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線: 事故調查處理案例分析
一. 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
(一) 普通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 特殊行業或領域的事故等級劃分
1. 道路交通事故。分4類:
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2. 火災事故。分三類:
特大火災事故、重大火災事故、一般火災
3. 水上交通事故。分四類:
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小事故
4. 民航飛行事故
5. 鐵路交通事故
二. 事故原因分析
(一) 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步驟
(1) 整理和閱讀調查材料
(2) 分析傷害方式。從以下方面分析: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不安全狀態、不安全行為
(3) 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 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二) 事故直接原因的分析
在國家標準《企業職工**事故調查分析原則》中規定,屬於下列情況為直接原因:
(1) 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
1) 防護、保險、訊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2) 裝置、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 個人防護用品用具—防護服、手套、護目鏡等缺少或有缺陷
4) 生產場地環境不良
(2) 人的不安全行為
1) 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2) 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3) 使用不安全裝置
4) 手工代替工具操作
5) 物體存放不當
6) 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三) 事故間接原因的分析
在國家標準《企業職工**事故調查分析原則》中規定,屬於下列情況為間接原因:
(1) 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築物、機械裝置、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2) 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 勞動組織不合理
(4) 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5) 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6) 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7) 其他
(四) **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
1. 直接經濟損失:因事故造**身**及善後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損壞財產的價值。統計範圍:
⑴人身**後所支出的費用
1 醫療費用(含護理費用)
2 喪葬及撫卹費用
3 補助及救助費用
4 歇工工資
⑵善後處理費用
1 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
2 現場搶救費用
3 清理現場費用
4 事故罰款和賠償費用
⑶財產損失價值
1 固定資產損失價值
2 流動資產損失價值
2\間接經濟損失:指因事故導致產值減少、資源破壞和事故影響而造成其他損失的價值。
⑴停產、減產損失價值
⑵工作損失價值
⑶資源損失價值
⑷處理環境汙染費用
⑸補充新職工的培訓費用
⑹其他損失費用
3.計算方法。死亡一人按6000個工作日計算,
(五) 事故調查常用的工作方法
1. 事故調查的取證
(1) 現場處理
(2) 物證蒐集
(3) 事故事實材料的蒐集
(4) 證人材料蒐集
(5) 現場攝影及繪圖
2. 技術鑑定
3. 事故調查常用的技術方法
4. 事故分析
(六)事故調查與報告
以下部門和人員有報告事故的責任:
1.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報告)
2. 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1小時內報告)
3.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2小時內報告)
4.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2小時內報告)
5. 有關地方人民**(2小時內報告)
事故報告的程式:
1.一般事故:報設區的市級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有關部門
2.較大事故: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有關部門
3.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有關部門。
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接到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後,應當立即報告***。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的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並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6+1項)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六) 事故處理
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由負責調查的人民**批覆,及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報告由***批覆;重大事故報告由省級人民**批覆;較大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批覆;一般事故由縣級人民**批覆。重大、較大、一般事故自收到報告之日起15日作出批覆;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作出批覆,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能超過30日。
處理的責任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
處罰:(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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