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具 索具器件檢驗 標識及管理細則

2022-11-23 11:57:02 字數 5005 閱讀 9291

1 目的

規範索具、索具器件的管理,預防由於索具、索具器件的檢驗、標識及管理不善而導致事故的發生。

2 適用範圍

公司3 編制依據

《係物和被係物安全檢查細則》。

4 釋義

4.1 索具

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用來提公升物體,在起重吊運裝置和被吊物體之間起柔性連線作用的工具,如鋼絲繩、吊帶及吊鏈等。

4.2 索具器件

是指索具與起重機之間或與吊物之間起連線作用的零部件,如卸扣、吊環、吊鉤等。

5 職責分工

5.1 庫房對索具、索具器件的定期檢驗、標識及管理負責。

5.2 庫房對索具、索具器件的檢驗證書、標識保護及管理負責。

5.3 質量安全部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作業培訓和教育。

5.4 索具、索具器件的直接所屬單位應設立專門或兼職的管理人員。

5.5 起重作業人員應該按照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索具、索具器件。

6 工作程式

6.1 檢驗要求

6.1.1 檢驗方式

6.1.1.1 定期檢驗:公司範圍內使用的所有索具、索具器件應定期檢驗,檢驗由具備相關資質的檢驗單位獨立完成,在檢驗完成後,由檢驗單位按照實際檢驗情況出具檢驗報告。

6.1.1.2 日常檢查:對所屬和在用的索具、索具器件應進行日常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不合格的索具、索具器件進行破壞性報廢處理。

6.1.2 檢驗週期

6.1.2.1 所有索具、索具器件檢驗週期為6個月。索具、索具器件的定期檢驗應在週期日前後15天內完成。但已達到檢驗週期的嚴禁使用。

6.1.2.2 每次使用前必須進行檢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6.1.2.3 使用者自檢和日常目測檢查中如出現損壞或可疑狀況時,應申請進行臨時檢驗。

6.1.2.4 停用半年以上(包括半年)又重新使用的索具,使用前應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6.1.3 檢驗記錄

6.1.3.1 所有索具、索具器件檢驗記錄都應妥善儲存,儲存期限為三年。

6.2 標識要求

6.2.1 檢驗機構檢驗的新制索具以及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索具,除按照規定提供相應檢驗、檢測報告外應該加以標記,標記應該清晰明確,持久耐用。

6.2.2 標記一般包括:檢驗色標和檢驗標牌。

6.2.3 檢驗色標:

檢驗色標是索具通過檢驗是否合格的主要標識,檢驗色標的顏色應該明顯區分於索具的本體顏色。檢驗色標分為黃、藍、綠、白、紅五種顏色。黃、藍、綠、白為檢驗合格色標,紅色為不合格並禁止使用的色標。

6.2.3.1 單數年上半年檢驗合格的使用黃色。

6.2.3.2 單數年下半年檢驗合格的使用藍色。

6.2.3.3 雙數年上半年檢驗合格的使用綠色。

6.2.3.4 雙數年下半年檢驗合格的適用白色。

6.2.4 檢驗色標塗刷在索具的鋁合金或鋼製壓頭上、索具器件的非磨損部位;吊帶不允許塗漆,應將色標縫製在端部。

6.2.5 檢驗標牌:檢驗標牌是索具通過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的重要標識,檢驗標牌的主要內容包括檢驗檢測機構標記、下次檢驗日期、規格、安全載荷(swl)、編號等。

6.3 管理要求

6.3.1 採購管理要求

6.3.1.1 在採購索具、索具器件的過程中必須確認廠家的生產資質及第三方發證檢驗機構頒發的檢驗證書。採購前應該確認認可證書的內容與採購需求的一致性。

6.3.1.2 應參考其產品在本公司及使用領域使用的書面材料和主要業績材料,要求生產廠家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證書及稅務登記證等影印件。

6.3.1.3 採購合同或協議中必須明確索具、索具器件交貨前應取得船級社所屬專業裝置檢驗機構檢驗合格證書和報告。

6.3.2 日常使用、保養和資料管理

6.3.2.1 基本要求

6.3.2.1.1 未經檢驗或已超出檢驗期限的索具、索具器件嚴禁使用。

6.3.2.1.2 使用前應進行常規檢查,若發現損傷超過報廢標準的索具、索具器件嚴禁使用。

6.3.2.1.3 任何索具、索具器件嚴禁超負荷使用。

6.3.2.2 鋼絲繩吊索的使用要求

6.3.2.2.1 裝置吊鉤、吊環、鏈條等附件的鋼絲繩吊索,如無特殊要求的,其額定載荷應相等。

6.3.2.2.2 鋼絲繩有硬性彎折的,卸扣有卡蹩現象的不得吊運。

6.3.2.2.3 鋼絲繩吊索起吊要平穩,並避免衝擊載荷。

6.3.2.2.4 採用有效措施避免索具在銳角處發生彎折或與其他材料/構築物碰撞。

6.3.2.2.5 鋼絲繩吊索肢間角夾角不得大於120°,以60°為佳。

6.3.2.2.6 禁止從高處向下拋擲鋼絲繩吊索。

6.3.2.2.7 禁止用起重裝置從被吊物下面強行抽拽鋼絲繩吊索。

6.3.2.2.8 使用中不得暴露在腐蝕性很強的液體或蒸汽中。

6.3.2.2.9 不得在-60℃到100℃範圍外使用。

6.3.2.2.10 半年未使用的鋼絲繩使用前應進行檢驗,儲存2年以上的鋼絲繩使用前應進行抽樣拉力試驗。

6.3.2.2.11 鋼絲繩使用時彎曲直徑小於鋼絲繩本身直徑六倍後,禁止重新拉直使用。

6.3.2.3 吊帶的使用要求:

6.3.2.3.1 在使用前要檢查吊帶有無損傷,末端金屬器件是否可靠,有無變形、裂紋等缺陷。

6.3.2.3.2 確認吊帶能承載的重量及長度並採用正確方式吊裝。

6.3.2.3.3 在吊裝前應注意中心穩定,以免偏載。

6.3.2.3.4 除鉤套式外,起吊的最大肢間夾角不得超過900。

6.3.2.3.5 載荷傾斜不得超過50,各肢間夾角不應小於300。

6.3.2.3.6 不准用打結或其他方法調節吊帶長度。

6.3.2.3.7 不得使吊帶處於打結、扭攪狀態,不得拖拽使用。

6.3.2.3.8 潮濕的吊帶處在低於0℃的環境中不能使用。

6.3.2.3.9 吊帶應避免與尖銳的邊角和粗糙表面直接接觸,防止切割損壞或磨損。

6.3.2.3.10 採用鉤套式或挎籃式受載起吊時,不得使被吊物選轉、晃動。

6.3.2.3.11 危險品裝卸作業,工作載荷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的80%。

6.3.2.3.12 根據不同的使用場合、環境及工況,合理選擇適合作業的吊帶。

6.3.2.3.13 吊帶在弄髒或有酸鹼環境下使用後,應立即用涼水衝乾淨。

6.3.2.3.14 吊帶使用的溫度應在-20℃到100℃之間。

6.3.2.4 鋼絲繩吊索的存放、保養:

6.3.2.4.1 鋼絲繩吊索貯存前,應清除表面雜物。

6.3.2.4.2 對吊裝過腐蝕性較強物品的鋼絲繩吊索,使用後必須沖洗乾淨。

6.3.2.4.3 鋼絲繩吊索必須有適量的油脂保護。

6.3.2.4.4 鋼絲繩吊索應貯存在乾燥、通風,防止陽光直射、熱氣烘烤和接觸酸鹼等具有腐蝕性的物質。

6.3.2.4.5 鋼絲繩應分類捲繞放置在墊板或懸掛在繩架上,嚴禁混雜存放。

6.3.2.5 吊帶的存放、保養:

6.3.2.5.1 吊帶存放溫度應在-20℃到100℃之間;

6.3.2.5.2 吊帶應放在專用架上,存放應防止受蒸汽、濕氣及腐蝕性介質和有機溶劑的侵蝕和紫外線的影響。

6.3.2.5.3 吊帶存放點應乾燥,不得有明火或熱源。

6.3.2.5.4 受潮濕的吊帶應放在通風良好的環境中自然乾燥後再貯存。

6.3.2.

5.5 接觸腐蝕性介質或有機溶劑的吊帶,必須及時沖洗乾淨並存放在通風、無日光直射處自然晾乾,不准用烤、烘或其他方法進行乾燥處理;再次使用前必須重新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6.3.2.5.6 不得隨意自行修復吊帶。

6.3.2.6 資料的管理

6.3.2.6.1 將所有索具、索具器件列出清單,進行登記。

6.3.2.6.2 出廠資料及定期檢驗證書應妥善儲存。

6.3.2.6.3 所有資料應集中存檔、便於查詢。

6.3.2.6.4 每個索具、索具器件應建立跟蹤表,跟蹤表應包括檢查、使用及保養的內容。

6.3.2.6.5 定期檢查、使用或保養後都應建立記錄。

6.3.2.6.6 不得隨意更改索具、索具器件編號,必須更改時應通知檢驗機構,並及時更新裝置清單。

6.3.3 索具、索具器件的檢查

6.3.3.1 安全檢查制度

6.3.3.1.1 使用單位應建立索具、索具器件的管理、使用、保養和檢查制度及安全要求,並按以上要求進行自檢自查。

6.3.3.1.2 使用者應定期對索具、索具器件進行檢查。

6.3.3.1.3 使用前和使用後應對索具、索具器件進行常規目測檢查,並確認索具證書的有效性。

6.3.3.2 索具、索具器件的檢查內容

6.3.3.2.1 鋼絲繩:斷絲情況,繩股變化,磨損程度,腐蝕程度,塗油狀態,彈性變化,變形,松股、松捻,環眼部位,直徑和長度,壓頭部位及外觀顏色等。

6.3.3.

2.2 吊鏈:鏈環是否發生塑性變形,鏈環之間以及鏈環與端部配件連線接觸部位磨損、其它部位磨損情況,有無裂紋、凹痕,有無扭曲和鏽蝕,端部器件的危險斷面磨損情況,有開口度的端部器件開口尺寸增加情況。

6.3.3.

2.3 吊帶:有無穿孔、切口、撕斷,有無接縫綻開、縫線磨斷,是否軟化、老化,纖維表面是否粗糙、易於剝落,吊帶有無出現死結,吊帶表面是否存在點狀疏鬆、腐蝕、酸鹼燒壞等情況。

6.3.3.2.4 卸扣:有沒有明顯的永久變形,橫銷能否轉動自如,本體和橫銷任何部位橫截面磨損程度,是否出現裂紋或凹槽,鏽蝕情況。

6.3.4 索具、索具器件的報廢

6.3.4.1 索具、索具器件的報廢制度

6.3.4.

1.1 索具、索具器件是易損耗裝置,經過一定時期的使用會出現磨損、鏽蝕、變形、斷裂等現象。當這些現象達到一定程度時,索具、索具器件的安全負荷將難以保證,如繼續使用會存在很大風險,甚至導致事故發生。

因此,索具、索具器件使用到一定程度時必須作報廢處理。

6.3.4.2 索具、索具器件的報廢標準

6.3.4.2.1 索具、索具器件的報廢標準參照《起重機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範》(gb/t5972-2006)和《係物和被係物安全檢查細則》。

7 附則

7.1 本細則由質量安全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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