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獎懲實施細則

2023-01-24 10:15:05 字數 5039 閱讀 8797

目錄第一章總則2

第二章違章行為種類2

第三章事故分類5

第四章違章處理7

第五章事故處理7

第六章違章人員的管理及複崗程式8

第七章反違章獎勵規定8

第八章附則8

附一 《違章(事故)處罰通知單9

附二 《違章(事故)處罰通知單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加大對違章行為的考核力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制度是深入開展「愛心活動」、實施「平安工程」的重要內容和措施,也是結合公司授權部分管理人員對違章行為處罰權的重要依據。公司全體員工都要監督違章行為,哪一級發現,哪一級考核,實現安全生產可控、在控、能控,徹底消除作業性違章行為,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和「四不傷害」能力,為實現 「無違章」企業奠定基礎。

第三條作業性違章是指在工程設計、施工、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家、行業以及公司所頒發的各項規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違反保證安全的各項規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為。具體分特別嚴重違章行為、嚴重違章行為和一般違章行為。

第二章違章行為種類

第四條特別嚴重違章:

1.不使用現場作業指導書在電氣裝置上工作。

2.高處作業不繫好安全帶、不使用後備保險繩。

3.在有觸電、高空墜落等危險時,作業人員失去監護或監護人直接參加班組工作。

4.工作負責人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實施前允許工作人員作業,或不向工作班成員交代工作內容和安全措施。

5.強令冒險作業。

6.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和安全工器具。

7.裝設接地線前不停電、不驗電,或裝設的接地線不符合《安規》要求。

8.工作人員擅自擴大工作範圍。

9.高壓帶電裝置停電檢修時,未在工作地段可能來電的兩端裝設接地線就開始工作。

10.擅自拆除或挪動安全警示遮攔等。

11.高處作業時,上下拋接物料、工具等。

12.無證人員從事特種裝置作業。

13.酒後駕車、在班飲酒或飲酒後進行作業(操作)。

14.使用梯子登高時,沒有專人扶守。

15.交通要道施工時,未雙向設定警示標誌,或未設專人看守。

16.在高壓裝置上作業,未做好安全措施;或在無人監護情況下,單人在高壓裝置上工作。

17.帶負荷拉隔離開關。

18.工作班成員還未撤離現場就拆除地線。

19.工作班成員還未撤離工作現場,工作負責人已辦理工作終結手續。

20.吊裝人員超噸位、超角度吊裝重物件。

第五條嚴重違章:

1.跨越安全圍欄或超越安全警戒線。

2.憑藉欄杆、腳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3.不按規定使用電動工具。

4.在雷雨、暴雨、濃霧、六級及以上大風天氣時,進行露天吊裝。

5.無照駕駛、超速行駛。

6.工作監護人幹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

7.雖係了安全帶和保險繩,但將安全帶掛在不牢固的物件上或未採取其它可靠的防止高空墜落的措施。

8.停電後,對停電裝置不掛標示牌。

9.使用超過試驗週期的安全工器具。

10.不按操作順序或無人監護時單人分合閘操作。

11.在室外高壓裝置上工作時,四周不設圍欄。

12.在帶電裝置周圍使用鋼捲尺或有金屬絲的尺子進行測量。

13.監護人暫離工作現場,未指定臨時監護人接替。

14.高壓帶電部分停電、驗電時不帶絕緣手套。

15.安全帶彈簧卡扣未在卡扣裡。

16.翻越欄杆,在執行裝置上行走,車輛裝載物品移動或滾動。

17.高處作業不使用工具袋,上下取物不用繩索,隨意上下拋物及工具。

18.工作間斷時,工作班離開工作地點,不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

19.應加裝漏電保護器的地方不加裝漏電保護器。

20.特種作業車(吊車、路燈車)駕駛人員在吊裝臂工作狀態下離開駕駛室。

21.特種車駕駛人員在操作時不注意周圍情況,造成碰人、碰線等其他事故。

第六條一般違章:

1.施工現場凌亂,非工作人員在作業區內。

2.工作期間不按規定穿工作服。

3.在有可能突然下落的裝置下面工作。

4.監護人不能認真監護。

5.廠外現場作業安全措施不全面。

6.全部工作結束後,將物件遺留在裝置上。

7.檢查、擦拭或潤滑執行中的機器轉動部位。

8.在上架構爬梯時不注意逐檔檢查,未採取防墜落措施。

9.從事天車吊裝作業,未按規定正確佩戴安全帽,及加裝必要的防護措施。

10.進入高壓室不隨手關門。

11.不經模擬預演便進行電器操作。

12.作業中隨意從高處跳下。

13.掛接地線前對接地線及各接地螺絲不檢查。

14.裝設接地線時,接地極插入地面深度不夠0.6公尺。

15.施工、檢修工作前不開班前、班後會,不交待安全注意事項。

16.工作前未對工作現場進行勘查。

17.工作未經許可,工作人員就提前進入施工現場工作或做準備工作。

18.接地線等安全工具隨意亂扔亂放。

19.「三措」不詳,且不符合作業現場實際。

20.管理人員不執行到崗到位制度。

21.出車期間,駕駛員未帶齊所需各種證件。

22.行車時不按規定系安全帶、接打**。

23.工程車輛未按規定使用,人、貨混裝行車。

24.施工現場工器具擺放混亂,材料亂堆亂放。

25.二輪電單車行車中不佩戴頭盔。

26.私自動用、移動消防裝置,在牆壁插座超負荷使用大負荷電氣裝置。

27.搖測事故裝置、電氣測量工作未採取安全措施,不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

28.不按規定開展安全活動或活動內容、記錄不真實。

29.隨意挪動、故意破消壞防器材。

30. 從事工具機、砂輪、焊接等有飛濺物作業時,不帶防護眼鏡或防護面罩。

31. 使用無齒鋸時不緊固被鋸物件。

32. 在轉動的無齒鋸片上直接研磨物件。

33. 戴手套或用單手掄大錘。

34. 操作起重機械、電動裝置(機具)、電焊機等工作完畢後,未把控制器撥至零位、未切斷電源、未鎖緊夾軌鉗等就離開現場。

35. 無漏電保護器就使用手動電動工具。

36. 乙炔瓶、氧氣瓶使用時未直立。

37. 乙炔瓶未裝防回火裝置。

38. 乙炔瓶、氧氣瓶之間未保持8m以上的距離。

39. 用安全帶當傳遞繩或綁紮繩使用。

40. 在超過2m標高無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不使用安全帶作業。

41. 高處作業(2m標高及以上)在無防護欄杆及未綁紮的腳手架板上作業。

42. 高處作業(2m標高及以上)不繫安全帶或身繫安全帶不栓在牢固可靠處。

第三章事故分類

第七條人身事故

以下情況之一者定為人身**事故:

1. 員工在從事與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

2. 公司聘用人員、本公司雇用或借用的外公司職工、民工和代訓工、實習生、短期參加勞動的其他人員,在本公司的車間、班組及作業現場,從事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

3 員工在生產區域內,由於公司的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公司管理不善,裝置或設施不安全(包括非執行單位責任導致的裝置或設施不安全),發生裝置**、火災、生產建(構)築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

4. 從事與生產有關的工作時,發生由本公司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

5. 非本公司的人員在事故搶險過程中發生的人身**。

6. 有關、上級管理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或勞動時,在生產區域內發生本公司負有責任的上述人員的人身**。

第八條人身事故等級劃分

1. 特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2. 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傷10人及以上,未構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3. 一般人身事故:

未構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輕傷、重傷及死亡事故。

第九條裝置事故等級劃分

1. 特大裝置事故:

生產裝置損壞、廠區建築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50萬元者。

2. 重大裝置事故:

生產裝置損壞、廠區建築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0萬元者。

3. 一般裝置事故:

生產裝置損壞、廠區建築發生火災,經濟損失達到5000元。

第四章違章處理

第十條對違章責任人員處理如下:

1.對特別嚴重違章行為的當事人按績效考核細則執行。

2.對嚴重違章行為的當事人按績效考核細則執行。

3.對一般違章行為的當事人按績效考核細則執行。

4.對違章行為的罰款上繳公司安監部。

5.罰款作為本公司安全類獎勵資金使用。

第五章事故處理

第十一條對構成重、特大人身事故的責任人按上級部門頒發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對構**員輕傷事故公司領導處以100元罰款、部門主管處以100元罰款、安全主管處以50元罰款。

第十三條輕傷評定標準:

1.對身體傷害未構成傷殘;

2.**期限不超過三個月;

第十四條對構成重、特大裝置事故的責任人按上級部門頒發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對構成一般裝置事故的相關責人任處以100—500元罰款。

第六章違章人員的管理及複崗程式

第十六條以「違章(事故)處罰通知單」的形式,對違章部門、人員執行處罰,「違章(事故)處罰單」由公司統一制定。 「違章(事故)處罰單」由安監部填寫,經公司領導和部門主管審批簽發後執行。

第十七條違章(事故)離崗人員,由所在部門安排學習和勞動。

第十八條對於下崗人員,下崗時間過半,並能在下崗期間認真學習和勞動,可以由所在部門提出申請,由所部門負責人報公司安監行、政部門共同組織上崗前的考試,經考試合格後,視情況提前上崗。

第十九條離崗期滿後,本人需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部門同意,由公司安監、行政部門共同組織上崗前的考試,經考試合格後,視情況安排工作。

第七章反違章獎勵規定

第二十條發現重大安全隱患並及時上報制止了重大事故的發生者獎勵100—1000元。

第二十一條公司評選年度先進安全員工前三名分別獎勵200元、300元、500元。

第二十二條公司評選出的年度先進部門獎勵1000元。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監察部。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實行。

獎懲實施細則

六 在場區內隨地吐痰 5元 次 七 5s執行不到位,部門負責人在對責任人的績效考核中未及時體現的,對部門負責人處以10元 次的罰款。八 曠工 10元 次 九 弄虛作假,但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50元 次 一十 部門負責人對所屬人員未及時督導,或督導無效又未採取進一步措施,致使所屬員工當月累計被罰款達三次...

安全獎懲制度實施細則

1 總則 為了進一步做好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據國家 安全生產法 國家電發 電力建設職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和 安全獎勵制度 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本細則針對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行為個案制定相應的具體的獎勵標準,以利於公司 安全獎懲制度 的貫徹實施。2 適用範...

員工獎懲管理實施細則

起草部門 人力資源部 生效日期 2011年11月24日 傳送範圍 公司各部門 1 目的 為保證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的嚴格執行,實現規範化管理,提公升業務運作效率和風險控制水平,體現內部公平,落實集團及公司有關獎懲管理制度,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2 適用範圍 公司所有員工,包括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