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裝置上工作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

2023-02-04 22:33:04 字數 4260 閱讀 3401

1 目的

規範在電氣裝置上工作的安全措施,確保人身和裝置的安全工作。

2 範圍

適用於強電人員日常工作。

3 職責

3.1公用裝置維護部強電負責人負責監督和檢查安全工作。

3.2公用裝置維護部強電值班員負責在工作中遵守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

4 工作內容

4.1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裝置上工作時,必須完成下列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4.2斷開電源。在工作場所必須斷開電源裝置,包括需檢修的帶電部分的電源、工作範圍安全距離小於0.

7m(10kv)的帶電部分及工作人員後面或兩側無遮攔或其他可行安全措施的帶電部分。在斷開電源時,必須使檢修裝置至少有乙個明顯的斷開點,高壓櫃的手動機構處於斷開位置時,都應用鎖鎖住。

4.3驗電。檢驗電氣裝置上有無電壓時,必須使用合格的驗電器,驗電前應在帶電母線上檢測一下驗電器,確認驗電器確實是合格產品。驗電時應在電氣裝置的兩側的各相分別進行。

4.4裝設接地線。將檢修裝置的三項短路並接,可以放掉檢修裝置的剩餘電荷,這也是防止突然來電,保護工作人員安全的唯一可行安全措施。

裝、拆接地線必須由兩人進行,若僅有單人值班,則只允許用接地開關接地。

4.5懸掛指示牌和裝設遮攔。在工作點四周應安設標示牌和遮攔,有關的操作開關手柄上應懸掛「禁止合閘」標示牌。

4.6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裝置上工作,必須完成下列組織措施:工作票制度;工作查活及交底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和轉移制度;工作終結和送電制度。

4.7工作票制度

4.7.1工作票是准許電氣裝置上工作的書面手續,在電氣裝置上工作,應填學工作票或按命令執行。

4.7.2其方式有下列三種:

4.7.2.1口頭或**命令。

4.7.3 在《配電裝置執行**》備註欄填寫工作範圍如下:

4.7.3.1在高壓電氣裝置(包括線路)上需要全部或部分停電工作;

4.7.3.2進行其它(如二次迴路等)需要將高壓裝置停電或做安全技術措施的工作。

4 .7. 工作許可人:

在配電室內是當班人員。**路上為值班排程員,有權申請發電人員,變電所值班員或領導指定人員擔任其安全責任為: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常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負責檢查停電裝置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既使發生很小的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做詳細補充;值班的安全責任為:負責審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檢修是否與批准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工作班成員的安全責任為:

認真執行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不得互相兼任。工作票的填學應清楚整潔,不得任意塗改。

工作票執行後,儲存日期應不小於三個月。

4.8 工作查驗及交底制度

4.8.1 工作前,工作負責人應根據工作任務到現場查清楚電源和工作範圍以及裝置編號等,並根據查活情況,制定現場安全措施,填好工作票。

4.8.2 工作負責人應根據工作任務和現場情況提出所使用的安全用具,起重工具和材料等,並指定專人檢查。工作前一天,應查清楚所使用的材料,根據是否合格。

4.8.3 工作負責人應對停電範圍的周圍環境,道路等情況做好調查,尤其運輸較重裝置時,應事先指定安全措施。

4.8.4 工作責任人對於工作範圍內交叉跨越和平行線路,鄰近線路或帶電裝置以及有自備發電機者,應調查清楚,並應確定裝設接地線的部位及接地線組線。

4.8.5 現場實施安全措施後,應再次向全體工作人員指明鄰近帶電裝置和交叉帶電線路等情況。

4.9 工作許可制度

4.9.1 工作許可人(值班員)應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並應完成施工現場的安措施。

4.9.2 在配電室內工作,工作許可人應同工作負責人檢查停電範圍內已實施的安全措施,加裝接地線,遮攔和標示牌等,並指明鄰近帶電部位。

在工作地點,應以手觸試停電裝置,證明檢修裝置確無電壓後,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

4.9.3 工作負責人及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及工作專案。工作許可人不應改變檢修裝置的執行接線方式,如需改變,須事先取得工作負責人的同意。

4.9.4 在配電室出線電纜的另一端的停電工作,應得到送電端的值班員或排程員的許可,並做好現場的安全措施後方可開始工作。

4.9.5 **路上停電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得到值班員或排程員許可,拉開有關配電室或線路隔離開關等,並做好現場安全措施後,方可開始工作。

4.9.6 在工作過程中,當工作許可人發現有違反安全工作規程或拆除安全措施時,應及時命令停止工作,並進行更正。

4.10 工作監護制度

4.10.1 工作監護制度是保障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確的主要保護措施。監護人的安全技術等級應高於操作人。監護人一般由工作負責人擔任。

4.10.2 帶電作業或在帶電裝置附近工作時,應設專職監護人。工作人員服從監護人的指揮。監護人不得離開現場。監護人在執行監護時,不應兼做其它工作。

4.10.3 監護人或專職監護人因故離開現場時,應由工作負責人事先指派了解有關安全措施的人員接替監護,使監護工作不致間斷。

4.10.4 監護人所監護的內容:

4.10.4.1 部分停電時,應始終對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進行監護,使其與帶電裝置保持安全距離;

4.10.4.2 帶電作業時,應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不應小於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以及工具使用是否正確,工作位置是否安全,操作方法是否正確等。

4.10.4.3 監護人發現工作人員中有不正確的動作時,應及時糾正,必要時令其停止工作。

4.10.5 監護人可監護人數的規定。

4.10.6 裝置(線路)全部停電,乙個人所監護的人數不予限制。

4.10.7 在部分停電裝置周圍,不是全部設有可靠的遮攔以防止觸電時。則乙個監護人在室內最多可監護三人。

4.11 工作間斷和工作轉移制度

4.11.1 工作間斷時,全部人員應撤離現場,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儲存,所有安全措施不能變動。繼續工作時,工作負責人必須向全體員工重申安全措施。

4.11.2 在配電室內連續進行一日以上工作時,工作班每日收工時,應將工作票交給值班員,填好實際收工時間,次日開始工作前,必須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方可開始工作。

4.11.3 對於連續性的工作,在同一電氣連線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幾個工作地點轉移工作時,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員在開工前一次做完,不需要辦理轉移手續,但轉移到下乙個工作地點時,工作負責人應向工作人員交代停電範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4.11.4 工作間斷時間,遇有緊急情況需要送電時,值班員應得到工作許可人的許可,並通知全體工作人員撤離現場,並完成下列措施後,方可提前送電:

4.11.4.1 拆除臨時遮攔,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攔和原標示牌;

4.11.4.2 對於較複雜或工作面較大的工作,必須在有通道派專人看守,以使告訴工作人員「裝置已經合閘送電,不能繼續工作。」看守人在工作票未收回前,不應離開守候地點。

4.11.5 檢修工作結束以前,若將裝置試加工作電壓,可按下列規定進行:

4.11.5.1 全體人員撤離工作地點;

4.11.5.2 將該系統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臨時遮攔,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攔和標示牌;

4.11.5.3 工作負責人和值班人員進行全面檢查無誤後,應由值班員進行試加壓試驗。工作班若需要繼續工作時,應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4.12 工作終結和送電制度

4.12.1 工作完畢後,工作人員應清掃整理現場,清點工具,檢查臨時接地線是否拆除,被檢修的短路裝置,隔離開關等應該做拉合試驗,試驗後應處於檢修前的位置。

(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範圍內做周密檢查,正確無誤後,召集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宣布工作終結後,方可辦理送電手續)。

4.12.2 在配電室內工作,工作結束後,工作負責人應會同值班人共同對裝置進行檢查,特別對短路裝置,隔離開關的分合位置應與工作票相符,各項檢查無誤後,在工作票上填寫終結時間,經雙方簽字後,方可宣布工作終結。

4.12.3 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前,值班人員嚴禁檢修裝置合閘關電。

4.12.4 檢修工作中如需部分裝置(線路)先恢復送電時,工作票應收回。如對未完成工作需繼續進行時,應重新填寫工作票。

4.12.5 工作終結,送電前應檢查的工作如下:

4.12.5.1 拆除的接地線組數是否相同,確認接地刀閘是否斷開;

4.12.5.2 所裝的臨時遮攔,標示牌是否拆除,永久安全遮攔和標示牌的等安全措施是否恢復;

4.12.5.3 所有斷電裝置及隔離開關的分合位置是否與工作票規定的位置相符,裝置上有無遺漏工具材料;

4.12.5.4 線路工作應檢查工作線的項序及短路裝置,隔離開關的分合位置是否符合檢修前的情況,交叉跨越是否符合規定;

4.12.5.5 送點後,值班人員對投入執行的裝置進行全面檢查,正常執行後報告工作負責人,工作人員方可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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