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 SL223 2019

2023-01-22 10:36:04 字數 5206 閱讀 9400

附件53

(sl 223—1999)

1.0.1 為使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特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於大中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小型工程可參照執行。

1.0.3 水利水電工程驗收分為分部工程驗收、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按照驗收的性質,可分為投入使用驗收和完工驗收。

1.1.4 驗收工作的主要內容:

1 檢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設計進行建設。

2 檢查已完工程在設計、施工、裝置製造安裝等方面的質量,並對驗收遺留問題提出處理要求。

3 檢查工程是否具備執行或進行下一階段建設的條件。

4 總結工程建設中的經驗教訓,並對工程作出評價。

5 及時移交工程,盡早發揮投資效益。

1.0.5 驗收工作的依據是有關法律、規章和技術標準,主管部門有關檔案,批准的設計檔案及相應設計變更、修改檔案,施工合同,監理簽發的施工圖紙和說明,裝置技術說明書等。

1.0.6 工程進行驗收時,除應執行本規程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規的規定。利用外資專案還必須符合外資專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1.0.7 工程開工後,專案法人或有關責任主體(以下簡稱專案法人)應依據本規程,並結合工程建設計畫編制驗收計畫,報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1.0.8 當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應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進行後續工程施工。驗收工作應相互銜接,不應重複進行。

1.1.9 工程進行驗收時必須要有質量評定意見:

1 按照水利行業現行標準sl176—96《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規程》(試行)進行質量評定。

2 階段驗收和單位工程驗收應有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的工程質量評價意見。

3 竣工驗收必須有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的工程質量評定報告;竣工驗收委員會在其基礎上鑑定工程質量等級。

1.0.10 驗收工作由驗收委員會(組)負責,驗收結論必須經2/3以上驗收委員會(組)成員同意。

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其處理原則由驗收委員會(組)協商確定。主任委員(組長)對爭議問題有裁決權。若有1/2以上的委員(組員)不同意裁決意見時,應報請驗收主持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1.0.11 驗收委員會(組)成員必須在驗收成果檔案上簽字。驗收委員(組員)的保留意見應在驗收鑑定書或簽證中明確記載。

1.1.12 工程驗收的遺留問題,各有關單位應按驗收委員會(組)所提要求,負責按期處理完畢。

1.0.13 工程專案中的建設徵地補償及移民安置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單獨組織驗收,並由驗收主持單位提前向該工程驗收委員會提交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驗收工作報告。

沒有提交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驗收工作報告的,不予竣工驗收。

1.0.14 驗收資料製備由專案法人負責統一組織,有關單位應按專案法人的要求及時完成。驗收所需提供資料見附錄f,所需備查資料見附錄g。

1.0.15 有關驗收報告、鑑定書及簽證紙張規格統一為16開(787mm×1092mm)。正本不得採用影印件。

1.0.16 驗收所需費用列入工程概算,由專案法人列支。

2.1.1 分部工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是該分部工程的所有單元工程已經完建且質量全部合格。

2.0.2 分部工程驗收由驗收工作組負責,分部工程驗收工作組由專案法人或監理主持,設計、施工、執行管理單位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每個單位以不超過2人為宜。

2.1.2 分部工程驗收的主要工作是:

1 鑑定工程是否達到設計標準。

2 按現行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評定工程質量等級。

3 對驗收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2.0.4 分部工程驗收的圖紙、資料和成果是竣工驗收資料的組成部分,必須按竣工驗收標準製備。

2.0.5 分部工程驗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驗收簽證」,其格式見附錄a。簽證原件不少於4份,暫由專案法人儲存,待竣工驗收後,分送有關單位。

3.1 一般規定

3.1.1 根據工程建設需要,當工程建設達到一定關鍵階段時(如基礎處理完畢、截流、水庫蓄水、機組啟動、輸水工程通水等),應進行階段驗收。

3.1.2 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大型樞紐工程在截流、蓄水等階段驗收前,可先進行技術性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可參照竣工初驗的有關規定施行。

3.1.3 階段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或其委託單位主持。

階段驗收委員會由專案法人、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執行管理、有關上級主管等單位組成,必要時應邀請地方**及有關部門參加。

3.1.4 階段驗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檢查已完工程的質量和形象面貌。

2 檢查在建工程建設情況。

3 檢查待建工程的計畫安排和主要技術措施落實情況,以及是否具備施工條件。

4 檢查擬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備運用條件。

5 對驗收遺留問題提出處理要求。

3.1.5 階段驗收工作程式可參照本規程5.2.7、5.2.8和5.2.10的規定執行。

3.1.6 階段驗收的成果是「階段驗收鑑定書」,其格式見附錄b。自鑑定書通過之日起14天內,由驗收主持單位行文傳送有關單位。

3.1.7 「階段驗收鑑定書」原件不少於5份,除驗收主持單位留存1份外,其餘暫由專案法人儲存,待竣工驗收後,分送有關單位。

3.2 截流前驗收

3.2.1 工程截流前,應進行截流前驗收。

3.2.2 截流前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導流工程已基本完成,投入運用後不影響(包括採取措施後)其他未完工程繼續施工。

2 滿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隱蔽工程已經完成。

3 導流建築物已具備過水條件。

4 截流設計已獲批准,並作好各項準備工作。

5 截流後的度汛方案已經有關部門審查,措施基本落實。

6 截流後壅高水位以下的建設徵地已落實,移民已遷移安置,庫底已清理。

7 礙航問題已得到妥善解決。

3.2.3 截流前驗收的主要工作:

1 檢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隱蔽工程、導流截流工程的建設情況,鑑定工程質量。

2 審查截流方案,檢查截流措施和準備工作落實情況。

3 檢查建設徵地、移民遷移安置和庫底清理情況,以及為解決礙航等問題而採取的臨時措

施落實情況。

4 研究驗收中發現的其他問題,並提出處理要求。

3.3 蓄引水驗收

3.3.1 水庫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須進行蓄引水驗收。驗收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進行

蓄引水安全鑑定。

3.3.2 蓄引水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 擋水、引水建築物的形象面貌滿足蓄引水位要求。

2 蓄引水後未完工程施工措施已落實。

3 引水控制設施已基本完成。

4 蓄水後需要投入執行的洩水建築物已基本建成。

5 有關觀測儀器、裝置已按設計要求安裝和除錯,並已測得初始值。

6 下游引水工程基本完成。

7 蓄引水位以下的建設徵地及移民遷移安置已經完成。

8 蓄引水位以下的庫區清理已經完成。

9 蓄引水後影響工程安全執行的問題已按設計要求進行處理,有關重大技術問題已有結論。

10 下閘蓄水的施工方案已經形成。

11 蓄引水排程、運用、度汛方案已經編制,措施基本落實。

3.3.3 蓄引水驗收的主要工作:

1 檢查已完工程的建設情況,鑑定工程質量。

2 審查蓄引水方案,檢查蓄引水措施和準備工作落實情況。

3 檢查庫區清理、建設徵地及移民遷移安置情況。

4 研究驗收中發現的問題,特別是影響蓄引水工程安全的問題,並提出處理要求。

5 確定可以進行交接的工程專案。

3.4 機組啟動驗收

3.4.1 水電站每台機組投入執行前,應進行機組啟動驗收。

3.4.2 機組啟動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 與機組啟動執行有關的建築物基本完成。

2 與機組啟動執行有關的金屬結構及啟閉裝置安裝完成,並經過試執行。

3 暫不執行使用的壓力管道等已進行必要的處理。

4 過水建築物已具備過水條件。

5 機組和附屬裝置以及油、水、氣等輔助裝置安裝完成,經調整試驗合格並經分部試執行,滿足機組啟動執行要求。

6 必須的輸配電裝置安裝完成,送(供)電準備工作已就緒,通訊系統滿足機組啟動執行要求。

7 機組啟動執行的測量、監視、控制和保護等電氣裝置已安裝完成並除錯合格。

8 有關機組啟動執行的安全防護和廠房消防措施已落實,並準備就緒。

9 按設計要求配備的儀器、儀表、工具及其他機電裝置已能滿足機組啟動執行的需要。

10 執行操作規程已經編制。

11 執行人員的組織配備可滿足啟動執行要求。

12 水位和引水量滿足機組執行最低要求。

3.4.3 機組啟動驗收的主要工作:

1 檢查有關工程建設及裝置安裝情況,鑑定質量。

2 審查機組啟動執行計畫以及機組是否具備啟動試執行條件,確定機組啟動時間。

3 審查機組啟動應具備的條件。

3.4.4 機組啟動執行的主要試驗程式和內容應按國家現行標準gb 8564《水輪發電機組安裝技術規範》和sd 204《幫浦站技術規範》中的有關機組試執行要求進行。

試執行過程中,應作好詳細記錄。

3.4.5 水電站機組啟動驗收的各台機組執行時間為投入系統帶額定出力連續執行72h。

由於負荷不足或庫水位不夠等原因造成機組不能達到額定出力時,驗收委員會可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確定機組應帶的最大負荷。

3.4.6 幫浦站水幫浦機組啟動驗收可參照發電機組啟動驗收的有關要求進行。

水幫浦機組的各台機組執行時間為帶額定負載連續執行24h(含無故障停機)或7天內累計執行48h(含全站機組聯合執行小時數),全站機組聯合執行時間一般為6h,且機組無故障停機次數不少於3次。執行機組執行時間確有困難時,可由驗收委員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適當減少,但最少不宜少於2h。

3.4.7 機組啟動驗收鑑定書是機組移交和投入執行的依據。格式見附錄b。

3.4.8 第一台(次)和最後一台(次)機組啟動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或其委託單位主持,其他臺(次)機組的啟動驗收,驗收委員會可委託專案法人主持。

4.1 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

4.1.1 在竣工驗收前已經建成並能夠發揮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單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應進行投入使用驗收。

4.1.2 投入使用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已按批准設計檔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

2 工程投入使用後,不影響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響該單位工程安全執行(或防護措施已落實)。

3 執行管理條件已初步具備。

4 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

5 需移交執行管理單位時,專案法人與執行管理單位已簽定單位工程提前啟用協議書。

4.1.3 投入使用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或其委託單位主持,驗收委員會由專案法人、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執行管理以及有關上級主管等單位組成,必要時應邀請地方**及有關部門參加驗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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