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繡合作聯社章程

2023-01-17 03:03:03 字數 5004 閱讀 9255

新疆錫伯刺繡合作聯合社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聯合社名稱為新疆錫伯刺繡合作聯合社。

第二條:本聯社是指各刺繡協會或合作社在不改變個體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上,按照自願聯合、經濟參與、共同所有、民主管理的原則,聯合組建從事優質、純手工刺繡作品的生產和銷售,並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教育、自我發展的合作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聯合社按照「民辦、民管、民收益」原則組建,堅持以各刺繡協會或合作社為主體,實行以聯合銷售為主的雙層經營,聯合社實行集體決策,民主管理,根據權責對等原則行使責權,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入(退)社自願,按本《章程》有關規定條件辦理入(退)社手續。

第四條:本聯合社為有限責任社,社員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五條:本聯合社宗旨是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保持本社經濟行為的獨立性,提高各刺繡協會或合作社組織化程度,增強刺繡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增加社員收入,發展農村經濟。

第六條:本聯合社位址:新疆伊犁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

第二章職能

第七條:本聯合社的職能

(一)產前職能:

1、統一產品認證,註冊統一的商標「錫伯繡」,並對刺繡市場大環境進行改造和完善,從硬體設施、資金、技術等方面為社員爭取政策支援。

2、為社員提供具有自主版權的刺繡題材;

3、對社員刺繡技能培訓;

4、收集、提供和發布有關刺繡需求的市場資訊,統一制訂生產計畫;

5、根據生產需要和技術要求,統一組織為社員採購、**生產資料和裝置。

(二)產中職能:

1、制訂統一標準的刺繡生產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提供技術指導;

2、加強單位和社員製作刺繡產品的質量檢測檢驗;

3、推進錫伯繡行業標準化製作,提高品牌的品質;

4、在收購社員產品環節上,要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收購質量、**、數量,對待社員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員要維護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約守信,不貪小利;社員要聽從統一指揮,服從統一排程,保證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的交售產品,使產品能及時加工、包裝、調運,進入市場。

5、其他與本聯合社經營活動有關的服務。

(三)產後職能:

1、統一加工銷售,組織訂製、銷售社員的刺繡,主要開展刺繡採購單的分派、刺繡質量的檢驗、刺繡的統一貼標、統一傳送、統一包裝、統一銷售等活動;

2、組織申報地理標誌產品基地,搞好商標註冊,創立錫伯刺繡品牌,提高繡品競爭力;

3、開闢禮品、商場、賓館、工藝品市場等銷售渠道,擴大網路銷售,設立銷售視窗,尋求定向加工,籌建銷售平台,努力降低銷售費用,提高產品附加值。

4.其他與本聯合社業務有關的產後服務。

第三章股份設定

第八條:聯合社股金分為社員資格股金和投資股金,社員資格股金為取得社員資格而設立。聯合社因經營需要可以設立投資股金,在優先向社員募集的基礎上,可以向非社員募集。

社會饋贈和**扶持形成的資產,歸本聯合社全體成員共同所有,平均折股量化到社員,轉增社員股金。

第九條:本聯合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為100萬元,其中:社員資格股金總額為50萬元,每股金額為2萬元,總股數25股;投資股金總額為50萬元,每股金額為2萬元,總股數25股。

入社社員必須認購社員資格股金一股。

第十條:社員認購的股金是現金。

第十一條:社員認購資格股金及出資方式現金。

第十二條:社員或非社員認購投資股金及出資方式現金。

第十三條:社員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資格股金,經有關驗資機構確認後不得抽資。

第十四條:社員未經本社同意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金。社員不得用其股金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提供擔保。

第十五條:本聯社根據發展需要可以擴股,新擴資格股可以吸納新社員,新擴投資股應由社員優先認購。

第四章社員

第十六條:入社社員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包括繡娘、或各刺繡協會、刺繡合作社、繡品店等。

第十七條:申**入本聯合社的社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和擁護本聯合社章程;

(二)有加入本聯合社的意願;

(三)認購本聯合社社員資格股金;

(四)從事與本聯合社經營範圍相關的經營專案;

(五)惠顧本聯合社;

(六)熱心於本聯合社的合作經營和刺繡統一經營。

第十八條:入聯合社程式

(一)經推薦介紹和本人自願,向本聯合社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本社董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董事會發給社員證。

第十九條:社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聯合社社員大會,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聯合社組織的各項活動,享有本聯合社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三)享有本聯合社股金分紅和按繡品交售額返還的利潤;

(四)有權對本聯合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建議本聯合社召開社員大會;

(六)有權提出申請退出本聯合社。

第二十條:社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聯合社章程及其它規章制度,執行社員大會和董事會的決定;

(二)維護本聯合社利益和聲譽,按照要求完成經營合作任務,保護本聯社的共有財產,愛護本聯合社的設施;

(三)按時向本聯合社報告工作,作好本聯合社委託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聯合社活動,支援董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五)發揚互助合作精神,及時向本聯合社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訊資料;

(六)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或交納所認轉折股的實物;

(七)依其所認繳的出資承擔本社債務。

第二十一條:社員退社須在年終決算前乙個月提出,由董事會及時辦理退社手續。退社後,應交回社員證。

社員退社時,其所佔投資股金在年終決算後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虧損,應扣除其應攤虧損金額;本社有盈餘,按規定分給應得紅利;屬本聯社共有資產,不得進行分配。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經董事會批評教育無效,由董事會表決予以除名,並辦理退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聯合社章程規定;

(二)不履行社員義務;

(三)6個月以上不參加本聯合社組織的活動;

(四)其行為給本聯合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危害。

社員除名時,退還其所佔投資股份,不分給本社創造的紅利。

第二十三條:社員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繼承人(含1人以上)辦理入社手續,繼續承擔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四條:本聯合社設立社員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內設機構。

第二十五條: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二十六條:社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聯合社的解散或與其它組織合併、聯合等重大事項;

(二)選舉或罷免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授權董事會、監事會工作許可權;

(四)審議通過本聯社董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決算報告;

(五)審議批准本聯社生產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畫、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審議決定社員繳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社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七)審議決定增加或減少股本金以及批准年終分配方案和彌補損失辦法;

(八)決定合作聯合社其它事項。

第二十八條:社員大會每年召開1—2次,每3年換屆一次。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社員大會:

(1)董事會提議;

(2)監事會建議;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員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二十九條:社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社員出席方可召開。表決按交易額、所購股份數、投資等折算票數。

社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乙個社員最多只能**2名社員。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十條:召開社員大會前,董事會須提前2天向社員報告會議內容,否則社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三十一條:社員大會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董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是本聯合社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行使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職權,負責日常工作,對社員大會負責。董事會由3名董事組成,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由不少于三人(含三人)的奇數成員組成。董事會選舉董事長1人,董事2人。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代表聯合社開展工作,依照章程審議和決定重大事項;

(三)負責建立章程以外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籌集本聯合社經營活動資金;

(五)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依法管理本聯合社的資產和財務,確保聯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負責經營本聯社業務,保障本聯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董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董事會議由董事長主持,應邀請監事代表列席,必要時可邀請社員代表列席。

列席者無表決權。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是本聯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社員監督和檢查董事會的工作。監事會由3個監事組成,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由不少于三人(含三人)的奇數成員組成。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的職權:

(一)監督董事會對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聯社章程的執**況;

(二)監督檢查本聯社的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情況;

(三)監督董事和本聯社職員的服務情況;

(四)向社員大會提出監察工作報告;

(五)派代表列席董事會議,向董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出臨時召開社員大會的建議;

(七)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由監事長主持,會議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董事會應在接到通知10日內作出響應,否則為董事會失職。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通過,方能作出決議。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四十條:董事會與監事會的成員不得相互兼職。現任及退職不滿一年的董事的近親不得擔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董事長為本聯合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社員大會、董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聯社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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