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業廳檔案
晉煤安發[2009]269號
山西省煤炭工業廳關於印發《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業局、各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平朔煤炭工業公司、太原煤炭氣化集團公司、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公司、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公司、省監獄管理局:
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是煤礦企業的基礎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重要措施。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法規及****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深入持久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行[2009]117號),結合全省煤礦兼併重組整合實現規模化、機械化開採實際,為進一步促進各煤礦企業加強現場管理,強化安全基礎,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實現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省廳制定了《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
現將《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把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為促進我省煤礦安全生產狀況的持續穩定好轉奠定基礎。
附件:《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
第一條本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適用於山西省境內所有井工煤礦。
第二條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的基本條件:
⒈礦井百萬噸死亡率低於全省控制指標。
年度內發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險事故的煤礦,取消當年評比資格。
年度內未發生死亡事故的方可申報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
⒉依法開採,證照齊全有效。
⒊實現正規壁式開採,採掘關係正常,開拓、掘進、回採三量符合規定,瓦斯抽、採平衡。
⒋資源利用:回採率達到規定要求。
⒌礦井必須有核准的足夠風量;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建立安全監控、瓦斯抽放和防滅火系統。
⒍建立並執行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檢查評比制度。
⒎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必須實現採煤機械化。
第三條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分8個單項,滿分15o分,分別為:
㈠採煤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100分,係數0.15;
㈡掘進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100分,係數0.15;
㈢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100分,係數0.15;
㈣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100分;係數0.15;
㈤一通三防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100分,係數0.35;
㈥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100分,係數0.15;
㈦安全管理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100分,係數0.20;
㈧企業管理形象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100分,係數0.20。
第四條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分為兩個等級,考核標準如下:
一級:檢查驗收總分達135分及以上,且各項均在80分及以上,並有6項及以上達90分以上(合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業管理形象)的,為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
二級:檢查驗收總分達120分及以上,且各項均在70分及以上,並有6項及以上達8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業管理形象)的,為二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
第五條凡存在《***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令第445號)第八條十五項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之一的煤礦,不予認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等級,具體條款如下:
㈠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㈡瓦斯超限作業的;
㈢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
㈣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執行的;
㈤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㈥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㈦超層越界開採的;
㈧有衝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㈨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㈩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裝置、工藝的;
(十一)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的;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的;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嚴隱患的。
第六條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檢查考核辦法:
㈠企業根據標準對照檢查,自檢合格後提出申請,國有重點煤礦由集團公司初驗合格後報省煤炭工業廳;地方煤礦由市煤炭工業局檢查驗收,初驗合格後報省煤炭工業廳:兼併重組後的煤礦,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由相關市煤炭工業局、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檢查驗收,對初驗合格後由各市煤炭工業局上報省煤炭工業廳;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公司和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公司所屬煤礦須與所在市煤炭工業局同時上報;其他型別煤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煤炭工業局檢查驗收,初驗合格後報省煤炭工業廳。
㈡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的檢查考核,省煤炭工業廳對初驗合格上報的礦井進行現場檢查驗收。國有重點煤礦採取抽查驗收的方式,地方煤礦及其它型別的煤礦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要逐一檢查驗收,二級採用抽查的方式進行。省標準化工作部門每半年抽檢1次,各市和各國有重點煤炭企業每季度檢查1次,縣(市、區)每兩個月檢查1次,煤礦每月自檢l次。
㈢考核年度內發生3人以下「一通三防」和水害責任死亡事故的煤礦,在計算安全質量標準化總得分基礎上減5分。
第七條凡兼併重組後的煤礦需要技術改造或重新建設的礦井,必須把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作為主要內容,從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把關,在竣工驗收的同時,必須由相關市煤炭部門、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出具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意見。對未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的礦井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不得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對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要求的國有重點煤礦和達到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的地方煤礦,省廳將給予命名並頒發「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牌匾,達到二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的地方煤礦由各市煤炭工業局命名表彰,並報省廳備案。對達標單位及在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建設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個人要給予適當獎勵。
第九條對連續兩年達到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的煤礦,各市和各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要按照《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考核辦法(試行)》規定,對本轄區內符合該標準的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於年度結束後十日內上報省廳;省廳組織審查、現場抽查驗收後,上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第十條山西省煤炭工業廳負責《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的解釋。
第十一條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oo8年版本同時廢止。
2023年11月10日印發
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
第一條礦井地測防治水工作是煤礦安全生產的一部分,也是礦井安全的基礎工作。為了進一步提高礦井地測防治水工作質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礦井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必須其備以下條件:
⒈有足夠的經過正規學習或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正常工作的裝備。礦井必須有2臺以上完好的探水鑽。
⒉地測部門有嚴格的規章制度。
⒊在考核期內未發生重大工程責任事故(如影響乙個採區以上的透水事數、重大井巷工程事故及透巷**事故等)。
第三條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分為兩個等級:
一級:總分為90分及以上;
二級:總分為80分及以上。
第四條因地測水害責任事故造成每死亡1人,礦井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得分扣5分,實得分輸入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總分;發生一次或累計死亡3人及以上的,取消當年評級資格。
第五條考核評級辦法(具體見附表):
⒈礦為單位對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進行考核評級。
⒉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實施逐年逐級達標。已達標的礦井每年要複查,根據複查得分決定該礦井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的公升、降級。
⒊考核評級計分採用扣分辦法,各單項及小項的最低分為零,不出現負分。
第六條本標準有關技術考核的依據如下:
⒈有關上級部門和煤炭行業所頒布的各種現行的有關規程、規定、條例、圖例等。
⒉煤炭工業技術政策。
⒊其他有關經過上級部門批准的技術檔案。
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
本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適用於山西省境內所有井工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的基本條件 1 礦井百萬噸死亡率低於全省控制指標。年度內發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險事故的煤礦,取消當年評比資格。年度內未發生死亡事故的方可申報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2 依法開採,證照齊全有效。3 實現正規壁式開採,採掘關係正...
山西省運輸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
山西省第一條本標準適用於軌道運輸系統和無軌膠輪車運輸系統的礦井。第二條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礦井運輸無重大責任事故。2.有便於操作的運輸質量檢查驗收組織 檢查制度及獎懲制度。第三條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分為兩個等級 一級 總分為90分及以上 二級 總分為80分及以上。礦井運輸責...
山西省運輸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
山西省第一條本標準適用於軌道運輸系統和無軌膠輪車運輸系統的礦井。第二條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礦井運輸無重大責任事故。2.有便於操作的運輸質量檢查驗收組織 檢查制度及獎懲制度。第三條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分為兩個等級 一級 總分為90分及以上 二級 總分為80分及以上。礦井運輸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