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合同範本2023年版

2021-03-04 09:34:00 字數 3045 閱讀 2468

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合同

(範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檔案(2023年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檔案》(2023年版)

合同編號

發包人名稱,以下簡稱「 發包人」 )為實施專案名稱)已接受

(承包人名稱,以下簡稱「承包人」)對

(專案名稱標段名稱)的投標,並確定其為中標人。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1、本合同協議書與下列檔案一起構成合同檔案:

⑴ 中標通知書;

⑵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⑶ 專用合同條款;

⑷ 通用合同條款;

⑸ 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

⑹ 圖紙;

⑺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⑻ 其他合同檔案。

2、上述檔案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合同約定次序在先者為準。

3、簽約合同價:人民幣(大寫元元)。

4、承包人專案經理

5、工程質量符合標準。

6、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的實施、完成及缺陷修復。

7、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時間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8、承包人承諾執行監理人開工通知,計畫工期為天。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9、本協議書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乙份,協議書副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雙方各執份。

10、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發包人蓋單位章)承包人蓋單位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委託**人簽字) 或委託**人簽字)

****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合同訂立時間年____ 月____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條全文引用《標準施工招標檔案》(2023年版)相應條款,並補充以下內容。

1.1 詞語定義

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1.1.1.1合同檔案(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以及其他合同檔案。

1.1.1.2 合同協議書:指1.5款所指的合同協議書。

1.1.1.1.3 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

1.1.1.4 投標函:指構成合同檔案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並簽署的投標函。

1.1.1.5 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後構成合同檔案的投標函附錄。

1.1.1.6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檔案組成部分的名為技術標準和要求的(合同技術條款)檔案、包括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1.1.1.

7 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投標圖紙和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和其他圖紙(包括配套的說明和有關資料)。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已成為合同檔案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於在履行合同中作為衡量變更的依據,但不能直接用於施工。

經發包人確認進入合同的投標圖紙亦成為合同檔案的一部分,用於在履行合同中檢驗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標時承諾的條件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於施工

1.1.1.8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構成合同檔案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並標明**的工程量清單。

1.1.1.9 其他合同檔案:指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構成合同檔案的其他檔案。

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1.1.2.1 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並與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簽字的當事人。

1.1.2.3承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並與發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簽字的當事人。

1.1.2.4承包人專案經理:指承包人派駐施工場的全權負責人。

1.1.2.5 分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從承包人處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並與其簽訂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監理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託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7 總監理工程師(總監):指由監理人委派常駐施工場地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全權負責人。

1.1.3 工程和裝置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並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裝置。

1.1.3.3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工程,不包括施工裝置。

1.1.3.4 單位工程: 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特定範圍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裝置: 指構成或計畫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裝置、金屬結構裝置、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裝置和裝置。

1.1.3.6 施工裝置: 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裝置、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的材料。

1.1.3.7 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1.1.3.8 承包人裝置:指承包人自帶的施工裝置。

1.1.3.9 施工場地(或稱工地、現場):指用於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發包人為建設本合同工程永久徵用的場地。

1.1.3.11 臨時占地:指專發包人為建設本合同工程臨時徵用,承包人在完工後需按合同要求退還的場地。

1.1.4 日期

1.1.4.1 開工通知:指監理人按第11.1條款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

1.1.4.2 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第11.1條款發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約定所作的變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項約定工期屆滿時的日期。實際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證書中寫明的日期為準。

1.1.4.5 缺陷責任期:即工程質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包括根據第19.3款約定所作延長,具體期限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1.1.4.6 基準日期:指投標截止時間前28天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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