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現代社會公正司法制度的四點設計 1

2023-01-17 23:57:02 字數 2604 閱讀 7051

摘要厲行司法改革,實現公正司法,是當代中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面臨的迫切任務。本文認為,確保司法獨立是實現公正司法的重要前提,尊重與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保證公正司法的重要方式。我們應對中國現行的司法體制中制約和影響公正司法實現的制度進行深入的改革。

關鍵詞公正司法程式正義制度構建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提出了到2023年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九大目標和任務,保障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實現這些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和要求離不開社會制度的建設。完善的制度體系,是促進社會和諧、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

從世界各國的司法實踐來看,要促進和保證公正司法的實現,現代社會的制度設計在內容上應當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司法獨立制度

現代司法獨立制度可追溯至古羅馬時期。古羅馬西塞羅把國家機能劃分為議事、行政和審判三種職能,認為三種職能之間應各司其事,互相制約。法國大革命時期,孟德斯鳩發揮了這種觀點,認為「如果司法權同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

」可以說,司法獨立作為一項憲法性規範和制度,在現代社會已經得到各個國家普遍的遵從。只有司法獨立、法官保持相當的中立性,才能實現法律適用過程中的程式正義。例如,美國《憲法》第3條第1款規定:

聯邦法官要由**任命,並經參議院批准,法院只行使對案件和爭議的審判權;聯邦法官「如果盡忠職守,應繼續任職」,除非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和輕罪被**而判罪不得免職;法官只對自己的案件負責,不得接受任何外界干預;法官可以行使對國會和**的違憲審查權。

二、通過司法保障權利,運用程式的合法性和可**性保障公正司法

現代社會對權利的普遍保障主要依靠公助救濟或公力救濟,而公正司法的真正意義也在於此。為了確保權利的實現,現代司法確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正當程式原則和制度,如無罪推定、罪行法定主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審判、公開審判、迴避、律師辯護、司法獨立、司法審查等,以保障公民生命、自由、財產等權利不受非法剝奪和限制,如獲取證據的司法行為不得非法侵害犯罪嫌疑人的隱私權、通訊秘密權以及住宅權等。司法的正當性,要求採取一定的救濟措施以糾正可能發生的程式錯誤。

公正司法必然要求程式形式正義。現代社會幾乎各個國家的訴訟程式都規定了法官審理案件必須以法律作為準據,即訴訟程式在形式上必須是正義的。乙個案件的審理如果在程式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則有可能導致判決結果的錯誤;即使判決結果是正確的,該判決結果也由於程式違法而無法獲得法律上的採信,屬於無效判決,必須由當事人或法官重新啟動程式,對違法程式予以糾錯,獲得實體和程式都合法的有效判決。

法律對訴訟程式的明確規定,不僅可以避免法院隨意改變程式,而且可以方便當事人預知並選擇程式和實施訴訟行為。與實體法關於法律行為的要件化規定相適應,程式法也應就程式行為及程式事項作出要件化的規定。通過要件化的規定,法官在適用時可以做到簡便易行,而當事人也可以據此**自己行為與要件規定的相符性程度,從而引導自己選擇訴訟程式。

三、建立當事人程式保護請求權、程式主張權、程式平等權保護制度

現代社會中,國家司法制度成為公力救濟的重要手段,也是實現矯正正義的必然途徑。公正司法的實現建立在程式正義之上。隨著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加強,國家以法律禁止私力救濟的同時,應當不斷擴充公民程式保護請求權的實現渠道。

目前,一些國際公約和法律檔案相繼規定了公民有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譬如,2023年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0 條規定:「任何人在自己的權利義務以及刑事責任決定時,完全擁有接受由獨立的公平的法院進行的公正的公開審理的權利。

」將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作為重要的基本人權來對待。

從立法上保障當事人程式主張權,是程式正義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分配正義在程式立法上的具體體現。所謂程式主張權,是指當事人在程式開始以後,享有充分的機會和權利就涉及實體法及程式法問題的事實和法律事項闡述自己意見的權利。在程式進行當中,當事人實施提出主張、抗辯、舉證、證明、陳述事實等訴訟行為,就是在行使其程式主張權。

當事人程式平等權又稱平等對待權,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原則在普通法系國家更多地表述為「公平審判」,它意味著「同樣的情況同樣對待,不同的情況不同對待」。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當中,在雙方當事人的主張、舉證、證明、陳述、申訴、上訴等方面,以及其他的程式事項上應當保證當事人雙方有均等的機會進行攻擊和防禦。

四、公正司法要求國家建立公開聽證或庭審程式,法官專職和中立制度,設定上訴、申訴渠道

任何權利必須公正行使,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必須聽取其個人意見。在司法上, 這個原則表現為法官判案時必須聽取當事人雙方的意見,不能偏聽一面之詞。在行政上,這個原則表現為行政機關的決定對當事人有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能片面認定事實,剝奪當事人的辯護權利。

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的程式,稱之為聽證或庭審程式,是公正行使國家權力的基本內容。

公正司法要求法官不得兼任行政、議員、教學及其他營利性職務, 同時,在司法程式中法官對兩邊當事人不能有偏見。英美法系國家將這一制度表述為:任何人不能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

如果負有司法職責的人與審判程式的結果有利害關係,那麼他必然會被認為有偏袒一方的嫌疑。大陸法系訴訟程式法律制度中普遍規定了迴避制,其目的也正在於此。「乙個人可能由於下列兩種原因之一沒有資格行使司法能力。

其一:在審理的案件中有直接的金錢利益;其二:偏袒一方或對另一方有偏見。

」此外,法官迴避制度也是法官中立制的必然要求。對於缺乏中立性的法官予以迴避要求,是對其審判資格的一種限制;如果乙個沒有資格參加審案的人參與了判決,那麼這個判決就是無效的。這是公正司法理念合乎邏輯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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