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2023-01-18 03:09:04 字數 4753 閱讀 7832

總則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充分調動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勞務派遣人員,是公司因工作需要,由公司統一派遣、用人單位同意接受,並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並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第四條處理違章違紀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的原則,尊重事實依據,依法處理。

第一章勞動合同管理

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新招員工按合同生效之日起確認身份及工齡等勞動關係。

第一條勞動合同的訂立

1.企業與員工確立勞動關係,應當自用工之日起25日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含非全日制用工);凡用工之日起25日內職工不訂立勞動合同的,公司經書面通知,一律予以解除勞動關係。

2.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3.訂立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雙方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二條勞動合同的簽訂

1.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由公司負責簽訂,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由公司按有關規定繳交。

2.勞動合同文字應一式三份,簽訂後,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各儲存乙份,放職工檔案中乙份。由職工儲存的勞動合同文字須實行勞動合同簽收制度,用人單位儲存的乙份須儲存到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二年之後。

第三條勞動合同的期限

1.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新招收的員工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五年。

2.無固定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簽、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的;2023年1月1日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能夠勝任工作的。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續簽

1.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用工原則,嚴格認真地做好勞動合同續簽工作。公司根據職工個人在實際工作中的表現、企業需要、職數要求和完成當年度《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的情況,嚴把勞動合同續簽關,切實把企業需要、個人表現好的職工留下來,以免形成新的「大鍋飯」。

2.建立勞動合同到期預警機制,勞動合同期滿須提前乙個月書面告知對方是否按照用工原則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與職工續簽合同。

第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

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如崗位、期限等。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也須一式三份,處理辦法與原勞動合同相同。

第六條勞動合同解除

1.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2.外派職工因違章、違紀被用人單位退回的,一律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外派職工未到退休年齡,但因其他原因被用人單位退回的,可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也可以保留勞動關係,由單位重新安排工作,工資待遇按新的崗位工資標準計發,確實無法安排崗位或本人不服從工作安排的,作待崗處理,待崗期間按廈門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終止

僅限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6種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1.協議解除:由職工先提出要協議解除的,用人單位不必支付;由用人單位先提出要協議解除的,須支付,具體補償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且須簽訂書面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

2.勞動合同期滿:由職工提出不續簽,但用人單位沒有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用人單位不必支付2023年1月1日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經濟補償金,但若2023年7月14日前進入用人單位的,須支付自職工進入用人單位至2023年7月14日的經濟補償金(詳見閩勞社文[2003]342號和廈勞社[2004]165號文,專指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由企業提出不續簽,或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後,職工不續簽的,均須支付。

具體支付分二段: 2023年1月1日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經濟補償金;若2023年7月14日前進入用人單位的職工,還須支付自職工進入用人單位至2023年7月14日的經濟補償金。

3.由企業依法解除的,除職工違規、違紀、違法外,符合《勞動合同法》關於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的應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須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第九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辦理

1.職工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正常的工作移交,並辦理離職手續。

2.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3.因職工個人原因超過60天未辦理的,一切後果由職工本人負責。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一條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二條公司應與被派遣員工在發生實際用工情況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三條員工要遵守用人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

第四條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並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五條公司的員工上崗後7個工作日內,若發現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第六條派遣員工到達工作單位後,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由公司積極協助進行處理。符合國家工傷認定標準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員工進行工傷認定,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額度依據工傷條例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七條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八條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九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公司將同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若給公司若成損失或影響,由員工承擔相應責任,並賠償公司相關損失。

第三章培訓考核

第一條派遣員工的培訓,根據各崗位的需要,有針對性的進行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條根據被派遣員工的工作表現,按《考核制度》進行考核。

第四章勞動報酬

第一條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

1. 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參照用工單位的薪酬標準,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月薪不得低於**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

2.同工同酬是指用工單位對於技術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從事同種工作時,不分性別、年齡、民族、區域等差別,只要提供相同的勞動量,就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

第二條安排被派遣員工加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被派遣員工加班,用工單位可以安排被派遣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三條被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

1.用工單位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員工情況記錄,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社保經費、個人所得稅等,次月的8日之前將上述所需資金足額劃撥到公司財務賬上。應在規定的員工工資發放日之前7個工作日內與公司做好相應的銜接,保證員工的工資正常到位。

公司按照工資表代發派遣員工的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扣社會保險金等。

2.被派遣員工在領取工資後,如果員工對所發工資有任何異議,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辦公室提出申請,由公司核實之後,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被派遣員工不得以此為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被派遣人員,或者曠工。

否則,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3.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並以銀行簽收的銀行清冊作為支付憑證,職工應在工資發放後15日內到相關部門領取工資清單。如節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等情況,按國家要求的時間發放。

4.公司應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退工移交手續辦理完畢後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5.因派遣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將要求職工賠償或依相關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罰款及減發績效獎金,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額不超過派遣職工工資的20%,且扣除後餘額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6.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派遣職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6.1代扣代繳派遣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和公積金。

6.2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6.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應扣減的款項。

6.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6.5公司根據集團公司下達的控制數對年工資總額實行總量控制。

第五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一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二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第十條派遣期間,公司或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勞務人員的技能,可調整其工作崗位。第十一條用工單位根據工作崗位性質,按相關政策規定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相關的勞動保護用品。第十二條勞務派遣人員因工受傷,應按有關規定申報工傷,依法享受相關工傷待遇。第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有權...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第1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及相關法律 法規 規章和政策規定,為了加強對公司派遣員工的管理和維護派遣員工的切身利益,更好地為委託派遣單位服務,建立和諧的勞動用工關係,使勞務派遣工作合法化 規範化 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公司是指 以下簡稱...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第1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及相關法律 法規 規章和政策規定,為了加強對公司派遣員工的管理和維護派遣員工的切身利益,更好地為委託派遣單位服務,建立和諧的勞動用工關係,使勞務派遣工作合法化 規範化 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公司是指 以下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