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第三章春秋戰國法律制度課件複習

2021-06-27 19:13:16 字數 4883 閱讀 2754

第三章春秋戰國法律制度

(西元前770年—前221年)

重點、難點 :

一、春秋戰國時期儒、道、墨、法各家的法律思想與爭論焦點;

二、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制定、公布及其意義;

三、戰國時期法制改革的主要成就。

自西周中後期起,以周天子為代表的各級宗主貴族的世襲統治開始出現危機,以宗法等級制度為基礎的宗族國家制度逐步走向衰亡。西元前770年,周平王被迫東遷雒邑,歷史進入春秋戰國時期。這是乙個社會制度發生劇烈動盪和重大變革的時代。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生產關係的變革,從經濟基礎到上層建築都發生了巨大變化,為秦朝統一國家及其法律制度的建立準備了條件。

一、社會結構的變動與法律思想的爭鳴

春秋戰國時期,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和生產關係的變革,引起了社會結構的劇烈變動,同時也影響到法律思想等意識形態領域,從而為法律制度的改革奠定了社會基礎。

(一)社會結構的變動

春秋戰國時期的激烈動盪變革,根本原因在於社會生產力水平出現質的飛躍。自春秋後期起,鐵器開始應用於農業生產,畜力耕作、人工灌溉、施肥辨土等生產管理技術也得到推廣,使勞動生產率不斷提高,耕地面積日益擴大,糧食產量大幅度增長,從而加速了社會分工的發展,瓦解了宗族土地所有制和耦耕制,為個體家庭和小農經濟的形成及新型生產關係的建立開闢了道路。

夏商西周以宗族土地所有制和家族共耕制為核心,其土地支配權歸各級宗主貴族擁有,宗族成員須在宗主貴族「公田」上從事耦耕,以提供勞役剝削。進入春秋時代以後,人們不斷在「公田」之外開墾「私田」,既影響了各級宗主貴族的經濟利益,也威脅到原有的土地所有制形式。為了挽救財政經濟危機,一些諸侯國被迫進行田製與稅制改革,以保證賦稅收入。

例如:齊國推行「相地而衰徵」,按土質與產量折徵相應稅額;晉國「作爰田」,把土地分配固定到個體家庭;魯國實行「初稅畝」,對耕地改徵實物地租;楚國「書土田」,登記耕地面積,確定賦稅標準;等等。出於兼併爭霸戰爭的需要,一些諸侯國還實行了軍功授田製。

這些改革的結果,實際承認了個體經濟與私營土地的合法性,客觀上宣告了原有宗族土地所有制的死刑。

由於生產關係及經濟基礎的巨大變革,各階級階層的社會分化日益加劇,社會結構與上層建築也開始發生變動。隨著周天子及周王室政治權勢和經濟實力的下降,極大地動搖了其同姓大宗及天下共主的權威地位。原來的「王室獨尊」,「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迅速淪落為「大國爭霸」,「禮樂征伐自諸侯出」。

在一些諸侯國中,甚至出現了「陪臣執國命」 的現象。司馬遷所說的「春秋之中,弒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就是「禮崩樂壞」的具體體現,西周盛極一時的宗法等級秩序遭到徹底破壞。在權力和財產的再分配中,一大批社會下層人物進入統治集團,他們廢除各級宗主貴族世襲特權,改宗法分封制為郡縣制,變世卿世祿制為**集權官僚制,使社會制度發生了巨大變化。

(二)法律思想的爭鳴

春秋戰國時期的社會動盪與變革,必然反映到人們的意識形態領域。在法律思想方面,儒、道、墨、法各家紛紛闡述自己的學說,形成了各自的學派特點。

1、儒家的「禮治」、「德治」、「人治」思想

儒家思想創立於春秋末年的孔子。他作為業已沒落的頑固守舊勢力的代表,親身經歷了當時的社會動盪與變革,親眼目睹了自己一向推崇的西周宗法等級秩序和禮樂典章制度的全面崩潰,當仁不讓地充任了舊制度的繼承者和衛道士。為了挽救行將就木的舊秩序,孔子拼命提倡「禮治」,以「克己復禮」為己任,極力抵制社會變革。

當他得知晉國鑄刑鼎公布成文法時,氣憤地驚呼:「晉其亡乎,失其度矣!」「貴賤無序,何以為國?

」 從恢復「禮治」的需要出發,孔子進而提出「德治」思想,強調「為政以德」。在他看來,政法與刑罰可以遏制犯罪,但會導致乙個鮮良寡恥的社會;而以德禮教化引導民眾,則能培養廉恥之心和安分守己之人,從而實現消弭違法犯罪的「無訟」理想。為了恢復「禮治」、「德治」秩序,孔子進一步提出「人治」思想,鼓吹「為政在人」,主張治理國家「在於得賢人也」。

基於「賢人」政治的要求,他竭力倡導以身作則,強調「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當然,孔子所謂的「賢人」及「身正」,是以周禮規定的宗法等級制度和仁義道德修養為標準的。

戰國時期的孟子進一步發展了儒家法律思想。隨著兼併爭霸戰爭的日益加劇,孟子開始關注民生利益和民心向背,明確提出「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是故得乎丘民而為天子」 的「民本」思想。為了緩和社會矛盾,他把孔子的「仁學」思想發展為「仁政」學說,要求「施仁政於民,省刑罰,薄稅斂」,提倡「以德服人」,反對「以力服人」,公開聲討**暴君濫殺無辜。

至於他強調的「教以人倫」,「貴德而尊士」,「輔世長民莫如德」,「惟仁者宜在高位」 等主張,仍是孔子倡導的「禮治」、「德治」、「人治」思想的繼續。而他推崇西周井田制,試圖恢復「聖王之道」,則與孔子同出一轍,也是要倒退到宗法等級秩序與舊禮樂制度中去。這種倒退顯然是沒有出路的。

2、道家的「自然」、「無為」思想

道家學派創立於春秋後期的老子。在尖銳的社會矛盾與統治危機面前,他針鋒相對地提出,治理社會應「無為而治」,即「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我無事而自富,我無慾而民自朴」。其基本要求就是順其自然,亦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所以,老子不僅反對人為的法律制度,認為「法令滋彰,盜賊多有」,而且鄙夷禮義教化,聲稱「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大道廢,有仁義;智慧型出,有大偽;六親不和,有孝慈;國家昏亂,有忠臣」。這表明老子對恢復周禮的社會秩序已完全喪失信心,而對當時的社會變革又堅決抵制。在他看來,最好的出路就是回到「使民復結繩而用之」,「鄰國相望,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的「小國寡民」社會。

進入戰國時期,莊子繼承發展道家法律思想,把老子的「自然」、「無為」理論推向了極端。首先,為了改變動盪無序的社會狀態,他進一步發展「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提出了「帝王之德,以天地為宗,以道德為主,以無為為常」的絕對「無為」的政治主張。為此,莊子反對一切禮樂法度,認為「賞罰利害,五刑之闢,教之末也;禮法度數,形名比詳,治之末也」。

其次,為了改變「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侯」的虛偽政治現實,莊子進而否定人類的一切文明成果,主張「絕聖棄智,大盜乃止」,甚至要求人們回到「同與禽獸居,族與萬物並」 的「渾沌時代」。這樣的倒退當然要為時代所拋棄。

注:道家學說主張,在自然無為的狀態下,事物就能按照自身的規律順利發展,人身、社會亦是如此。如果人為干涉事物的發展程序,按照某種主觀願望去干預或改變事物的自然狀態,其結果只會是揠苗助長,自取其敗,因此,明智的人應該採取無為之道來養生治世,也只有如此,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

當然,無為而治的「無為」,決不是一無所為,不是什麼都不做。無為而治的「無為」是不妄為,不隨意而為,不違道而為。相反,對於那種符合道的事情,則必須以有為為之。

所以這種「為」不僅不會破壞事物的自然程序和自然秩序,而且有利於事物的自然發展和成長。

3、墨家的「兼愛」、「尚賢」、「尚同」思想

墨家學派的創始人是戰國初年的墨子。針對頻繁的兼併稱霸戰爭給民眾帶來的深重災難,墨子從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出發,首先提出了「兼愛」、「非攻」思想,主張「兼相愛,交相利」,反對「攻伐無罪之國」。針對西周以來的世卿世祿制,墨子繼而提出了「尚賢」思想,要求「不黨父兄,不偏富貴,不嬖顏色;賢者舉而上之,富而貴之,以為官長;不肖者抑而廢之,貧而賤之,以為徒役」。

他認為,「官無常貴而民無終賤」,只要是有道德才能的賢者,「雖在農與工肆之人,有能則舉之,高予之爵,重予之祿,任之以事,斷予之令」。為了改變混亂無序的社會政治狀況,墨子又提出了「尚同」思想,主張「賞當賢,罰當暴,不殺不辜,不失有罪」,堅持以「刑政」法制「壹同天下之義」。此外,墨家還提出了「非命」、「節用」、「非樂」、「節葬」等「非儒」理論,公開批評儒家宣揚的宿命論、講排場、重禮儀、厚喪葬等思想,反映了勞動群眾要求發展生產、反對浪費的良好願望。

4、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

法家思想萌芽於春秋後期的管仲、子產等,形成發展於戰國時代的李悝、商鞅、慎到、韓非等人。早在春秋時期的社會變革中,夏商以來盛行的天命神權觀念即受到人們的大膽懷疑,其支配地位開始發生動搖。於是,輕天重民思想代之而起,民眾的社會地位逐漸得到重視,一些有識之士已明確指出:

「夫民,神之主也」;「國將興,聽於民;將亡,聽於神」;「天道遠,人道邇,非所及也」。這不僅將人神位置顛倒過來,也把天道與人道截然分開,使「天罰」、「神判」的法律思想遭到否定。對於宗法等級秩序和世卿世祿制度,人們進而發出「社稷無常奉,君臣無常位,自古以然」 的大膽挑戰,甚至針鋒相對地提出「事斷於法」,「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 等「法治」主張,為戰國時期法家法律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第一,「事斷於法」,「刑無等級」。西周推行「禮治」、「德治」、「人治」,戰國時期的法家則倡導「法治」。商鞅即提出「緣法而治」,慎到也主張「大君任法而弗躬,則事斷於法」,要求統治者以法律治理國家,裁斷是非。

韓非更強調「以法為本」, 將法律提到治國之本的重要地位。

針對各級貴族的等級制度與法律特權,管仲明確闡述了法的客觀性與規則性:「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鬥斛也,角量也,謂之法。」 使之不再因人而異或任人解釋。

商鞅進一步提出:「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

韓非也堅持「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第二,「行刑重輕」,「以刑去刑」。為了蕩滌舊制度,穩定新政權,法家提倡重刑主義原則。商鞅認為「禁奸止過,莫若重刑」,主張「行刑重輕」,即對輕罪適用重刑,發揮其殺一儆百的震懾作用,從而實現「以刑去刑」 即遏止犯罪和消滅刑罰的目的。

他曾明確指出:「重刑連其罪,**不敢試;民不敢試,故無刑也。」 韓非也提出:

「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內之邪,此所以為治也。」

第三,「為法」、「行法」,「明白易知」。戰國時期的法家革新派,繼承春秋後期公布成文法的成就,更加重視制定法的普及與適用。韓非曾反覆強調: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法者,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為了使「萬民皆知所避就」,他們還提出立法與執法應「明白易知而必行」的要求。如商鞅曾提出:

「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行法,令明白易知」。

春秋戰國時期各家法律思想的爭鳴,為各諸侯國的變法改革製造了**。特別是法家「法治」、「重刑」思想的形成,為新型法制體系的建立奠定了理論基礎。

二、 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

春秋時期最重要的立法成就是楚、晉、宋、鄭等國先後制定或公布了成文法,為戰國時期各國的變法改革和法制建設積累了成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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