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建設施工合同示本正式版

2021-03-04 09:34:00 字數 5705 閱讀 4978

水利水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示範文字

水利部國家電力公司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水利部國家電力公司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印發《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標檔案示範文字》的通知

水建管[2000]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水利(水電)廳(局)、電力局(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流域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水利水電建設市場的管理,規範招標投標工作和合同管理,切實保障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水利化水電工程的建設管理和工程招投標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健康有序的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規定,頒發《水利水電施工合同和招檔案示範文字》(以下簡稱《範本》。並對《範本》實施的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凡列入國家或地方建設計畫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使用本《範本》,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可參照使用。

二、修改後的《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gf-2000-0208)(以下簡稱《合同條件》頒發,2023年8月水利部、原電力工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發的《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gf-97-0208)同時廢止。

各水利水電工程發包人在編制招標檔案和施工合同時,《合同條件》應按本通知第三條的規定應用,《範本》的其它檔案可根據建設專案的實際情況參照使用,但不得違反《合同條件》中所確立的或隱含的公正、公平原則。若編制的上述檔案內容與《合同條件》的規定不一致時,應以《合同條件》為準。

三、《合同條件》分為「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兩部分。

1.「通用合同條款」應全文引用,不得刪改。

2.「專用合同條款」則應按其條款編號和內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補充。

3.除《合同條件》的「專用合同條款」中所列的編號的條款外,「通用合同條款」其它的條款的內容不得改動。若確定因工程特殊條件需要變更「通用合同條款」的內容時,應按工程建設專案管理的隸屬關係報送水利部、國家電力公司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業務主管部門批准。

四、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管理應按水利部和國家電力公司的有關規定全面推行建設監理制,發包人應委託具有水利水電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承擔監理工作。監理人應在發包人授權範圍內公正地履行其職責。

五、根據我國當前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普遍存在的流動資金不足的現狀,為推行工程按合同計畫順利開工建設,發包人應按《合同條件》的規定及時撥付工程預付款,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承包單位帶資承建。

工程預付款的額度應由發包人在工程招標時通過編制工程的施工規劃和資金流予以科學測定。其預付款總額度應不低於合同總價的10%,第一次預付金額應不小於預付款總額的40%。

六、除某些小型工程裝置(如觀測儀器)可由承包人負責採購外,永久工程裝置應由發包人負責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和施工裝置原則上應由承包人負責採購、驗收、運輸和保管。今後為避免材料**方面的責任交叉而增加合同管理的複雜性,不宜由發包人自行採購材料後向承包人**。

若確因工程的特殊需要,發包人可指定材料的****,而由承包人直接與供貨廠家簽訂合同,但發包人應承擔由於指定材料的****的相關責任。

七、發包人應妥善解決好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調整問題,原則上應採用《合同條件》規定的公式方法調價,應按合同合理分擔**風險的原則確定可調因子、定值重權係數和變值權重係數。

若確因工程的具體情況難於採用《合同條件》規定的調價公式方法調價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詳細規定雙方可接受的科學操作的調價辦法。

八、由於水利水電工程的複雜性,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的變更和索賠等均屬合同有序管理的正常範疇,應認真按《合同條件》的規定程式公正、公平地及時予以處理以避免問題積累而增加後處理的難度。對於索賠事項還應及時作好當時記錄以利於監理單位作出公正的決定。

九、《合同條件》吸取了國際和國內一些解決合同爭議的經驗,規定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應建立合同爭議調解機制,當監理單位的決定無法使合同雙方或其中一方接受而形成爭議時,可通過由雙方在合同開始執行時聘請的爭議調解組或行業爭議調解機構進行調解,以尋求爭議的合理解決。

十、鑑於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具有風險大的特徵,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按《合同條件》的規定進行保險以增加抗風險能力。

十一、本《範本》的解釋權屬水利部、國家電力公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業務主管部門。參建各方應在工程實踐過程中及時將本《範本》施行中遇到的問題和意見及時反饋給我們以有利在今後的修訂版中補充完善。

十二、本《範本》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ooo年二月二十三日

目錄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條款

一、詞語涵義

1 詞語涵義

1.1 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人的詞語

1.2 有關合同組成檔案的詞語

1.3 有關工程和裝置的詞語

1.4 有關工期的詞語

1.5 有關同**和費用的詞語

1.6 其它詞語

二、合同檔案

2 詞語文字和法律

2.1 詞語文字

2.2 法律、法規和規章

3 合同檔案的優先順序

三、雙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 發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1 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4.2 發布開工通知

4.3 安排監理人及時進點實施監理

4.4 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準備工程

4.6 提交測量基準

4.7 辦理保險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

4.9 及時提供圖紙

4.10 支付合同價款

4.11 統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4.12 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

4.13 環境保護

4.14 組織工程驗收

4.15 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5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負責

5.1 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5.2 提交履約保擔保證件

5.3 及時進點施工

5.4 執行監理人指示,按時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5.5 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畫和部分施工圖紙

5.6 辦理保險

5.7 文明施工

5.8 保證工程質量

5.9 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5.10 環境保護

5.11 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5.12 為他人提供方便

5.13 工程維護和保修

5.14 完工清場和撤退

5.15 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四、履約擔保

6 履約擔保

6.1 履約擔保證件

6.2 履約擔保證件有效期

五、監理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7 監理人和監理人員

7.1 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7.2 總監理工程師

7.3 監理人員

7.4 監理人的指示

7.5 監理人應公正地履行職責

六、聯絡

8 聯絡

8.1 聯絡以書面函件為準

8.3 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覆

七、圖紙

9 圖紙

9.1 招標圖紙和投標圖紙

9.2 施工圖紙

9.3 施工圖紙的修改

9.4 圖紙的保管

9.5 圖紙的保密

八、轉讓和分包

10 轉讓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應經批准

11.2 發包人指定分包人

九、承包人的人員及其管理

12 承包人的人員

12.1 承包人的職員和工人

12.2 承包人專案經理

13 承包人人員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員的安排

13.2 提交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報告

13.3 承包人人員的上崗資格

13.4 監理人有權要求撤換承包人的人員

13.5 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材料和裝置

14 材料和工程裝置的提供

14.1 承包商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裝置

14.2 發包人提供的裝置

15 承包人材料和裝置的管理

15.1 承包人裝置應及時進入工地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裝置專用於本合同工程

15.3 承包人舊施工裝置的管理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裝置

15.5 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裝置

十一、交通運輸

16 交通運輸

16.1 場內施工道路

16.2 場外公共運輸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16.4 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16.5 水路運輸

十二、進工程進度

17 進度計畫

17.1 合同進度計畫

17.2 修訂進度計畫

17.3 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進度計畫

17.4 提交資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開工和完工

18.1 開工通知

18.2 發包人延誤開工

18.3 承包人延誤進點

18.4 完工日期

19 暫停施工

19.1 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19.2 發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19.3 監理人的暫停施工指示

19.4 暫停施工後的復工

19.5 暫停施工持續56天以上

20 工期延誤

20.1 發包人的工期延誤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長工期的處理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誤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工期提前

21.2 發包人要求提前日期

十三、工程質量

22 質量檢查的職責和權力

22.1 承包人的質量管理

22.2 承包人的質量檢查職責

22.3 監理人的質量檢查權力

23 材料和工程裝置的檢查和檢驗

23.1 材料和工程裝置檢驗和交貨驗收

23.2 檢查和檢驗的時間、地點和費用

23.3 未按規定進行檢查和檢驗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裝置

23.5 額外檢驗和重新檢驗

23.6 承包人不進行檢查和檢驗的補救辦法

24 現場試驗

24.1 現場試驗材料

24.2 現場工藝試驗

25 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

25.1 覆蓋前的檢查

25.2 監理人未到場檢查

25.3 重新檢查

25.4 承包人私自覆蓋

2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裝置的處理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裝置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裝置的處理

27 測量放線

27.1 施工控制網

27.2 施工測量

27.3 監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網

28 補充地質勘探

十四、文明施工

29 文明施工

29.1 治安保衛

29.2 施工安全

30 環境保護

30.1 環境保護的責任

30.2 採取合理的措施保護環境

十五、計量和支付

31 計量

31.1 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計量

31.3 計量方法

31.4 計量單位

31.5 總價承包專案的分解

32 預付款

32.1 工程預付款

32.2 工程材料預付款

33 工程進度付款

33.1 月進度付款申請單

33.2 月進度付款證書

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鑑定

和竣工驗收技術鑑定導則 試行 報批稿 二 七年九月十八日 目次1.0.1 為規範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的蓄水安全鑑定和竣工驗收技術鑑定工作,制定本導則。1.0.2 本導則適用於由水利系統管理和主持驗收的大中型水庫和其他大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 包括新建 續建 改建 加固 修復等 其他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可參照執行...

水利水電建築工程招投標階段合同管理

摘要 本文介紹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了承包商參加競標的目的,分析了水利水電建築工程招投標階段合同的管理工作。關鍵詞 水利水電招投標合同管理 中圖分類號 tv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 前言 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1 國際一體化的要求 我國已加入wto,許多建設企業已走自國際承包市場,國外建設承包商也紛...

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 SL223 2019

附件53 sl 223 1999 1.0.1 為使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工作制度化 規範化,特制定本規程。1.0.2 本規程適用於大中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小型工程可參照執行。1.0.3 水利水電工程驗收分為分部工程驗收 階段驗收 單位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按照驗收的性質,可分為投入使用驗收和完工驗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