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鑑定

2021-07-04 11:06:58 字數 3968 閱讀 9968

和竣工驗收技術鑑定導則

(試行)

(報批稿)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目次1.0.1 為規範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的蓄水安全鑑定和竣工驗收技術鑑定工作,制定本導則。

1.0.2 本導則適用於由水利系統管理和主持驗收的大中型水庫和其他大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包括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復等)。其他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可參照執行。

1.0.3 蓄水安全鑑定和竣工驗收技術鑑定,可根據工程建設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鑑定範圍和工作內容。

1.0.4 鑑定工作的依據是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批准的初步設計報告、專題報告,設計變更及修改檔案,監理機構簽發的技術檔案及說明,合同規定的質量和安全標準等。

1.0.5 蓄水安全鑑定時,專案法人負責組織資料的準備,並提供建設管理工作報告,設計、監理、施工、裝置製造、安全監測等單位負責提供自檢報告和相關資料。

1.0.6 竣工驗收技術鑑定時,專案法人、設計、監理、施工、裝置製造、執行管理等單位應提供為竣工驗收準備的相關竣工報告。

1.0.7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若發現重大工程安全問題,應針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專題或專項安全鑑定。

1.0.8 蓄水安全鑑定、專題(專項)安全鑑定、竣工驗收技術鑑定的專案和內容,應相互銜接,避免重複和遺漏。

2.1 任務與工作內容

2.1.1 進行蓄水安全鑑定時,鑑定範圍內的工程形象面貌應基本達到《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規定的蓄水階段驗收條件,安全鑑定需用的資料已準備齊全。

2.1.2 蓄水安全鑑定的範圍是以大壩或水閘為重點,包括擋水建築物、洩水建築物、引水建築物的進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庫岸邊坡及下游消能防護工程等與蓄水安全有關的工程專案。

除險加固工程可根據除險加固專案內容確定鑑定範圍和重點。

2.1.3 蓄水安全鑑定工作的任務是:對涉及蓄水安全有關工程的設計、施工質量進行檢查,對影響工程安全的因素進行評價,提出蓄水安全鑑定意見,明確是否具備蓄水階段驗收條件。

2.1.4 蓄水安全鑑定工作的重點是檢查工程設計、施工是否存在影響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設期發現的影響工程安全的問題是否得到妥善解決,並提出工程安全評價意見;對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並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對工程安全的影響程度,並作出評價意見;對雖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但專家認為構成工程安全執行隱患的,也應對其進行分析和作出評價。

2.1.5 蓄水安全鑑定主要工作內容:

1 檢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 檢查設計依據和標準是否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包括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檢查初步設計審批後的設計變更是否按建設程式經有審批權的單位批准。

3 檢查土建工程施工和金屬結構製造、安裝、除錯是否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檢查工程施工質量是否滿足國家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

4 對擋水、洩水、排沙、引水建築物的進水口工程以及庫岸邊坡、下游消能防護工程等涉及蓄水安全有關建築物的工程地質、設計、施工、科學試驗有關工程問題進行技術安全評價;提出確保工程蓄水執行安全的建議。

5 檢查工程質量(包括設計、施工等)是否存在影響工程安全的隱患。對關鍵部位、出現過質量事故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檢查的其他部位要進行重點檢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資料和施工、裝置製造驗收簽證,必要時應當使用鑽孔取樣、充水試驗等技術手段進行檢測。對土建工程、金屬結構及啟閉裝置的缺陷和質量事故的處理情況提出評價。

6 檢查洪水設計標準,工程洩洪設施的洩洪能力,消能設施的可靠性,下閘蓄水方案的可靠性,以及排程執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

7 檢查工程地質條件、基礎處理、滑坡及處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於建築物的隱患。

8 檢查工程安全監測設施、監測資料是否完善並符合要求。

蓄水安全鑑定工作中,不進行工程質量等級的評定

2.2 工作程式

2.2.1 蓄水(通水)安全鑑定工作程式一般包括以下4個階段:

1 工作大綱編制;

2 自檢報告編制;

3 現場鑑定;

4 鑑定報告編寫。

2.2.2 工作大綱編制階段

1 承擔安全鑑定的單位組織相關專業的專家成立專家組,進行現場調研,聽取專案法人、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各方的情況介紹。收集工程建設有關檔案和初步設計、設計變更、施工記錄等相關資料。

2 確定鑑定工作重點和要求,明確鑑定任務、工作範圍和主要內容;提出鑑定工作所需資料清單。

3 分析設計、施工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影響工程安全問題,編制安全鑑定工作大綱。蓄水安全鑑定工作大綱編寫格式詳見附錄a-1;

4 確定參建各方應為鑑定工作所需準備的資料,以及應補充的計算複核工作任務,明確參建各方自檢報告編制要求。蓄水安全鑑定所需準備的資料要求詳見附錄a-2。

2.2.3 自檢報告編制階段:

1 設計、監理、施工、裝置製造、安全監測等單位分別編制蓄水安全鑑定自檢報告,專案法人編寫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報告。蓄水(通水)安全鑑定自檢報告、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報告編制要求詳見附錄a-3。

2 上述報告經各單位專案負責人審定,並加蓋報告編制單位公章後,提交給安全鑑定單位。

2.2.4 現場鑑定階段:

1 專家組赴工程現場進行調查,查閱各類資料,與參建各方座談,聽取專案法人、設計、施工、監理等建設各方及執行單位的情況介紹,全面了解工程建設情況;

2 根據國家現行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對防洪度汛、蓄水方案和各土建工程、金屬結構工程的設計、施工,以及施工期工程安全監測設施埋設、安裝和安全監測成果等進行評價;

3 對現場鑑定中發現的有關設計、施工質量問題,,要求有關單位進行必要的補充複核和現場檢查或檢測。

2.2.5 鑑定報告編寫階段:

1 專家組集中分析、研究有關工程資料,經專家組共同研究,作出工程安全評價和能否下閘蓄水的明確結論,完成蓄水安全鑑定報告初稿。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報告編寫格式詳見附錄a-4;

2 在與建設各方充分交換意見的基礎上,對報告初稿進行修改完善,並經專家組全體成員簽字認可後送鑑定單位負責人。

3 蓄水安全鑑定報告經鑑定單位負責人審定後正式提交專案法人。

2.3 評價專案

2.3.1 蓄水安全鑑定評價專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對工程形象面貌進行評價;

2 對工程防洪度汛、蓄水方案進行評價;

3 對涉及蓄水安全有關工程的工程地質條件進行評價;

4 對涉及蓄水安全有關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技術措施、方案進行評價;

5 對導流建築物封堵工程設計和施工質量進行評價;

6 對金屬結構工程設計、製造、安裝質量和除錯情況進行評價;

7 對安全監測設計和儀器埋設質量,以及監測成果進行評價。

2.3.2 在進行安全鑑定時,還應了解庫區徵地補償與移民安置、專項改建等是否滿足水庫蓄水和安全度汛要求。

3.1 任務與工作內容

3.1.1 進行竣工驗收技術鑑定時,工程形象面貌應基本達到《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規定的竣工驗收條件,技術鑑定需用的資料已準備齊全。

3.1.2 竣工驗收技術鑑定的範圍為未進行安全鑑定的應包括工程所有專案;已進行安全鑑定的包括安全鑑定中未包括的專案和安全鑑定後建成的專案。

3.1.3 竣工驗收技術鑑定工作的任務是:對工程的設計、施工質量和工程運**況進行評價,提出工程竣工驗收技術鑑定意見,明確是否具備竣工驗收條件。

3.1.4 竣工驗收技術鑑定主要工作內容:

1 檢查設計依據和標準是否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技術標準(包括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檢查初步設計審批後的設計變更是否按建設程式經有審批權的單位批准。

2 檢查土建工程施工、機電工程和金屬結構製造、安裝、除錯是否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技術標準;檢查工程施工質量是否滿足國家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對土建工程、機電裝置、金屬結構及啟閉裝置的缺陷和質量事故的處理情況提出評價。

3 檢查工程執行管理、水庫排程運用方案是否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技術標準;根據安全監測成果、設計複核成果,對工程初期運用的安全性進行評價。

4 檢查工程是否具備驗收條件。

3.2 工作程式

3.2.1 竣工驗收技術鑑定工作程式一般包括下列4個階段:

1 工作大綱編制;

2 竣工報告編制;

3 現場鑑定;

4 鑑定報告編寫。

3.2.2 工作大綱編制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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