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搭車人的賠償的問題

2023-01-17 10:45:05 字數 1322 閱讀 2984

根據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

這個是好意同乘的問題。

即,好心讓他人搭車,但是發生事故,對搭車人的賠償的問題。

學理上,如果你沒有重大過失或者故意就不負責任,但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上,你是要負責任的.

這個案件在法學理論上稱為:好意同乘的侵權行為。所謂好意同乘的侵權行為,是指無償搭乘他人機動車,且該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害。

它同有償的同乘不同,有償的同乘者,即買車票搭乘汽車的乘客,在遭遇交通事故後,可依客運合同處理,不存在法律爭議問題。而無償搭車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的特點是:第一,所搭乘的他人機動車並非為搭乘者的目的而運營或者行駛,而是為了機動車所有人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與機動車行駛的目的僅僅是巧合,或者僅僅是順路而已。

第二,搭乘者搭乘機動車為無償,如果有償則為客運合同所調整。但為專門迎送顧客或他人而運營的,雖為無償,但不是搭便車,不屬於好意同乘。第三,同乘者應當經過機動車駕駛人的同意,未經同意而搭車者,不構成好意同乘。

對於好意同乘者,各國立法多規定減免車輛所有人的賠償責任,我國立法對此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也承認應適當減輕駕駛員或機動車輛所有人的責任,例如,有的法院判決認定,無償乘坐他人車輛,在無償搭乘他人車輛期間,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害,如能證明其搭乘車輛經車輛駕駛員或車輛所有人同意,應比照客運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損害的情形酌情處理。這基本上就是按照好意同乘的規則處理。

確立好意同乘侵權責任的要旨,既是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也是對汽車保有人對同乘者責任的限制。一方面,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車輛,絕不意味著乘車人甘願自擔風險,不能認為好意同乘者放棄遭受交通事故損害的索賠權利,駕駛員也不能因為好意同乘者是無償搭車而隨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財產於不顧,好意同乘不能作為駕駛員和車主免責的根據。另一方面,既然好意同乘者是無償搭車,是「順風」而已,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要車主與客運合同一樣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是不公平的。

確立好意同乘侵權行為的規則,就是平衡好意同乘者和機動車所有人的利益衝突,確定適當的賠償規則。

第一,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應當得到適當的賠償。這種賠償的性質應當是補償,應由法院斟酌具體情形,確定適當的補償數額,但一般不少於對一般受害人賠償數額的二分之一。

第二,對於提供一定的燃料、燃料費或者交通費、過路費、過橋費等費用,數額低於客運合同所應當承擔的費用的,可以參照客運合同損害賠償的標準,以適當低於該標準、高於單純的好意同乘的補償標準確定賠償責任。

第三,如果事故是由於好意同乘者的故意造成,應當免除駕駛員與車主的賠償責任;如果好意同乘者存在重大過失或者一般過失,且與駕駛員的過失具有共同原因力的,應當按照過失相抵的原則處理,按照過錯和原因力的比例,分擔損失。

第四,對於支付費用的同乘者,雖然機動車行使目的並非為同乘者個人,但是應當按照客運合同的規則處理,造成損害,駕駛員和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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