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2019修正

2023-02-06 13:18:03 字數 2471 閱讀 4702

【法規類別】市政公用與路橋

【發文字號】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3號

【發布部門】廣州市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2015.12.23

【實施日期】2015.12.23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

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2023年10月25日廣東省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3年4月3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建築條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政設施的管理,保障市政設施完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市政設施,是指城市道路(含橋梁、隧道)和排水設施(含城市防洪、汙水處理)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市政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使用和保護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市市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市政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政設施的統一管理和組織實施本條例。

各區市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區域內經市人民**確定由其管理的市政設施。

公安、規劃、環保、環衛等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同市政管理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市政設施的建設、養護維修。

第六條市政設施可以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專案、標準和期限,依照國家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報經批准後執行。

有償使用的收入,應當用於市政設施的建設、執行、養護維修或償還貸款、集資款。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市人民**應當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政設施發展規劃。

市市政管理部門根據市政設施發展規劃,制定市政設施年度建設計畫,報市人民**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市政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城市舊城區改建、新區建設和住宅小區的綜合開發建設計畫,配套進行。

第九條城市其他建設工程施工,需要移動、改建市政設施的,必須經市政管理部門批准,並由建設單位承擔所需的費用。

城市其他建設工程毗連市政設施的,應當按規定留出安全間距。施工時,必須採取防護措施。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市政設施徵用土地和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原有的管線採取技術保護措施;確需遷移管線的,按管線原規模、原標準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因遷移導致增加管線長度的,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助;權屬單位自行擴大或者提高所遷移管線的規模或標準的,由其承擔增加的費用。

第十一條市政設施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其中,大型市政設施的建設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城市道路的設計,應當按有關規定安排綠化用地,設定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

城市道路、排水防洪管渠、汙水管道等市政設施的設計,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承擔,經城市規劃部門同意後,報市政管理部門批准。經批准的設計圖紙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市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單位專用的道路、鐵路、橋梁、隧道、排水管渠等設施,需要與城市道路平(立)交或將下水道接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應當與市政管理部門簽訂有關設計和施工協議。

第十三條城市道路及所依附的管(杆)線的建設,應當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

市政管理部門制定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的計畫,應當自市人民**批准之日起15日內通知有關管線單位。管線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將敷設有關管線的計畫報送市政管理部門,並在市政管理部門的統籌安排下實施。

地下管線的敷設,有壓力管道應避讓自流管道、可彎管道應避讓不可彎管道。

第十四條市政設施竣工後,經城市規劃、市政等有關管理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市政設施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為1年。

第三章養護與維修

第十五條市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市政設施的巡視檢查制度,督促養護維修單位履行職責,保障市政設施的完好。

養護維修單位應當按市政管理部門的要求,編制養護、維修計畫,並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養護維修作業。對市政設施定期進行檢測、普查,發現城市道路損壞和排水設施堵塞、滲漏的,應當立即組織排除險情,予以修復。

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類管線、交通護欄、檢查井蓋和渠箱蓋板丟失、損壞,影響車輛通行和行人安全的,產權或養護維修單位應當立即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並在接報後36小時內,予以補缺或修復。

第十六條國內外企業或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投資建設的市政設施,由投資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維修;投資建設單位無償移交市政設施又符合移交條件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門接管。

第十七條承擔市政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需要對市政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作業的,應當提前7日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緊急搶修的,可以邊搶修邊知會,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支援和配合。

城市道路養護維修作業,應設定安全警示標誌,並盡量避開交通高峰期。在主幹道上養護維修作業,一般應在夜間進行,並遵守《廣州市環境雜訊汙染防治規定

》。施工作業影響交通的,應提前知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採取措施,疏導交通,保障行人和車輛的安全。臨時不能通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事先發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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