值取向的科學與合理是智財權刑法保護的核心。從價值取向來看,我國智財權的刑法保護,應採用保護主義為主,以自由主義為輔 同時應該保護私權優先,兼顧競爭秩序的維護。關鍵詞 智財權刑法保護立法改進 一 智財權刑法保護的價值選擇 一 利益平衡 保護主義還是自由主義 保護主義與自由主義的對立,主要表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