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護培訓提綱

2023-01-17 04:54:03 字數 3782 閱讀 5837

安全員培訓講課提綱

課目:基坑支護安全檢查標準

目的:時間:

內容: 一、施工方案

二、臨邊防護

三、坑壁支護

四、排水措施

五、坑邊荷載

六、上下通道

七、基坑開挖

八、建築基坑工程監測

一、施工方案

1、基坑開挖前,要按照土質情況、基坑深度以及周邊環境確定支護方案,其內容應包括:放坡要求、支護結構設計、機械選擇、開挖時間、開挖順序、分層開挖深度、坡道位置、車輛進出道路、降水措施及監測要求等。

2、施工方案的編制(特別是深基坑工程)必須針對施工工藝結合作業條件,對施工過程中可能造成坍塌的因素、作業人員的安全以及防止周邊建築、道路等產生不均勻沉降,設計制定具體措施。如:

(1)工程場地狹窄,鄰近建築物多,大面積基坑開挖,如何使這些建築物不發生裂縫或沉降;

(2)除降低地下水位外,基坑內還需要考慮暴雨帶來的積水;

(3)大面積基坑要考慮配備兩路電源,當一路電源發生故障時,可以及時採取另一路電源,防止停止降水而發生事故。

二、臨邊防護

1、當基坑施工深度達到2m時,應按照高處作業和臨邊作業的規定,搭設臨邊防護設施。

2、基坑周邊搭設的防護欄杆,從選材、搭設方式及牢固程度都應符合《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

三、坑壁支護

1、支護結構可根據基坑周邊環境、開挖深度、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施工作業裝置和施工季節等條件,選用排樁、地下連續牆、水泥土牆、逆作拱牆、土釘牆、原狀土放坡或採用上述型式的組合支護方式。

2、基坑側壁安全等級及重要性係數。

3、原狀土放坡(臨時性挖土)

①一般基坑深度小於3m時,可採用一次性放坡。當深度達到4~5m時,可採用分級放坡。

②臨時性挖土的邊坡值規定。

4、其它支護方法。

四、排水措施

1、一般規定

①地下水控制的設計和施工應滿足支護結構設計要求,應根據場地及周邊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和環境條件並結合基坑支護和基礎施工方案綜合分析確定。

②地下水控制方法分為集水明排、降水、截水和回灌等型式單獨或組合使用。

③當因降水而危及基坑及周邊環境安全時,宜採用截水或回灌方法。截水後,基坑中的水量或水壓較大時,宜採用基坑內降水。

④當基坑底為隔水層且層底作用有承壓水時,應進行坑底突湧驗算,必要時可採取水平封底隔滲或鑽孔減壓措施保證坑底土層穩定。

2、集水明排的方法

排水溝和集水井可按下列規定布置:

①排水溝和集水井宜布置在擬建建築基礎邊淨距0.4m以外,排水溝邊緣離開邊坡坡腳不應小於0.3m;在基坑四周或每隔30-40m應設乙個集水井;

②排水溝底面應比挖土面低0.3-0.4m,集水井底面應比溝底面低0.5m以上。

五、坑邊荷載

1、坑邊堆置土方和材料(包括挖土運輸工具和機械)不應離槽邊過近,堆置土方距坑槽上部邊緣不少於1.2m,棄土堆置高度不超過1.5m.

2、大中型施工機具距坑槽邊距離,應根據裝置重量、基坑支護情況、土質情況經計算確定。規範規定「基坑周邊嚴禁超堆荷載」。土方開挖如有超載和不可避免的邊坡堆載,包括挖土機平台位置等,應在施工方案中進行設計計算確定。

六、上下通道

1、基坑施工作業人員上下必須設定專用通道。

2、人員專用通道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確定,其攀登設施可視條件採用梯子或專門搭設,應符合高處作業規範中攀登作業的要求。

七、基坑開挖

1、基坑開挖應根據支護結構設計、降排水要求,確定開挖方案。

2、基坑邊界周圍地面應設排水溝,且應避免漏水、滲水進入坑內;放坡開挖時,應對坡頂、坡面、坡腳採取降排水措施。

3、基坑周邊嚴禁超堆荷載。

4、軟土基坑必須分層均衡開挖,層高不宜超過1m。

5、基坑開挖過程中,應採取措施防止碰撞支護結構、工程樁或擾動基底原狀土。

6、發生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挖土,並應立即查清原因和採取措施,方能繼續挖土。

7、開挖至坑底標高後坑底應及時滿封閉並進行基礎工程施工。

8、地下結構工程施工過程中應及時進行夯實回填土施工。

八、建築基坑工程監測

(一)基本規定

1、。2、基坑工程設計提出的對基坑工程監測的技術要求應包括監測專案、監測頻率和監測報警值等。

3、基坑工程施工前,應由建設方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對基坑工程實施現場監測。監測單位應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需經建設方、設計方、監理方等認可,必要時還需與基坑周邊環境涉及的有關管理單位協商一致後方可實施。

4、監測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1)工程概況。

(2)建設場地岩土工程條件及基坑周邊環境狀況。

(3)監測目的和依據。

(4)監測內容及專案。

(5)基準點、監測點的布設與保護。

(6)監測方法及精度。

(7)監測期和監測頻率。

(8)監測報警及異常情況下的監測措施。

(9)監測資料處理與資訊反饋。

(10)監測人員的配備。

(11)監測儀器裝置及檢定要求。

(12)作業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

5、下列基坑工程的監測方案應進行專門論證:

(1)地質和環境條件複雜的基坑工程。

(2)臨近重要建築和管線,以及歷史文物、優秀近現代建築、地鐵、隧道等破壞後果很嚴重的基坑工程。

(3)已發生嚴重事故,重新組織施工的基坑工程。

(4)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的

一、二級基坑工程。

(5)其他需要論證的基坑工程。

6、監測單位應嚴格實施監測方案。當基坑工程設計或施工有重大變更時,監測單位應與建設各方及相關單位研究並及時調整監測方案。

7、監測單位應及時處理、分析監測資料,並將監測結果和評價及時向建設方及相關單位做資訊反饋,當監測資料達到監測報警值時必須立即通報建設方及相關單位。

(二)監測方法

1、基坑工程的現場監測應採用儀器監測與巡視檢查相結合的方法。

2、基坑工程現場監測的物件包括:

(1)支護結構。

(2)地下水狀況。

(3)基坑底部及周邊土體。

(4)周圍建築。

(5)周圍管線及設施。

(6)周圍重要的道路。

(7)其他應監測的物件。

3、基坑工程的監測專案應與基坑工程設計、施工方案相匹配。應針對監測物件的關鍵部位,做到重點觀測、專案配套並形成有效的、完整的監測系統。

4、巡視檢查規定,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內,每天均應有專人進行巡視檢查。

5、基坑工程巡視檢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支護結構:

①支護結構成型質量;

②冠梁、圍檁、支撐有無裂縫出現;

③支撐、立柱有無較大變形;

④止水帷幕有無開裂、滲漏;

⑤牆後土體有無裂縫、沉陷及滑移;

⑥基坑有無湧土、流砂、管湧。

(2)施工工況:

①開挖後暴露的土質情況與岩土勘察報告有無差異;

②基坑開挖分段長度、分層厚度及支錨設定是否與設計要求一致;

③場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狀況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設施是否運轉正常;

④基坑周邊地面有無超載。

(3)基坑周邊環境:

①周邊管道有無破損、洩露情況;

②周邊建築有無新增裂縫出現;

③周邊道路(地面)有無裂縫、沉陷;

④鄰近基坑及建築的施工變化情況。

(4)根據設計要求或當地經驗確定的其他巡視檢查內容。

6、巡視檢查宜以目測為主,可輔以錘、釺、量尺、放大鏡等工器具以及攝像、攝影等裝置進行。

7、對自然條件、支護結構、施工工況、周邊環境、監測設施等的巡視檢查情況應做好記錄。檢查記錄應及時整理 ,並與儀器監測資料進行綜合分析。

8、巡視檢查如發現異常和危險情況,應及時通知建設方及其他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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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第一章工程概況 1.1 工程概況 1.2 施工依據 1.3 基坑特點 第二章基坑支護施工措施 2.1 土方開挖措施 2.2 土釘牆施工工藝 2.3 預應力錨桿施工工藝 2.4 支護施工組織計畫 第三章施工中的監測情況 3.1 施工中的監測情況 3.2 應急措施及注意事項 第四章確保工程質量的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