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

2022-12-30 20:15:02 字數 2647 閱讀 1609

本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適用於山西省境內所有井工煤礦。

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的基本條件:

1、礦井百萬噸死亡率低於全省控制指標。

年度內發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險事故的煤礦,取消當年評比資格。

年度內未發生死亡事故的方可申報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

2、依法開採,證照齊全有效。

3、實現正規壁式開採,採掘關係正常,開拓、掘進、回採三量符合規定,瓦斯抽、採平衡。

4、資源利用:回採率達到的規定要求。

5、礦井必須有核准的足夠風量;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建立安全監控、瓦斯抽放和防滅火系統。

6、建立並執行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檢查評比制度。

7、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礦井必須實現採煤機械化。

第三條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分8個單項,滿分150分,分別為:

(一)採煤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100分,係數0.15;

(二)掘進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100分,係數0.15;

(三)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100分,係數0.15;

(四)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100分,係數0.15;

(五)一通三防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100分,係數0.35;

(六)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100分,係數0.15;

(七)安全管理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100分,係數0.2;

(八)企業管理形象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100分,係數0.2。

第四條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分為兩個等級,考核標準如下:

一級:檢查驗收總分達135分及以上,且各項均在80分及以上,並有6項及以上達9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業管理形象)的,為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

二級:檢查驗收總分達120分及以上,且各項均在70分及以上,並有6項及以上達8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業管理形象)的,為二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

第五條凡存在《***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令第446號)第八條十五項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之一的煤礦,不予認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等級,具體條款如下: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瓦斯超限作業的;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執行的;

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超層越界開採的;

有衝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裝置、工藝的;

(十一)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的;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的;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動承包的;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第六條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檢查考核辦法:

(一)企業根據標準對照檢查,自檢合格後提出申請,國有重點煤礦由集團公司初驗合格後報省煤炭工業廳;地方煤礦由市煤炭工業局檢查驗收,初驗合格後報省煤炭工業廳;兼併重組後的煤礦,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由相關市煤炭工業局、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檢查驗收,對初驗合格後由各市煤炭工業局上報省煤炭工業廳;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公司和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公司所屬煤礦須與所在市煤炭工業局同時上報;其他型別煤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煤炭工業局檢查驗收,初驗合格後報省煤炭工業廳。

(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的檢查考核,省煤炭工業廳對初驗合格上報的礦井進行現場檢查驗收。國有重點煤礦採取抽查驗收的方式,地方煤礦及其它型別的煤礦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要逐一檢查驗收,二級採用抽查的方式進行。省標準化工作部門每半年抽檢1次,各市和各國有重點煤炭企業每季度檢查1次,縣(市、區)每兩個月檢查1次,煤礦每月自檢1次。

(三)考核年度內發生3人以下「一通三防」和水害責任死亡事故的煤礦,在計算安全質量標準化總得分基礎上減5分。

第七條凡兼併重組後的煤礦需要技術改造或重新建設的礦井,必須把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作為主要內容,從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各個環節把關,在竣工驗收的同時,必須由相關市煤炭部門、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出具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意見。對未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的礦井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不得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對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要求的國有重點煤礦和達到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的地方煤礦,省廳將給予命名並頒發「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牌匾,達到二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的地方煤礦由各市煤炭工業局命名表彰,並報省廳備案。對達標單位及在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建設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個人要給予適當獎勵。

第九條對連續兩年達到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的煤礦,各市和各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要按照《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考核辦法(試行)》規定,對本轄區內符合該標準的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於年度結束後十日內上報省廳;省廳組織審查、現場抽查驗收後,上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第十條山西省煤炭工業廳負責《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的解釋。

第十一條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023年版本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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