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管理辦法解讀

2022-08-13 07:30:07 字數 2514 閱讀 2853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解讀報告

隨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下放,中國人民銀行(「央行」)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的相關監管細則的制定速度開始進一步加快,其於2023年10月28日發布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緊接著,央行又於2023年11月4日發布了《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一直以來,支付機構因第三方支付所產生的沉澱資金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問題一直是支付機構缺乏監管的隱患地帶,並直接影響支付機構客戶資金的安全性。而不久前**網中小商家針對支付寶的「擠兌」事件更將該等問題暴露在各方關注焦點之下。對此,徵求意見稿的出台無疑應時應景,受到了支付機構行業內的極大關注。

一、政策解讀

與之前已出台的非金融支付機構服務的相關法律法規相比,該徵求意見稿突出細化了以下方面的規定:

1. 支付機構獲利息

在央行已頒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中,雖然明確了備付金屬於客戶所有,不得挪用,但均沒有規定備付金利息的歸屬。

而此次的徵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指出「支付機構可將計提風險準備金後的備付金銀行賬戶利息餘額劃轉至其自有資金賬戶」,而這也是監管部門首次明確了沉澱資金的利息歸支付機構支配。而按照「支付機構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得低於其備付金銀行賬戶利息所得的10%」這一規定來計算,支付機構可以獲得最多90%的利息收入。

《辦法》中,備付金銀行可根據客戶備付金的監管要求,為支付機構建立專門的客戶備付金存管系統,建立系統者,由支付機構所在地央行分支機構評估,報人民銀行對其風險計提比例另行核准,這意味著公司有可能獲得高於90%的備付金利息。

此外,根據《辦法》在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戶備付金足夠滿足日常支付業務需要後,其他備付金可以「以活期存款、單位定期存款、單位通知存款、協定存款或經央行批准的其他形式」存放,但「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按照現在規定定期3個月存款利息為3.1%,活期利率為0.5%,者意味著選擇定期存放將獲得6倍多的沉澱資金。

2. 備付金銀行資質

《辦法》中對備付金銀行的條件進行了較為嚴格的限定,「取得**投資**託管資格,或總資產超過2000億元人民幣」成為備付金銀行的必要條件。分析可知,備付金存管業務將帶來一定的沉澱資金為銀行所用,且並不占用經濟資本;另一方面又可為銀行帶來一定的中間收入。而相對嚴格的資質限制,將使得大部分的城市商業銀行失去參與的機會。

3. 備付金存管銀行和備付金合作銀行的區別

《辦法》中對備付金銀行進行了較為明確的劃分:備付金存管銀行和備付金合作銀行。備付金存管銀行負責客戶備付金的集中存放、複核、歸集、劃轉等監督職責;備付金合作銀行主要負責客戶備付金的存放、定向劃轉、行內劃轉、資訊報送等監督職責。

備付金銀行的設立一方面方便了支付企業就近歸集客戶的備付資金;另一方面也使得具體的監督職責在操作層面得到進一步明確和落實。

備付金存管銀行與備付金合作銀行的具體區別如下表所示:

4. 備付金銀行賬戶

根據《辦法》中的相關條款,客戶備付金賬戶主要分為備付金專用賬戶和其他備付金賬戶,其中備付金專用賬戶又分為備付金收付賬戶和備付金匯繳賬戶。支付機構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戶備付金,存放在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其他的存款形式包括:

單位定期存款、單位通知存款、協定存款等。艾瑞諮詢認為,靈活的賬戶設定將使得監管過程更加便捷和清晰,同時也便於支付機構根據資金結算週期靈活分配各種賬戶形式。

備付金專用賬戶設定及進出帳流程如下圖所示:

二、合規建議

根據現公布的意見稿給出以下建議:

1. 開展與商業銀行合作機制

隨著備付金沉澱資金的歸屬合法化,公司應合理安排與備付金銀行的合作方案:

(1) 備付金存管銀行只能有一家,備付金合作行可以有多家,在與商業銀行合作時,尤其是雙邊協議需謹慎選擇備付金存管行,防止與現有利益相衝突,導致公司經濟損失。

(2) 備付金存放方式多樣化,可根據公司業務需求,將計提風險準備今後的部分備付金以定期不超過3個月定期存放,增加合法利潤;

(3) 為公司建立專門客戶備付金存管系統的銀行可以報人民銀行就其風險計提比例另行核准,具體細則還未出台,但是可以斷定公司有可能享有比90%更高的備付金利息,著需要公司與銀行進行詳細溝通,以實現雙贏。

2. 依法存管備付金

《辦法》將備付金合作銀行的存款賬戶分為收付賬戶和彙繳賬戶,主要立法目的在於治理備付金挪用,公司應加強備付金管理,收付賬戶既能接受客戶備付金,又能向商戶支付費用,彙繳賬戶是支付機構在同一法人備付金合作銀行的不同分支機構開立的,收付賬戶之外的其他備付金專用賬戶,彙繳賬戶「只進不出」,只能接受客戶備付金,不能辦理支付業務。備付金合作銀行應於每日營業結束前,將備付金匯繳賬戶的資金自動劃轉到支付機構在該備付金主合作行開立的備付金收付賬戶,彙繳賬戶每日營業結束時的餘額應為零。

存放在備付金合作行的客戶備付金,除直接轉至備付金存管行之外,不得直接進行其他跨行劃撥。(如圖表所示)

綜上,徵求意見稿對於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基本管理制度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但由於各方對於該等徵求意見稿的反饋尚不得而知,特別是對於涉及到各方利益分配(例如利息歸屬問題)條款是否會產生較大爭議也是未知之數,第三方支付機構行業仍需等待正式文字的出台。

如果您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敬請不吝垂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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