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具 索具管理制度

2023-01-17 06:12:05 字數 4188 閱讀 3793

1目的為了規範起重機械配套吊具的使用、維護、保養,保障操作人員的安全健康,加強起重裝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煉鐵廠所有起重機械裝置使用的吊具及索具。

3定義吊具為通過機構閉合、機構連線或機構與物品之間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裝置。

4職責4.1裝置科職責

4.1.1負責制定吊具及索具使用及檢驗標準。

4.1.2負責制定吊具及索具管理制度。

4.1.3負責起重裝置及其吊具維修時技術指導。

4.1.4負責全廠吊具的備品備件管理。

4.1.5負責配合公司相關部門對本廠起重機械吊具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4.1.6定期對起重機械吊具進行專業檢查及處理事故隱患,並做好記錄。

4.2安全科職責

4.2.1貫徹實施吊具、索具的安全規程、標準,落實國家行業部門頒發的法規、規章等要求。

4.2.2負責對車間使用吊具、索具制度的執**況進行檢查。

4.3車間職責

4.3.1負責執行吊具及索具管理制度,按照制度及相關檢驗標準對本車間所使用的吊具及索具進行定期檢查、維護。

4.3.2負責建立本車間吊具及索具的技術檔案,填寫本車間吊具及索具的檢查、保養及更換記錄。

4.3.3負責責成專人對本車間使用的吊具及索具進行管理,制定本車間吊具及索具的管理、檢查責任制。

5.內容與要求

5.1總則

5.1.1吊具及其與起重機械的連線方法應安全可靠;必要時,應***吊具安全作業的保護裝置或措施。

5.1.2吊具上外露有傷人可能的活動零部件,應裝設防護罩;露天使用的吊具,其結構應避免積水,吊具上的電氣裝置一般應為防水型,否則應有防水措施。

5.1.3經檢驗合格的吊具,應有不易磨損的標記和合格證。

標記內容應包括:額定起重量(極限工作載荷)、檢驗標誌、生產編號、製造日期、製造單位。合格證內容應包括主要技術效能引數並附有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5.2購置

5.2.1起重機械吊具購置,**部門必須購買經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登記註冊、集團公司安環處備案的生產廠家檢測合格後的產品。

5.2.2購買起重機械吊具時,須同時索取附有安全技術專業資質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起重機械吊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書》。

5.3倉庫驗收時必須認真核對合格證明

5.3.1起重的鋼絲繩、吊帶、白棕繩、吊鉤、壓鉤、吊環、卡環等工具,倉庫在發放前必須認真核對製造廠的合格證明,有合格證明的方准發放投入使用。

5.3.2無合格證明或自製的起吊工具,必須按有關技術標準(規定)進行材質檢查和負荷試驗,檢查和試驗合格後方準投入使用。

5.4使用

5.4.1各類吊具的使用單位,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使其保持良好工作狀態。

5.4.2起重機械吊具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規定使用年限時,使用單位應及時申請報廢。

5.4.3從外面租用的起重吊具必須有合格證明,方可投入使用。

5.4.4嚴格遵守安全規程,正確使用起吊工具。

5.5吊鉤

5.5.1吊鉤必須由正式專業廠按吊鉤技術條件和安全規範要求生產製造。

5.5.2吊鉤應有製造單位的合格證等技術證明檔案,方可投入使用。

5.5.3吊鉤應設有防止吊物意外脫鉤的保險裝置。

5.5.4吊鉤表面應光潔、無剝裂、銳角、毛刺、裂紋等。

5.5.5吊鉤上的缺陷不得補焊。

5.5.6吊鉤危險斷面上磨損深度超過10%,應報廢。

5.5.7試驗:

新吊鉤使用前,應做負荷實驗。將額定負重1.25倍的重量,在吊鉤上懸掛10分鐘,解除安裝後測量鉤口,看是否有永久變形和裂紋,鉤口開度變形不得大於0.

25%,如果有上述情況則應放棄使用。

5.5.8檢驗:

吊鉤應每月進行檢驗,用20倍放大鏡觀察表面有無裂紋和破口,鉤尾和螺紋部分有無裂紋,如有上述情況,則應報廢。

5.6龍門鉤

5.6.1龍門鉤應嚴格按照工藝技術要求製作。

5.6.2試驗:

新龍門鉤使用前,應做負荷實驗。將額定負重的1.25倍的重量,在龍門鉤上懸掛10分鐘,解除安裝後看是否有永久變形,焊口有無開裂現象,如果有則應放棄使用。

5.6.3檢驗:

5.6.3.1龍門鉤應每月進行檢驗,觀察各部位有無裂紋和破口,如有則應報廢。

5.6.3.2銷軸磨損量達原直徑的3-5%,銷軸襯套磨損量達原厚度50%應更換。

5.6.3.3吊環與吊鉤接觸處磨損量達原直徑10%應更換。

5.6.3.4片狀吊鉤變形,起吊不平衡應更換。

5.6.3.5吊鉤口防磨板磨損量達原厚度50%應更換防磨板。

5.7抓斗

5.7.1抓斗必須由正式專業廠按抓斗技術條件和安全規範要求生產製造。.

5.7.2抓斗應有製造單位的合格證等技術證明檔案,方可投入使用。

5.7.3抓斗閉合時,兩水平刃的錯位差及斗口接觸處的間隙不得大於3㎜,最大間隙處的長度不得大於200㎜。

5.7.4抓斗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各處零部件是否缺失,如有零部件缺失,必須恢復後再使用。

5.7.5抓斗鋼絲繩在乙個捻節距內斷絲數達鋼絲繩總絲數的10%,應報廢,更換新繩。

5.8鏈條索具

5.8.1鏈環直徑磨損超過名義尺寸的的10%應立即報廢。

5.8.2鏈條磨損部位通常指兩鏈環接觸處易磨損的部位。

5.8.3雙環節距伸長量超過名義節距的3%,單環節距伸長量超過名義節距的5%,應立即報廢。

5.8.4當鏈環的扭曲度超過母線3度時,應立即報廢。

5.8.5鏈條拉長變形超過原長度名義值的10%時應立即報廢。

5.8.6用肉眼或其它裝置檢查出鏈環斷裂、焊接開裂或其他有害缺陷的鏈條應立即報廢。

5.8.7鏈環之間不靈活,螺栓和金屬絲連線的鏈環應立即報廢。

5.8.8鏈條索具端部配件危險斷面磨損量達到或超過名義值的10%應立即報廢。

5.8.9鏈條兩端配件、鏈環、吊鉤、吊環的扭曲度超過母線的10%應立即報廢。

5.8.10鏈條兩端配件經檢測,發現有裂紋或嚴重凹凸不平、碰傷痕跡時應立即報廢。

5.8.11有開口度的端部配件,開口度比原先增加10%應立即報廢。

5.8.12嚴重鏽蝕以及積垢不能排除應立即報廢。

5.9鋼絲繩、白棕繩、吊帶、鐵鍊、吊環及卸扣

5.9.1必須由正式專業廠按照安全規範要求生產製造。.

5.9.2必須有製造單位的合格證等技術證明檔案,方可投入使用。

5.9.4鋼絲繩擷取必須採用切割的方式,不得採用燒割方式。

5.9.5鋼絲繩有變黑、鏽皮、點蝕麻坑、外層鋼絲鬆動等現象,必須立即更換(報廢標準執行煉鐵廠特種裝置規程)。

5.9.6鋼絲繩必須做到定期塗油(無油繩例外)至少每月進行一次。以減少鋼絲繩的磨損,保護鋼絲繩不受鏽蝕,阻止濕氣和水分浸入繩內。

5.9.7使用中的起吊工具,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及時更換或報廢。

1)鋼絲繩斷了一股。

2)磨損達到鋼繩直徑的30%以上。

3)受物體尖稜角重壓打扭,區域性嚴重變形損壞。

4)鋼絲繩斷裂後,不允許再接起來使用。

5)鋼絲繩在無腐蝕磨損情況下,每一捻距離內斷絲超過下表規定值時應報廢。

鋼絲繩規格

6×19

6×37

6×618×19

交繞順繞

交繞順繞

交繞順繞

交繞順繞

斷絲數大於

1222

1119

196)白棕繩磨損一股,吊帶斷裂10%。

7)吊鉤、吊環、卡環出現裂紋。

8)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10%。

9)開口尺寸比原來尺寸增加15%。

10)扭轉變形超過10度。

11)危險斷面或外形尺寸產生塑性變形。

13)卡環(卸扣)銷軸螺紋滑牙或不能擰緊,應予報廢。

14)正在使用的鐵鍊鏈節不得有裂紋、嚴重變形等現象,有裂紋、嚴重變形必須更換。

5.10點檢

5.10.1

在交**時首先要點檢吊具使用情況,並及時把檢查記錄填寫在交**記錄上。

5.10.2

吊具所屬區域負責人每週要對吊具對照使用標準進行詳細的檢查。

5.10.3

檢查時發現吊具、索具達到報廢標準,應立即停止使用。

5.11考核

5.11.1

吊具已達報廢標準而繼續使用的,考核該區域負責人400元,考核該車間負責人200元。

5.11.2

吊具已經發生變形而繼續使用的,考核該區域負責人200元,考核該車間負責人200元。

5.11.3

吊具零部件缺失而繼續使用的,考核該區域負責人400元,考核該車間負責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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