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裝置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2021-03-04 03:29:28 字數 4957 閱讀 6600

1、在停電的電氣裝置上工作必須完成的安全組織措施

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裝置上工作,必須完成下列組織措施:

a、工作票制度;

b、操作票制度;

c、工作交底制度;

d、工作許可制度;

e、工作監護制度;

f、工作間斷和轉移制度;

g、工作終結和送電制度;

2、工作票制度

(1)工作票是准許在電氣裝置上工作的書面命令。在電氣裝置上工作,應填寫工作票或按命令執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種:

填寫工作票;

填寫小組工作票;

口頭或**命令。

(2)填寫工作票的工作範圍如下:

a、在高壓電氣裝置(包括線路)上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工作;

b、進行其他(如二次迴路等)需要將高壓裝置停電或做安全技術措施的工作。

(3)填寫小組工作票的工作範圍如下:

a、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裝置的外殼上以及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b、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箱)、低壓幹線以及執行中的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c、二次結線回路上無需將高壓裝置停電的工作;

d、轉動中電動機的勵磁迴路和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e、核相工作;

f、變(配)電所進行非電氣作業。

(4)其他工作用口頭或**命令。口頭或**命令,必需清楚正確,值班人員將發令人、負責人及工作任務詳細記入操作記錄薄中,並向發令人複誦核對。

(5)以下幾種工作可以不填寫工作票:

a、事故緊急搶修工作;

b、線路執行人員在巡視工作中,需登杆檢查;

c、用絕緣工具做低壓測試工作。

在進行第b、c項工作時,應有人監護。

(6)乙個負責人,乙個班組,在同一時間內只能執行一張工作票。

(7)在乙個電氣連線部分或整個變配電裝置全部停電工作,有兩個及以上班組同時交叉工作時,應指定總的負責人。按班組填寫工作票,由總負責人制定安全措施。班組負責人應向總負責人要令,得到工作許可令後方可進行工作。

工作完畢後班組負責人應向總負責人交令,由總負責人收回工作許可令後統一送電。

(8)在工作過程中,需要補充工作專案,必須得到工作負責人的同意。如增加或改變安全措施時,應另填寫工作票,將安全措施及補充工作專案告知全體工作人員。變電站內工作時,還應得到值班員的許可。

(9)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好後,應由電氣負責人簽發。工作負責人不得簽發工作票。工作票簽發人應審查工作票的內容:

a、工作票所劃停電範圍是否正確,有無其他電源返回的可能;

b、工作票所填寫的措施是否正確;

c、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是否滿足工作需要,人數是否足夠,能否在規定的停電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

(10)工作票所列的各種工作人員:

a、工作票簽發人:指電氣負責人,生產領導人以及指派有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

b、工作負責人:指帶領乙個或幾個小組進行工作的人,主要是負責填寫工作票及作為現場工作監護人,但不能簽發工作票;

c、工作許可人:在變(配)電所內是當班值班員。**路上乙個班組的是班組長,兩個班組以上的應是現場總負責人。

(11)工作票的填寫應清楚清潔,不得塗改。工作票執行後,儲存日期不應少於三個月。

3、操作票制度

(1)操作票是防止誤操作(錯拉、錯合、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及帶零線合閘等)的主要措施。變(配)電所的倒閘操作應填寫操作票。

(2)變(配)電所的一切操作須得到電氣負責人或供電部門排程員的命令或許可(指受供電部門排程的使用者),同時複誦無誤後,將發令人,許可人及時填入值班記錄薄。

(3)在變(配)電所的架空或電纜出線上進行工作而要求停電時,值班人員必須在接到工作負責人的書面要求後,填寫操作票,方可進行工作。

(4)操作票應按操作順序填寫,禁止使用鉛筆填寫。

(5)操作票的內容應包括操作任務、操作裝置名稱及排程號、操作順序、發令人、操作人、監護人及操作時間等。

(6)操作票應進行編號,已操作的應註明:「已執行」,儲存期不少於三個月。

4、工作交底制度

(1)工作前,工作負責人應根據工作任務到現場查清電源和工作範圍,以及裝置編號等。並應根據查活情況,制訂現場安全措施,填寫好工作票。

(2)工作負責人應根據工作任務和現場情況,提出所使用的安全用具、起重工具和材料等。並指定專人檢查。工作前一天,應查清所使用的材料、工具是否合格。

(3)工作負責人應對停電範圍內的周圍環境、道路等情況作好調查,尤其運輸較重裝置時,應事先制訂安全措施。

(4)工作負責人對於工作範圍內交叉跨越和平行線路、鄰近線路或帶電裝置以及有自備發電機者,應調查清楚,並應確定裝接接地線的部位及接地線組數。

(5)工作負責人在工作開始前,應根據工作票的內容向全體工作人員交代工作任務、工作時間、質量要求、人員分工、停電範圍和各項安全措施。

(6)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實施安全措施後,應再次向全體工作人員指明鄰近帶電裝置和交叉帶電線路等情況。

5、 作許可制度

(1)工作許可人(值班員)應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並應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

(2)在變(配)電所內工作,工作許可人應會同工作負責人檢查停電範圍內已實施的安全措施,如裝接接地線、遮欄和標示牌等,並指明鄰近帶電部位。對工作地點應以手觸試停電裝置,證明檢修裝置確無電壓後,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

(3)工作負責人及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及工作專案。工作許可人不應改變檢修裝置的執行結線方式,如需改變應事先取得工作負責人同意。

(4)在變(配)電所出線電纜另一端頭(或線路上的電纜頭)的停電工作,應得到送電端的值班員或排程員的許可,方可開始工作。

(5)**路上停電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得到值班員或排程員的許可,拉開有關變(配)電所或線路隔離開關等,並做好現場安全措施後,方可開始工作。

(6)與停電線路交叉跨越的其他部門的帶電線路需要停電時,應取得有關部門值班員的許可,並完成現場安全措施後,方可工作。

(7)在工作過程中,當工作許可人發現有違反安全工作規程或拆除某些安全措施時,應及時命令停止工作,並進行更正。

6、 工作監護制度

(1)工作監護制度是保證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確的主要措施。監護人的安全技術等級應高於操作人。

(2)帶電作業或在帶電裝置附近工作時,應設監護人。工作人員應服從監護人的指揮。監護人不得離開現場。監護人在執行監護時,不應兼做其他工作。

(3)監護人因故離開現場時,應由工作負責人事先指派了解有關安全措施的人員接替監護,使監護工作不致間斷。

(4)監護人所監護的內容如下:

a、部分停電時,應始終對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進行監護,使其與帶電裝置保持安全距離;

b、帶電作業時,應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不應小於與帶電部位的安全距離、以及工具使用是否正確、工作位置是否安全、操作方法是否正確等;

c、監護人發現某些工作人員中有不正確的動作時,應及時糾正,必要時令其停止工作。

(5)監護人可監護人數的規定:

a、裝置(線路)全部停電,乙個監護人所監護的人數不予限制;

b、在部分停電裝置的周圍,不是全部設有可靠的遮欄以防止觸電時,則乙個監護人所監護的人數不應超過二人;

c、其他工種(如油漆工,建築工等)人員進入變(配)電室內,在部分停電的情況下工作時,乙個監護人在室內最多可監護三人;

(6)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監護人可參加班組工作:

a、全部停電時;

b、在變(配)電所內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工作人員集中在乙個工作地點,工作人員連同監護人不超過三人時;

c、所有室內處帶電部分,均有可告靠的安全遮欄足以防止觸電的可能。

(7)當監護人不在現場時,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允許單獨留在室內或室外高壓裝置區內。

7、 工作間斷和工作轉移制

(1)工作間斷或遇雷雨等威脅工作安全時,應使全部人員撤離現場,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儲存,所有安全措施不能變動。繼續工作時,工作負責人必須向全體工作人員重申安全措施。

(2)在變(配)電所內工作,工作班每日收工時,應將工作票交給值班員,次日開始工作前,必須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方可開始工作。

(3)對於連續性的工作,在同一電氣聯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幾個工作地點轉移工作時,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員在開工前一次做完,不需要辦理轉移手續,但工作負責人轉移到下乙個工作地點時,應向工作人員交代停電範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4)工作間斷期間,遇有緊急情況需要送電時,值班員應得到工作負責人的許可,並通知全體工作人員撤離現場,且完成下列措施後,方可提前送電:

a、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和原標示牌;

b、對於較複雜或工作面較大的工作,必須在所有通道派專人看守,以便告訴工作人員「裝置已經合閘送電,不能繼續工作。」看守人在工作票未收回前,不應離開守候地點。

(5)檢修工作結束以前,若將裝置試加工作電壓,可按下列規定進行:

a、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

b、將該系統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和標示牌;

c、工作負責人和值班員進行全面檢查無誤後,應由值班員進行加壓試驗。工作班若需繼續工作時,應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8、 工作終結和送電制度

(1)全部工作完畢後,工作人員應清掃整理現場,清點工具,檢查接地線是否拆除,被檢修的斷路裝置、隔離開關等應做拉合試驗,試驗後應處於工作票標註的位置。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範圍內做周密檢查,正確無誤後,召集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宣布工作終結後,方可辦理送電手續。

(2)在變(配)電所內工作,工作結束後,工作負責人應會同值班員共同對裝置進行檢查,特別對斷路裝置、隔離開關的分合位置應與工作票所寫相符,各項檢查無誤後,在工作票上填好終結時間,經雙方簽字後,方可宣布工作終結。

(3)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前,值班員嚴禁將檢修裝置合閘送電。

(4)檢修工作中如需部分裝置(線路)先恢復送電時,工作票應收回。如對未完成工作需繼續進行時,應重新填寫工作票。

(5)工作終結,送電前應檢查的工作如下:

a、拆除的接地線組數與掛接組數是否相同,確認接地刀閘是否斷開;

b、所裝的臨時遮欄、標示牌是否已拆除,永久安全遮欄和標示牌等安全措施是否已恢復;

c、所有斷路裝置及隔離開關的分合位置是否與工作票規定的位置相符,裝置上有無遺漏工具和材料;

d、線路工作應檢查弓子線的相序及斷路裝置、隔離開關的分、合位置是否符合檢修前的情況,交叉跨越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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