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23-01-20 20:45:08 字數 4340 閱讀 5951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為配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實施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予公布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條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辦法》所稱預付卡不包括:

(一)僅限於發放社會保障金的預付卡;

(二)僅限於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預付卡;

(三)僅限於繳納**費等通訊費用的預付卡;

(四)發行機構與特約商戶為同一法人的預付卡。

第三條 《辦法》第八條第(四)項所稱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階管理人員,是指申請人的高階管理人員中至少有5名人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電子通訊、資訊保安等專業的中級技術職稱;

(二)從事支付結算業務或金融資訊處理業務2年以上或從事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電子通訊、資訊保安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稱高階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第四條 《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稱反洗錢措施,包括反洗錢內部控制、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儲存等預防洗錢、恐怖融資等金融犯罪活動的措施。

第五條 《辦法》第八條第(六)項所稱支付業務設施,包括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網路通訊系統以及容納上述系統的專用機房。

第六條 《辦法》第八條第(七)項所稱組織機構,包括具有合規管理、風險管理、資金管理和系統執行維護職能的部門。

第七條 《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資訊處理支援服務,包括資訊處理服務和為資訊處理提供支援服務。

第八條 《辦法》第十條所稱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請人的股權超過50%的出資人;

(二)直接持有申請人股權且與其間接持有的申請人股權累計超過50%的出資人;

(三)直接持有申請人股權且與其間接持有的申請人股權累計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出資人。

第九條 《辦法》第十條所稱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請人的股權超過10%的出資人;

(二)直接持有申請人股權且與其間接持有的申請人股權累計超過10%的出資人。

第十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書面申請應當明確擬申請支付業務的具體型別。

第十一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應當加蓋申請人的公章。

第十二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所稱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截至申請日最近1年內的財務會計報告。

申請人設立時間不足1年的,應當提交存續期間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所稱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從事支付業務的市場前景分析;

(二)擬從事支付業務的處理流程,載明從客戶發起支付業務到完成客戶委託支付業務各環節的業務內容以及相關資金流轉情況;

(三)擬從事支付業務的技術實現手段;

(四)擬從事支付業務的風險分析及其管理措施,並區分支付業務各環節分別進行說明;

(五)擬從事支付業務的經濟效益分析。

申請人擬申請不同型別支付業務的,應當按照支付業務型別分別提供前款規定內容。

第十四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七)項所稱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是指包括下列內容的報告:

(一)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檔案,載明反洗錢合規管理框架、客戶身份識別和資料儲存措施、可疑交易報告措施、交易記錄儲存措施、反洗錢審計和培訓措施、協助反洗錢調查的內部程式、反洗錢工作保密措施;

(二)反洗錢崗位設定及職責說明,載明負責反洗錢工作的內設機構、反洗錢高階管理人員和專職反洗錢工作人員及其****;

(三)開展可疑交易監測的技術條件說明。

第十五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八)項所稱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是指據以表明支付業務設施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業務規範、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的檔案、資料,應當包括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和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

前款所稱檢測機構和認證機構均應當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的認可,並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能力的要求。

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業務規範、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進行技術安全檢測認證,或技術安全檢測認證的程式、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重新進行檢測認證。

第十六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九)項所稱履歷材料,包括高階管理人員的履歷說明以及學歷、技術職稱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一)項所稱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應當包括下列檔案、資料:

(一)申請人關於出資人之間關聯關係的說明材料;

(二)主要出資人的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三)主要出資人的資訊處理支援服務合作機構出具的業務合作證明,載明服務內容、服務時間,並加蓋合作機構的公章;

(四)主要出資人最近2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

主要出資人為金融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影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資支付機構的證明檔案。

第十八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項所稱申請資料真實性宣告,是指由申請人出具的、據以表明申請人對所提交的檔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責任的書面檔案。

申請資料真實性宣告應當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

第十九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需申請檔案、資料均以中文書寫為準,並應當提供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資料光碟)一式三份。

第二十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內在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上連續公告《辦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3日。

第二十一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支付機構應當將《支付業務許可證》(正本)放置其住所顯著位置。支付機構有網際網路**的,還應當在**主頁顯著位置公示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正本)的影像資訊。

第二十二條支付機構申請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載明公司名稱、支付業務開展情況、申請續展的理由;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三)《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影印件。

支付機構申請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不得同時申請變更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後作出是否准予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准予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支付機構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非因不可抗力滅失、損毀的,支付機構應當自其確認許可證滅失、損毀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全國性報紙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地方性報紙上連續公告3日,宣告原許可證作廢。

第二十五條支付機構應當自公告《支付業務許可證》滅失、損毀結束之日起10日內持登載宣告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重新申領許可證。

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後向支付機構補發《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在有效期內滅失、損毀的,比照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辦理。

第二十七條支付機構擬變更《辦法》第十四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載明公司名稱、擬變更事項及變更原因。

第二十八條 《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客戶知情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告知客戶終止支付業務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戶委託支付業務的時間、擬終止支付業務的後續安排;

(二)對客戶隱私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客戶身份資訊的接收機構及其移交安排、銷毀方式及其監督安排;

(三)對客戶選擇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可供客戶選擇的、兩個以上客戶備付金退還方案。

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與所涉支付機構簽訂的客戶身份資訊移交協議、客戶備付金退還安排相關證明檔案。

第二十九條 《辦法》第十五條第(五)項所稱支付業務資訊處理方案,應當明確支付業務資訊的接收機構及其移交安排、銷毀方式及其監督安排。

涉及其他支付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與所涉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業務資訊移交協議相關證明檔案。

第三十條支付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未明確支付業務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的,支付機構可以按照市場原則合理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

支付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支付機構有網際網路**的,還應當在**主頁顯著位置進行披露。

支付機構調整支付業務的收費專案或收費標準的,應當在實施新的支付業務收費專案或收費標準之前按照前款規定連續公示30日。

第三十一條 。

第三十二條 《辦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支付服務協議,包括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可供調取查用的紙質形式或資料電文形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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