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金代貨幣史的幾點思考

2023-01-20 19:33:02 字數 5380 閱讀 8953

一問題的提出

金代是中國貨幣史上非常重要的歷史時期。金朝發行了大量的紙幣,並保證了其所發行紙幣在一定時期的穩定,既促進了本朝的經濟發展,也為後世紙幣的發行提供了經驗。不過,在其後期,由於紙幣的濫發造成了大範圍、大規模的紙幣通貨膨脹,很大程度上加速了王朝的崩潰。

因此考察金朝的興衰就不得不把它的貨幣制度的變化作為考察的重點之一。

喬幼梅曾在其《金代貨幣制度的演變及其對社會經濟的影響》把金朝的貨幣發行劃分為如下幾個時段 :

一自lll5年建國至2023年統治廣大的北中國,隨著女真勢力向先進的中原地區推進,由原來的以物易物躍進到了貨幣**的階段;

二 2023年到i189年,隨著北中國經濟的恢復,貨幣流通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而擴大,金代貨幣制度進入了以錢為主、錢鈔並用的鼎盛時期;

三而自2023年以後至2023年滅亡,由於國內外各類矛盾的激化,經濟的衰敗,以及女真貴族統治集團日益腐朽和喪失統治能力,金國貨幣制度也陷於紊亂以至崩潰。而貨幣制度的紊亂和崩潰又分為兩個階段 ,自明昌元年至承安五年(1190——2023年),可以成為危機形成期;自泰和元年至金亡(1201——2023年),可稱之為惡性發展期。

筆者基本同意以上的分期,但是筆者認為金朝貨幣制度的危機並不是在明昌元年到承安五年之間的10年間形成的,而是在金朝正隆、大定年間開始發行紙幣和銅錢並使之並行的時期即已形成。在上述的三個時期中,第乙個時期,金朝占領了遼、宋大面積的領土,但是其制度仍處於與中原靠攏和結合的時期,因此制度上大量接受遼、宋的舊制,也接受了兩朝的錢幣,在貨幣制度上並沒有新的創造;第三個時期中的後半期,金朝在蒙古和南宋的雙重軍事壓迫中,經濟和財政陷入絕境,而且為了解決財政危機又濫發紙幣,使得國內出現嚴重的惡性通貨膨脹,因此貨幣制度完全沒有振興的希望,只能一步步的走向崩潰。故此,本文對這兩個時期不予討論,而是對金朝自貞元二年至承安五年(1154——2023年)間的貨幣制度的演變及其對當時的**財政、社會經濟的影響作淺陋的分析。

金朝貨幣制度的衰敗直接的體現是明昌四年之後各地出現的「……交鈔多於見錢,使民艱於流轉。」 的通貨膨脹現象,在這之後,由於朝廷處理措施不當導致通貨膨脹愈演愈烈,最終波及全國並使紙幣失去信用引起「鈔法隨出隨壞」 的局面。但是這種現象的出現僅僅是因為章宗在位期間對鈔法的錯誤運作而造成的,還是另有其它原因呢?

為解決這一問題,本文將深入**海陵、世宗、章宗三朝貨幣政策的變化,並以此為切入點,揭示金朝貨幣制度的固有弊端。

二金朝的貨幣體系

有金一朝,發行了三種貨幣,銅錢、交鈔和銀幣。其中造成最嚴重問題的就是交鈔,交鈔和銅錢構成了金前期和中**幣體系的主體,在這期間雖有少量的銀按重量進入流通,可是沒有成為國家承認的法定貨幣,因此影響不大。至於銀幣則是金朝的乙個創造,不過這個創造由於和國家發行的交鈔在流通中相牴觸,且仍是以銅錢作為衡量銀幣價值的尺度,故而在交鈔、銅錢貶值的前提下受到了影響,又困於民間私鑄,流通時間也不長,因此在金代貨幣體系中分量不重。

在本文討論的這個時段內,還是以銅錢和交鈔作為重點研究的物件。

金朝交鈔和銅錢的聯絡仍然非常密切,據《金史·食貨志》中記載,交鈔上明確寫明鈔額、錢鈔兌換地點以及兌換時繳納工墨錢數額,這可以說明金朝紙幣的幾點性質:

1、交鈔的鈔額是以銅錢的單位為單位的。

2、「於某處庫納錢換鈔,更許於某處庫納鈔換錢」同交鈔印有兌換地點,都說明交鈔和銅錢可以相互兌換。

3、在交鈔上寫明工墨錢是「……如字文故暗,鈔紙擦磨,許於所屬庫司納舊換新。若到庫支錢,或倒換新鈔」 的情況下「每貫克工墨錢若干文」 ,這表明金代交鈔在官庫兌換銅錢的過程中與銅錢的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且流通中的交鈔和朝廷手中的「新鈔」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

有學者考證《金史·食貨志》中記載的交鈔形制並不是貞元二年發行的交鈔,但是除沒有流通年限外,上文所提到的幾點與范成大《攬轡錄》中記載的金朝交鈔形制並無太大差異,而范成大是金大定四年由南宋出使金朝的,因此,可以確定海陵、世宗統治時期的交鈔都具備以上性質。

由此可知,海陵、世宗兩朝的本位貨幣仍是銅錢,而交鈔只是大額本位貨幣的代用券。

雖然交鈔只是一種代用券,但是其由國家保證能夠兌換為銅錢,並且本身有方便攜帶的優點,另一方面,金朝銅錢鑄造量很小,不能解決「錢荒」 的嚴重問題,因此,交鈔在比較大額的交易中充當了代替銅錢的主幣的角色。但是可以很明確地說,不論是金朝朝廷還是普通百姓都對交鈔持一種歧視的態度,在交鈔的印文中就有「聖旨印造逐路交鈔……官私同見錢流轉」的說法,可見交鈔只是「同」現錢流轉,而不是現錢。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指出「紙幣是金的符號或貨幣符號。

紙幣同商品價值的關係只不過是:商品價值觀念地表現在一金量上,這個金量則由紙象徵地可感覺地體現出來。紙幣只有代表金量(金量同其它一切商品量一樣,也是價值量),才成為價值符號。

」 這段話說明紙幣只是有價值的金屬貨幣的象徵,金屬貨幣同商品交換的媒介。因此,無論是在紙幣佔主導的還是金屬貨幣佔主導的貨幣體系之中,金屬貨幣都是基礎。

在金朝的貨幣體系之中,銅錢和交鈔的兌換關係是維繫貨幣體系存在的紐帶。但是這個紐帶非常脆弱,其支撐條件就是金朝朝廷掌握的銅錢的數量,當金朝朝廷沒有承兌能力時,這個體系就會不可避免的走向崩潰。造成這種後果的可能有兩種:

一是濫發紙幣,最終市場上流通貨幣量超過市場需求的貨幣量,且朝廷沒有足夠的銅錢**超出貨幣需求量的交鈔;二是**財政長期赤字,**手中銅錢大量流失,無力兌換鉅額交鈔。這兩種情況互為因果,一旦出現就會形成惡性迴圈,不可遏止。金朝後期鈔法「隨出隨壞」正因於此。

三海陵、世宗時**幣體系中隱藏的危機

上文曾提到交鈔是以銅錢的「貫」「百文」為單位,可與銅錢以1:1比例進行兌換,但以鈔換錢每貫要交納15文工墨錢,而以錢換鈔則沒有記載,可以想見,以錢換鈔是不需要交納工墨錢的,實質上是由交鈔持有者承擔1.5%的貼現損失,在理想條件下,這種紙幣在流通中是不可能保持其價值和面值相符的,但是海陵、世宗兩朝的交鈔「幣值穩定,信用甚高,商旅『樂於以錢買(即換)鈔』,而且流通的地區也越來越廣,終於跨過黃河,連遠處東北的上京、咸平等府也都使用交鈔。

」 這種局面並不是紙幣制度本身優越性的體現,而是金朝紙幣政策運作的結果,制度上的缺陷由國家政策予以彌補,才保證了交鈔的存在和延續。另一方面,交鈔的單位是貫、百文(也稱陌),這都是借用衡量銅錢的單位,而銅錢本身價值很小,數額較大的交易中,「文」的單位是很難使用的,如大定二十七年利通、阜通二錢監共鑄錢14萬餘貫,合14萬貫×800文=11200萬文,以一千文重80兩計,共重56萬斤,而這一數額隻及《金史·食貨志》中記載一富戶家藏錢的二分之一,可見當時民間財富的積蓄已經很難用「文」 來表示了, 而一貫錢的重量在金朝為64兩,也就是四斤重,因此,交鈔在交易中取代貫以上數量銅錢有方便持行的優勢。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取代銅錢的地位。

但是,小額的交易仍然需要銅錢的介入,這種流通中的需求主要還是緣於金朝較低的物價,及與低物價相適應的農民低收入。由於金朝物價的史料很少,筆者只能大略計算當時農民每年出賣農產品的貨幣收入,以供參考。

世宗大定二十三年,牛夫錢「歲約給六萬四千餘貫,計折粟八萬六千餘石。」 按照當時80文為陌的定製,一石粟約值錢592文;宣宗貞佑三年「歲費三百六十萬石,半以給直,猶支粟三百萬石。」 按照這一比例則一石粟可換0.

6石公尺,但是上述兩個數字相差時間太遠,假設比例變化不大的話,公尺一石應值987文。由於公尺價的準確性成問題,因此,本文只討論種植粟的農民收入、支出。首先要計算當時的農民掌握的耕地面積:

年代史料畝數出處

金前期凡官地,猛安謀克及貧民請射者,寬鄉一丁百畝,狹鄉十畝,中男半之。」每個17—59歲男丁可申種10——100畝官田16歲男丁可申種5——50畝官田《金史·食貨志》「田製」

世宗大定二十七年命有司拘刷見數,以與貧難無地者,每丁授五十畝,庶不至失所,每丁50畝官田《金史·食貨志》「田製」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其平陽路宜計丁限田,如一家三丁己業止三十畝,則更許存所佃官地一頃二十畝,餘者拘籍給付貧民可也。每丁10畝私田除私田外每丁可申種40畝官田《金史·食貨志》「田製」

宣宗貞祐三年遂命右司諫馮開等五人分詣諸郡,就授以荒官田及牧地可耕者,人三十畝。每人30畝荒官田或牧地《金史·食貨志》「田製」

宣宗貞祐五年若分給軍戶人三十畝,使之自耕,或召人佃種,可數歲之後畜積漸饒,官糧可罷。每人三十畝官田《金史·食貨志》「田製」

宋朝時北方一人一牛大致可耕四五十畝地 ,以此與上表比較,五十畝以上在土地充裕的情況下是比較合理的。另外「每中人之家,止敢置地六十畝,已該作夫頭,一頃以上,作隊首。蒔地稍多,則為了事戶,科配誅求。

」 由此可見,金代中等家庭是以置地六十畝以上為標準服役的,因此,五六十畝應為上下界限。金代土地的畝產量為「上田可收一石二斗,中田一石,下田八斗」 平均為一石,但是河南水田很多,畝產超過旱地數倍,則平均收穫量或許更高。以每畝一石計算,50畝共收穫:

1 石×120%×50畝=60石。如收穫物是粟,則共值錢35520文。但是農民不可能把全部收穫賣掉,他們還要交納官田租、私田的兩稅,這都是實物稅收,必須交納糧食,另外農民還要為家人留下口糧,這都是限制糧食進入市場的因素。

金朝「平均每頃官租為六石五斗,合每畝為六公升五合,比兩稅徵收多出一公升二合。」 以此為依據計算,金代租種官田的農民,每五十畝要交納3.25石糧食,私田則為每五十畝2.

65石。另一方面,農民既是生產者又是消費者,為了維持自身和家人的生存,又不得不留下一部分收穫作為口糧。計算這部分支出,首先要搞清要供養多少人,還要考慮每人消耗的糧食數量。

上文表中提到貧民一丁可射種官田10——100畝,如以世宗二十七年天下戶六百七十八萬九千四百四十九,口四千四百七十萬五千八十六的數字來計算,平均每戶約為6.6人,以7人計算,其中17至59歲的男丁應有2、3人,16歲的男丁應有1、2人(這只是推測),以佔田最高值計算,則一戶應有耕地200畝、250畝、300畝、350畝、400畝,以上無論哪乙個數字都超過上文「中人」一家60畝的水平;以佔田最低值計算,則一戶應有耕地20畝、25畝、30畝、35畝、40畝,以上數字都在60畝以下的範圍內,而且金代雖有貧民射田租種的政策,但是並不一定嚴格執行,因當時的權貴、猛安謀克、富戶和豪強都大量佔據官地轉租獲利,如世宗說:「前參政納合椿年占地八百頃,又聞山西田亦多為權要所佔,有一家一口至三十頃者,以致小民無田可耕,徙居陰山之惡地,何以自存?

」 並因此下令檢括豪強佔官地分給貧民租種,只是效果似乎並不明顯,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又重申了這條限令,之後就再無下文,可見屢禁不止。由於這種原因,金代農民租種官田的數量,一戶50畝似更為恰當。

關於金代每戶口數的記載還有兩條,明昌元年「奏天下戶六百九十三萬九千,口四千五百四十四萬七千九百」,以此計算,當時平均每戶約為6.5人;泰和七年「奏天下戶七百六十八萬四千四百三十八,口四千五百八十一萬六千七十九」,以此計算,平均每戶約為6.0人。

綜合前後三個數字,金代每戶口數當為6或7人。

金代每口消費的糧食數量《金史·食貨志》中已有明確記載,但是明昌元年,口月食五斗,與宣宗貞祐三年高汝礪提到的人日給公尺一公升,和興定五年石抹斡魯提到的每人每年3.5石,的數字略有不同,各為6石/年、3.65石/年、3.

5石/年。在這之中,只有明昌元年的數字和其他數字相差很大,因此需要討論其準確性。唐代士兵的月糧約為1石 ,唐代的量制與宋、金略有不同,唐石(或稱斛)有大小之分,大斛約為60000毫公升,小斛為20000毫公升,而宋代的石約為67000毫公升,以大斛計,每人12石/年,也就是720000毫公升,合為宋石約為10.

7石,這三個數字相差太遠,不予考慮。以小斛計,每人12石/年,就是240000毫公升,合宋石約為3.6石,這與貞祐、興定年間的數字相近,由此推知3.

6石左右是金代每口每年消耗的糧食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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