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2023-02-05 06:42:05 字數 2328 閱讀 2983

第一條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保證各級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理論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貫徹執行各級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局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援和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四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立足教育,著眼防範;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

第五條領導班子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的正職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狀況,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完善管理機制、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三)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黨風廉政法規,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

(四)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系統、本單位的黨風廉政法規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履行監督職責,對所轄地區、部門、系統、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依法領導、組織並支援執紀執法機關履行職責。

第七條黨委負責領導、組織對下一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況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與領導班子和幹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

黨委應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總結或工作報告,報上級黨委、紀委。

第八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和考核,應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幹部相結合,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

第九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幹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領導幹部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一)對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範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三)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五)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六)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其他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第十三條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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