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避對中國法制建設的啟示

2023-02-04 06:48:03 字數 882 閱讀 5307

作者:蘇力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19期

摘要在中國的某些地區,從古自今都存在著在有既定國家制定法為法律依據解決糾紛,但人們仍然適用當地約定俗成的習慣、習俗、規則來解決問題的現象,即法律規避現象。本文指出,在全面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的過程中,我們應該正視法律規避現象的存在、客觀分析其產生的原因,探尋法律規避給當代中國法制建設帶來的積極啟示。

關鍵詞法律規避制定法法制體系

作者簡介:蘇力,湘潭大學法學院。

貴州的苗族,有「三個罰一百」或「三個罰一百二十」的處罰,這是苗族的風俗習慣或禁條,處罰很嚴,如果偷了別人的東西,不管是你是否承認,偷了三斤的東西,就罰一百或一百二十斤,如果不罰,族長就叫全族或全村的人去拿,全村去吃,偷盜人還要悔過。因此,當這些地區發生盜竊時,人們選擇適用的是當地的約定俗成的「規矩」,而不是國家的制定法。

在很多**案件中,一般情況下,受害人都不願意訴諸法律,而是選擇「私了」的方式解決,或是賠錢,或是賠錢及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讓加害人娶受害人。

又如在《秋菊打官司》中,秋菊到縣城、省城「討說法」,適用既定法的結果是村長被行政拘留15天,但這樣的結果並不是秋菊想要的,秋菊只是想要討個說法,不是想村長被抓。可見,在特定的區域或特定的糾紛處理上,適用了國家制定法的結果不一定能盡如人意,不一定能與當事人的預期效果相一致,有時甚至會「損害了社群中原來存在的儘管有糾紛但仍能互助的社會關係,損害了社群中曾長期有效、且在可預見的未來村民們仍將依賴的、看不見的社會關係網路」。 長遠來看,可能會令當事人厭訴。

從貴州的苗族習俗,到**案件中的「私了」,再到秋菊打官司,都存在著相同的問題:在有既定的國家制定法可以解決相關糾紛,維護受害人權利時,人們一般都沒有選擇適用國家制定法來予以解決,而是適用一些約定俗成的習慣、習俗、規則來予以解決,其社會效果不一定比適用國家制定法的社會效果差,即法律規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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