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2023-02-04 11:21:05 字數 4284 閱讀 7291

(徵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

年月日目錄

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材料4)

第三章設計9)

第四章製造18)

第一節一般要求18)

第二節焊接工藝和焊工20)

第三節熱處理21)

第四節表面質量要求22)

第五節產品試板與試樣要求23)

第六節無損檢測26)

第七節耐壓試驗和洩漏試驗29)

第八節脹接33)

第九節鍛鋼、鑄鐵、不鏽鋼以及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的要求…………………(34)

第五章安裝、改造、維修與使用管理36)

第六章定期檢驗40)

第七章安全附件43)

第八章附則48)

附件a 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分類49)

附件b 壓力容器產品銘牌與註冊銘牌52)

附件c 壓力容器產品合格證69)

附件d 壓力容器產品資料報告7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安全執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固定式壓力容器是指安裝在固定位置,或者僅在使用單位內部區域使用的壓力容器,本規程適用於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固定式壓力容器(以下簡稱壓力容器):

(一)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注1)

(二)設計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注2)

(三)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注3)

第三條超高壓壓力容器應當符合《超高壓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非金屬壓力容器應當符合《非金屬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簡單壓力容器應當符合《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

第四條本規程適用範圍內的下列壓力容器,只需要滿足本規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關規定:

(一)容積小於0.025m3的壓力容器;

(二)深冷裝置中非獨立的壓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製冷裝置中的壓力容器、鋁製板翅式熱交換器;

(三)螺旋板換熱器、釺焊板式熱交換器;

(四)水力自動補氣氣壓給水(無塔上水)裝置中的氣壓罐,消防裝置中的氣體或氣壓給水(泡沫)壓力罐;

(五)水處理裝置中的離子交換或過濾用壓力容器、熱水鍋爐用膨脹水箱;

(六)電力行業專用的全封閉式組合電器(電容壓力容器);

(七)橡膠行業使用的輪胎硫化機及承壓的橡膠模具。

第五條本規程適用範圍內壓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安全聯鎖裝置、壓力表、液位計、測溫儀表等安全附件也應當滿足本規程的要求。

第六條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包括筒體、封頭(端蓋)、人孔蓋、人孔法蘭、人孔接管、膨脹節、裝置法蘭;球罐的球殼板;換熱器的管板和換熱管;m36以上的裝置主螺柱及公稱直徑大於等於250mm的接管和管法蘭。

本規程適用範圍內的壓力容器除本體外還包括:

(一)壓力容器與外部管道或裝置焊接連線的第一道環向焊接接頭的焊接坡口、螺紋連線的第乙個螺紋接頭、法蘭連線的第乙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線件或管件連線的第乙個密封面;

(二)壓力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韌體;

(三)非受壓元件與壓力容器本體連線的連線焊縫。

第七條本規程不適用於下列壓力容器:

(一)核裝置中直接接受輻射的壓力容器、安裝在船舶和鐵路機車上的壓力容器、國防或軍事裝備用的壓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壓力容器(不含夾套壓力容器)、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範圍內的直接受火加熱的裝置(例如以餘熱利用為目的的煙道式、複合式餘熱鍋爐等)。

(二)正常執行最高工作壓力小於0.1mpa的壓力容器(包括在進料或出料過程中需要瞬時承受壓力大於等於0.1mpa的壓力容器)。

(三)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包括壓縮機、發電機、幫浦、柴油機的氣缸或承壓殼體等)。

(四)可拆卸墊片式板式熱交換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熱交換器)、空冷式熱交換器、冷卻排管。

第八條壓力容器的設計、製造(組焊)、安裝、改造、維護、使用、檢驗,均應當嚴格執行本規程的規定。

各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第九條本規程是壓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關壓力容器的技術標準、企事業單位管理制度等,不得低於本規程的要求。

第十條根據危險程度的不同,本規程適用範圍內的壓力容器劃分為三類(固定式壓力容器的類別劃分見附件a),實行分類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壓力容器,不符合本規程要求時,相關單位應當將有關的設計、研究、試驗等依據、資料、結果及其驗檢測報告等技術資料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委託特種裝置安全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委員會)組織技術評審。技術評審的結果經過國家質檢總局批准後,方可進行試製、試用。

第十二條壓力容器產品設計、製造(含組焊,下同)應當符合滿足本規程基本安全要求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

注1:  ①最高工作壓力是指壓力容器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壓力容器頂部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無特別註明時,係指表壓力);

②對於多腔壓力容器,每個壓力腔按照各自的最高工作壓力確定設計壓力並且劃分該壓力容器的類別。

注2:容積是指壓力容器的幾何容積,即由設計圖樣標註的尺寸計算(不考慮製造公差)並且圓整。應當扣除永久連線在容器內部的內件的體積。

多腔壓力容器(如換熱器的管程和殼程、餘熱鍋爐的汽包和換熱室、夾套壓力容器等)按照類別高的壓力腔作為該壓力容器的類別並且按該類別進行使用管理。但應當按照每個壓力腔各自的類別分別提出設計、製造技術要求。對各壓力腔進行類別劃定時,設計壓力取本壓力腔的設計壓力,容積取本壓力腔的幾何容積。

注3:壓力容器內主要介質為最高工作溫度低於標準沸點的液體時,如氣相空間(非瞬時)大於等於2.5mpa·l時,也屬於本規程的適用範圍。

第二章材料

第十三條壓力容器用材料的質量及規格,應當符合相應材料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應當符合相應壓力容器產品標準的規定。材料生產單位應當按相應材料標準和訂貨合同的規定向使用者提供質量證明書原件,並且在材料上的明顯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鋼印標誌或其他標誌,其內容應當包括材料標準號、牌號、規格、爐(批)號、材料生產單位名稱(或廠標)及檢驗印鑑標誌。材料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當齊全、清晰,並且加蓋材料生產單位質量檢驗章。

壓力容器專用鋼板的生產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

壓力容器製造單位從非材料生產單位取得壓力容器用材料時,應當同時取得材料質量證明書原件或加蓋供材單位檢驗公章和經辦人章的有效影印件。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應當對所取得的壓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和一致性負責。

第十四條壓力容器的選材除考慮材料的力學效能和工藝效能外,還應當考慮與介質的相容性。用於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鋼材應當是鎮靜鋼,其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應當符合下述規定:

(一)壓力容器專用鋼標準中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材(鋼板、鋼管和鋼鍛件)的磷、硫含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除第2、第3和第4項外,p≤0.030%、s≤0.020%。

2.鋼材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於等於540mpa的鋼材,p≤0.025%、s≤0.015%。

3.用於設計溫度低於零下20℃並且鋼材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小於540mpa的鋼材,p≤0.025%、s≤0.012%。

4.用於設計溫度低於零下20℃並且鋼材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於等於540mpa的鋼材,p≤0.020%、s≤0.010%。

(二)用於焊接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材,其含碳量不應當大於0.25%。

第十五條用於製造壓力容器殼體並且厚度大於或等於12mm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板(不包括多層壓力容器的層板),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逐張進行超聲檢測:

(一)盛裝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的壓力容器。

(二)盛裝介質為液化石油氣並且硫化氫含量大於100mg/l的壓力容器。

(三)設計壓力大於等於10mpa的壓力容器。

(四)壓力容器產品標準中規定逐張進行超聲檢測的鋼板。

鋼板超聲檢測應當按jb/t4730.3—2005《承壓裝置無損檢測第3部分:超聲檢測》的規定。

用於第(一)、第(二)款的鋼板,合格等級應當不低於ⅱ級。用於第(三)、 第(四)款的鋼板,合格等級應當按相應壓力容器產品標準的規定。

第十六條壓力容器用鑄鐵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鑄鐵牌號和設計壓力、設計溫度的規定:

1.灰鑄鐵允許選用的牌號為ht200和ht250,壓力容器設計壓力不得大於0.6mpa,設計溫度範圍為10℃~200℃。

2.球墨鑄鐵允許選用的牌號為qt400-18和qt400-18l,壓力容器設計壓力不得大於1.0mpa,設計溫度範圍qt400-18為0℃~200℃,qt400-18l為零下10℃~200℃。

(二)不得用於盛裝毒性程度為極高、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質,以及設計壓力大於等於0.15mpa的易燃介質壓力容器的受壓元件,也不得用於管殼式餘熱鍋爐的受壓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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